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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的经济权利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3-05-15 19:48:50

Ⅰ 着作权包括哪些权利有哪些

着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精神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经济权利是指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以及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
【法律依据】
《着作权法》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禅敬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或神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贺团慎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Ⅱ 着作权人享有的经济权利有哪些

一、着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着作人身权,是指着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 继承 、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 强制执行 中的执行标的。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决定作品在何时何地公之于众;决定作品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着作权人自行或者经着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发表权与财产权关系密切,须通过出版、上网、朗诵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因而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启汪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针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仅损害作品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作者的声誉,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二、着作权财产权的内容有哪些 着作财产权是指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1、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着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衡凳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2、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_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如复制权、翻译权等;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方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 要约 定的其他内容。使用许可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另一当事人不得行使。 3、悄拦仔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着作人身权,只能是着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转让权是新修订 着作权法 增加的着作财产权内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转让作品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转让合同 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4、获得报酬权 获得报酬权,是指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属于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的附属权利。如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此时着作权人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就是独立存在的,与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没有直接联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Ⅲ 着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着作权,分为着作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其中着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旅孙袭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着作损害着作人名誉的权利。着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拆兄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凯配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Ⅳ 着作财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着作财产权就是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着作财产权又称“着作权的经济权利”。使用作品权是着作财产权中的核心部分。包括如下方面:1.以物质形式使原作品再现的复制权。诸如视觉复制、听觉复制、视听综合复制、触觉复制及其他任何可视人直接或通过机械装置所感知的复制。2.向公众传播作品权。诸如发行,出版,展览,朗诵、演奏、上映等公演,通过广播及以其他形式传播作品等。3.演绎作品权。诸如通过改唯毁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等方式演绎弯绝作品。4.收益、处分权是着作财产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一些国家中,还在着作财产权中确定着作权的转让权、延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指闹备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Ⅳ 着作权人的经济权利有哪些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蔽搏作品完整权改袜,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核并激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Ⅵ 经济权利包括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

着作权里的经济权利包括数笑: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且财产权可以转让和许可,并取得相应报酬。

法律客观:

《着作权法》第薯陆含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悉闹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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