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公租房补贴无收入怎么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市场租房补贴:
(一)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在本市生活;
(三)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二、调整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一)市场租房补贴标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分档确定。具体见下表:
(二)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月租金超过核定的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房补贴标准确定租房补贴,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赁住房租金金额确定租房补贴。
(三)加大重度残疾等3类家庭市场租房补贴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市场租房补贴标准低于第一档的家庭,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提高市场租房补贴:
1.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
2.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人员;
3.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符合提高补贴申请条件的,提高一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四)鼓励核心区家庭承租中心城区以外房源。东城区和西城区家庭租赁城六区以外的房源,且房屋租赁合同依本市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经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后,可提高两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提高后的租房补贴标准不超过第一档补贴标准。家庭租赁房源变动的,补贴标准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享受市场租房补贴保障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重新核定市场租房补贴标准,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发放市场租房补贴。
(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关局烂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要求,加强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资格复核和动态监督管理,重点对家庭人口变化、实际租住情况等进行核实,防范骗租骗补行为发生。
(三)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在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中安排一定比例房源,面向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出租,专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本通知中所指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为经市政府批准列入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项目。
(四)各区在补贴标准范围内发放的市场租房补贴,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五)各区可结合本区公租房实物房源筹集情况和备案家庭实际,分类确定保障方式,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公租房实物配租时,优先面向城市低保(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重残、大病、老龄等特殊家庭配租。
各区可在本市市场租房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实施。提高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区纤旦人民政府负担。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毁腊扰》(京建法〔2015〕19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② 农村贫困户建房补助政策是什么
补贴人群:
1、困难户:像农村五保、低保等对象,他们建房一般由民政部门给予圆拆补贴。
2、迁村腾地户:为了更好地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的地方,将会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3、新农村建设户: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地方,由政府负责,对按照规划要求做房的将给予补贴。
4、危房改造户:国家要求各个省市依据危房改造的方式、标准、成本需要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各种不同的情况,合理的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的分类补助标准,切切实实的减轻农户危房改造的困难。
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1、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4、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5、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6、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7、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2)没有经济收入建房补贴怎么办扩展阅读:
贫困户建房的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住房危险程度(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
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二)村级评议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
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XX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折旧协议,一并上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镇级审核
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四)县级批准
县级政府对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睁腔御。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五)市级备案
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组织实施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镇政府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悉岩工安全。
③ 2022年农村建房新政策
一、申请条件
拥有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申请人必须是农业户口,并在户口所在地居住。
属于农租晌枝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申请人的房屋必须被农村危房摸底统计在内才能享受盖房补贴。
农村残疾贫困家庭主要是指没有劳动能力来赚取经济收入的家庭,这些家庭没有经济收入,也可以获得建房的补助。
二、申请流程
1.困难户本人提交申请并准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部门出具的能证明你贫苦的五保证,残疾证和低保证。
2.由所在村的居委会以及村委会专管员进行核实。
3.提交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
4.进行补助金的发放。
三、补助金额
对于建房补贴不同地区,对象和等级补谨宴助标准都是不同的,具体标准如下:
1建房补贴标准:
东部地区补助6500元,中部地区补助7500元,西部地区补助9000元,同时人均再补贴1200元,用来改造供热等基础设施,总共人均补贴上万元。
2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通过以上的扶贫建房政策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农村困难户建房补贴的支持力度还是很大的,通弊敏过这一系类政策的实施,农村困难户的基本生存条件得到了保障,国家也在不断加大农村的经济的发展力度,农村困难户的的生活条件一定会越来越好。
④ 农村建房补助申请有什么条件
农村建房补贴申请人群:
1、贫困户:比如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的贫困水平线的低保户,没有经济来源的五保户。这类人建房都可以拿到补贴。
2、迁村腾地户:如果是因为建设高铁、公共设施等有关服务导致农村的房屋需要拆房和征地的情况下,响应国家的号召迁到其他的地方,自然会给予相关的补贴资金。
3、新农村建设户: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地方,由政府负责,对按照规划要求建房的将给予补贴。
4、危房改造户:房屋破旧严重的,可以获得相应的改造资金。各地区对危房的评判标准不同,所获得的补贴金不同。
5、残障贫困户:持有残疾证,且因生活不能自理,导致生活贫困的人员,在唯一可居住的房屋残破,经鉴定属于危房的情况下,是可以领取新农村建房补贴的。
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1、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脊陆0.5万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4、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5、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6、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7、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8、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建材下乡是农民个人在宅基地自建住房,可按照购买建材发票上所标明的销售价格,按13%的比例补贴;在县级以上和新村建设区内集中集资建房的,且达到本地区节能建筑标准或采用新型节能集成房屋,按农户实际集资额20%补贴。
低消费和最高补贴限额分别为:每户农民自建房建材最低消费额不低于1万元,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00元;在新村建设区内集中集资建房及建设节能集成房屋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2011年6月22日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社〔2011〕88号印发。《办法埋野销》分总则、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监督检查、附则6章21条,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弯游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⑤ 只有户口没有宅基地,新农村有补助吗
一、
1.我们这目前还没有新农村项目的补助。国家目前对农村有很多补助,但都是专项的:
a.国家对农业种植的补助。
b.国家对购买农业机械的专项补助。
c.国家对规模化的种植户和养殖户的补助。
b.国家对新农合的补助。
就目前除了这几项补助之外,还没有听说有什么补助。
二、
三、
就是你已经搬离了老家的房屋,也要测量占地面积。制图登记,至于以后的土地和房屋政策,如何变动谁也说不准。
如果你有农村户口、有农村宅基地房屋、有责任田或林场鱼塘什么的。将来国家有新农村补助的政策时,你可以得到补助。
如果,仅凭农村户口你是得不到补助的。因为,国家已经取消的农村户口,都变成城镇户口了。
总之一句话,如果有人的话,你审批宅基地一两天就下来,没有人的话你审批一年也下不来。 现在宅基地的申请特别复杂,如果没有关系的话真的比较困难,村里面的人就不好通过就不要说城镇里的那些不熟悉的人,不过有些地方占耕地也有,现在越来越少了,自从土地确权以后几乎不能占用耕地了。
准备:
①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
②个人用地申请书(包括用地面积、宅基地建造图纸)
③一户一宅证明(村小组、村委盖章)
④土地来源证明、村代表、或者是绝大多数的村民同意签字(必须要盖章有效)
⑤使用承诺书
⑥本村户口本、户主的身份证信息(原件复印件都要准备)
⑦宗地图(必须要涵盖有坐标)
土地来源证明
XXX
兹有某村村民小组或者是绝大多数的村民同意,现准备办理农村宅基地的手续,用地面积X平方米。(东南西北方向要标明,例如上面那个宗地图),上述这些材料已经经过本村村民或村代表同意。
村代吵信表签名:
特此说明
村小组 盖章
年 月 日
一户一宅证明
XX
兹由某村委或村民小组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的手续,经过我村村代表等调查,该村民的情况属实,而且属于一宅一户用地符合农村申请的各种条件,因此给予申请
其他的就是一些承诺书,以及农村用地的申请书等。现在农村的土地一般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会因为某个人口的增多而分配宅基地,如果你家里面有宅基地,不能重新申请宅基地,面积实在不够的话可以重新加多,在原有的面积上扩增,但是不会分配新的宅基地。
以下的困碰州一些条件不重新分配
①一户多宅:当然一户多宅我们是不给你拆除的,但是如果他有塌方的危险,而且有一户已经拆除,是不允许再重新建。如果是危房的话修修补补可以,但是不能重新拆建,如果放弃其他宅基地,保留一处宅基地可以重新建房。
②不汪蔽具备本村户口:如果连农村的户口都没有,那就更不要谈宅基地了。只有农村的人才享有宅基地的权利,如果不是本村的,即使是农村的宅基地也不能在其他村享有。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条件,有一些重新分配宅基地的。需要考虑到为村里面尽过义务、和村里面的人来来往往有密切关系。如果一些10来年都不来村里,突然想要分配处理的宅基地这个也是不允许的。而且农村里的人可以到城市里面买房,但是农村的宅基地也可以保留。
最近几年,各地新农村建设搞得风风火火,农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越来越好,很多人都想方设法把户口迁回农村,由于个别将户口迁回农村的人在农村没有土地,没有宅基地,光是一个空户口挂在农村好像也没什么意思。
新农村建设的补助一般有通村通组路及窜户路的硬化补助、危房改造补助、旧房翻新补助、灶台建设补助、厕所改造补助、院坝硬化补助。
非新农村建设的有困难补助、农业补助、购买农资器具补助、农业养殖补助等。
从以上补助形式看,新农村建设补助每个项目都离不开宅基地,在农村没有房子没有宅基地,新农村建设想补助你都没办法补助。
1、未结婚成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无房无宅基地的五保户,国家可以免费为其修建房子居住,我有一个堂哥45岁没找到老婆,国家确实修了小栋房子给他住。
2、结婚成家,家庭人口多,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特困户,可以申请低保补助。
3、重度残疾人无经济生活来,子女生活条件差,无建房能力的,可以申请一定建房补助。
目前国家在快速的发展,很多地区都实行了新农村建设。用尽最大的办法让农民过上幸福的生活,对于新农村建设,每个地方由于环境地理位置政策的不同影响,补助也有所差异。但是对于村民有户口的情况,按道理来说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一户一宅政策,就是要每一个户口目前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想另外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话,户口中的成为要实行分户,而且还要通过分户申请。比如自己结婚生子以后和父母分户居住,那么这时候可以下本村集体经济主持申请宅基地,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是获得批准的。而对于有户口却没有宅基地的情况其实是不存在的,只不过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整个一户家庭所拥有的,而不是个人拥有。
而且作为本村的集体成员之一,而且户口也属于本村。那么自己是可以享受本村的各种集体福利和待遇的,比如拆迁补偿、新农村建设补偿、村集体土地转让产生的分红等等。对一些没有宅基地的个人,一般都是户口已经迁出,或者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最终之前拥有的宅基地便由村集体回收。因此说只有户口,却没有宅基地,这种现象是不存在的,但是自己作为一户家庭成员之一,是拥有的宅基地的,但不是个人拥有这里,大家要区别一下。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村都已经实行了新农村建设。农村有国家集体规划,同时也对村集体成员进行了更多的扶持和补贴。而对于实行新农村建设的村屯,国家是对于之前的部分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和拆除,同时统一规划集体建房。那么在拆除的宅基地和房子上面是具有一定的补贴的。而这个补贴标准因为各地都有差异。以江苏北部一些农村为例,宅基地补贴有300~600元每平米不等。
只有户口没有宅基地,既然是农村户口当然同样有补助。以前他老家在农村,当时没有宅基地,后来在城里买房住家。现在农村发生变化,要建新农村所以想回来盖房,但回来又没有宅基地。哪么集体应该分给他宅基地,都是本人在道理上也说不过去。现在农村盖房都是一户一宅,不能超过标准,只要在国家制定范围之内,可向村委会申请给于宅基地。然后通过集体协调给于宅基地,一般来说没有宅基地是农村户口,集体都会跟你安排宅基地的,这是不用担心的。
只有户口,没有宅基地,新农村有补偿,但是,你的补偿款比有宅基地房子的农民少。
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理解比较局限,认为新农村建设就是把旧房子拆掉,然后统一建房屋住楼方,同时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交通 娱乐 等设施。让农村环境更加整洁。同时,树立农村文明文化,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也提高农民素质。而且,农民依然还享有农村土地权益。
一般新农村建设,政府会划出一个地方集中起好房子,然后再以低价卖给农民,由于,政府拆了农民的自建房,所以会给予一些赔偿。而没有自建房的农民,则没有自建房赔偿款。但是,如果是征用到农村集体土地,则这些赔偿款是分给村里所有农民的。
有些则是按户口本数量给钱,一个户口本赔偿多少钱,统一一个地方和规定建筑面积,让农民自己建房子,然后政府完善村里的所有基础设施,让农民生活更方便。
如果,你村里还没有进行新农村建设。你可以去申请宅基地起房子,这也是一个投资吧。就算你农村不进行新农村建设,在家乡里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还是挺好的,回到家乡也有个窝温暖一下。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惠农项目,而且,从长远来看,新农村建设可以让农村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农村土地得以集中利用,让农村土地发挥更大价值,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和提高农民素质。
只有户口,没有土地
去申请宅基地,不批就住村长家里去
⑥ 经济困难,房屋简陋,农村建房政府有没有什么补助的政策呀!!!!!!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 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务院 二○○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