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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公司经济犯罪

发布时间:2023-04-16 13:01:23

⑴ 办理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意见和建议

一、树立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理念。
二、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行为。
三、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
四、做好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依据:
《中枯游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没滑销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让闹。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⑵ 预防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今年5月15日是第十个全国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前日,嘉兴市公安局召开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

包括涉及全国31个省市的中嘉易购非法集资案,樊凡金夫、浙江E贷、浙江长贷等5起P2P网贷案。案件侦查过程中,嘉兴警方迅速查封涉案企业资产,并积极督促其返还赃款赃物。

同时,为营造打击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公安机关专门编制发布了《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排摸处置工作手册》,进行预警处置;有关部门排查清理了一批存在隐患的投资理财公司;坚持预防为主,组织开展“进校园”、“进商圈”、“进农村”等常态化宣传活动,面向高校师生、社会公众和农村留守老人开展尘脊启专项防骗宣传。

那么,日常生活中如何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呢?

1.涉众型经济犯罪仍处于高发区间。跨省跨市案件频发,其潜在风险将持续释放。

二是网络相关利益主体化趋势更加明显。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和流动性进行推广,涉及的资金和人员比传统的线下案件要多得多。

第三,名称和手段不断翻新。贴近经济社会热点和各种新概念,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正在向私募、众筹、期权等“资本运作”领域转移。

四是犯罪模式复合化、隐蔽化。利用传销发展下线的巨大扩张性和相对隐蔽性特点,“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模式高度融合,促进了犯罪组织的快速发展壮大。

5.抗风险能力弱的群体受到的伤害很大。不法分子打着“医疗保健、老年旅游、扶贫”的幌子,专门针对弱势群体,造成更恶劣的影响。

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任重道远,嘉兴公安下一步打算这样做:

进一步明确攻关目标。目前,这五类重点案件已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灾区”:无金融业务资格,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各交易场所非法经营、非法发行证券、合同诈骗、非法集资案件;打着“消费返利”、“电子商务”、“金融互助”、“虚拟货币”、“关爱慈善”、“养老扶贫”等幌子的网络传销案件。目标群体也向中青年群体和6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蔓延。

接下来,嘉兴公安机关将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和手段,加强与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商务等行业主(监)务部门的合作,持续开展线上监控、线下侦查,预警、提前应对,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鼓励群众举报、举报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涉众经济犯罪,震慑违法犯罪;加强损害赔偿追责,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浙江新闻】以案为鉴

一、王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2014年8月以来,王某某伙同朱某某、李某某、沈某等人,搭建电子商务平台,以“消费返利”为幌子,利用推介会、微信推广等方式,对其进行宣传,并通过扩大区域代理和吸引商户加盟的宣传,吸收了全国各地不特定商户的存款。到2017年12月,共骗取存款117亿元。现王某某等24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起诉。

二、张某芬等人集资诈骗案

2016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张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搭建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利用网络宣传的形式,以8.88 %- 12.12%年化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或借给别人。至2018年9月,该平台非法吸收资金超过50亿元。全国有成千上万的受害者。目前,张某芬、王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林山(上海)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嘉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在犯罪嫌疑人张某、冯、凌等人的带领下,(上海)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佳兴4家分公司招募业务员,以口头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为(上海)金融信息服务公司销售“双季赢”、“新年丰”等P2P金融投资项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至2018年4月立案,共非法吸收资金11.44元。目前,张、冯、凌等2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

2018年4月,上海浦东公安分局已对林山(上海)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立案侦查。

四。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曾某某、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带领下,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嘉兴两个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公众销售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单用野早途商业预付卡。派如至2017年9月立案,共非法吸收资金5.9亿余元。目前,李某某、曾某某、丁某某、肖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

2017年9月,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公安局已对黄山华商别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动词(verb的缩写)朱某某利用网店“刷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不及物动词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4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加入广东云联惠科技网络有限公司MLM组织,利用云联惠公司设计开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3354云联惠,声称在云联惠消费可获得消费金额100%积分,并通过网站、微信、培训班、讲座等渠道大力宣传发展会员。到2018年5月立案,其已发展下线36级。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嘉兴公安也提醒大家,在投资回报率远高于市场的情况下,你要打个问号。你盯着别人的兴趣,但是

别人盯着你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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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代法人代表怎样规避风险

法律主观:

1、 民事责任 风险。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 诉讼 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 清算 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知情,若为公司对外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出具担保文件,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风险。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指的是企业、公司)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 从事 非法经营 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 债务 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3、刑事责任风险。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 经济犯罪 行为,比如诈骗 银行贷款 、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触犯到的 罪名 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金融诈骗罪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扰乱市场秩序罪 等。 4、自创公司受限风险。若挂名公司不能完美善后,日后自创公司将面临诸多限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因经营不善 破产清算 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被吊销 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5、被采取强制措施及限制消费的的风险。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 强制执行 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辩羡梁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派轮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携运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⑷ 怎样规避下属企业违规犯罪

在企业犯罪率激增的形势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得到了重申。要做到提高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伪劣产品和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都与一个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息息相关。企业缺乏社会责任造成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企业本身就是社会运作重要的主体,为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便利,而不是单纯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像“ 三鹿奶粉案 ”曾经轰动全国,该企业只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企业虽然获得了巨大的不法利益,但是严重的损害了人类的生命健康,被曝光之后的企业身败名裂,被处以巨额罚款,这都肢敬渣是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造成的恶果。因此,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树立社会责任并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企业的发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处在整个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不可能脱离社会独自存在和发展,必须依靠社会提供的资源,例如人力、物力、财力来使其发展壮大,所以企业对于社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还要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一个良好的履行社会职责的企业,才能够赢得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公众的认可,从而赢得更好的社会荣誉,最终获得回报。始终考虑社会效益与责任的企业,才是长效发展的企业。企业为实现更高的社会价值,需要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这也是企业发展基本的担当。

( 二 )将合规建设融入企业文化

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可以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将合规建设方案纳入企业方针,责任细分到企业成员。企业合规计划是预防企业犯罪的手段之一,企业文化论从企业自身的结构着眼,在把握企业责任上,近乎替代责任论的蜕变。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内在价值的体现,也是汇聚企业凝聚力的地方,将企业合规计划融入企业文化能促使企业成员在工作中合规作业,同时还可以将合规建设内容印刷在员工手册中,促使企业员工了解企业文化并以身作则,以此降低企业犯罪率。

( 三 )改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与管理制度

与此同时,企业也要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形成相互制约机制,相互监督是企业良好运作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可以提高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企业利益被少数股东侵害。因此要健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细则也应当完善,并且对主观恶意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者,应当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或者直接除名以示警醒。同时,建立企业员工每周定期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考核其操作有无违规,可以相应设置奖励制度,对汇报反馈及时以及工作未失职的人员进行累计加分,年底统一进行奖励,这样在提高企业福利的同时也能激励企业员工遵守规定,从根源上打消其侵占企业利益的想法。在企业内部应当明确企业财产独立于个人资产,避免企业财产与个人资产的混同,这可以规避引发企业犯罪的重要诱因。企业要做到严厉制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历悄拆借,有效地防止公司利益被不法高管人员侵吞,完善内部财务报表等记录并且完善审批留痕手续,在发生企业犯罪可有迹可循,及时止损。

( 四 )完善企业犯罪定性的法律规定

企业犯罪中经济犯罪占较大比重,这与经济政策和法律发展不同步有一定关系。经济领域立法不健全,使法律威慑力不足,不法企业便利用法律漏洞牟利导致企业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完善法律制度对企业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 刑法 》第三十条仅规定了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企业这一主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将国营、私营等不同类型的企业都纳入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且作出司法解释具体细化企业犯罪的特征及定性以及企业犯罪的违反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让企业犯罪处罚有据可循。例如:增加一些企业犯罪的相关罪名,让刑法惩治的涵盖面更广泛,加大稿迹企业犯罪的处罚力度,不仅停留在罚金,还要加大企业犯罪成本。但是,针对经济犯罪的处罚应主要采取经济手段。

打击企业经济犯罪的前提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且要明确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我国市场经济是市场为主导的,政府干预则是无形的手,规定过多条款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活跃,同时刑事处罚是我国最严厉的法律条款,适用的时候应当谨慎,凡是可以用其他手段例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商事手段解决的尽量避免适用刑事处罚。

⑸ 国企高管如何避免刑事风险

一、 需要了解的几个概念(一)、何谓刑事法律风险:所谓哪答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刑事责任主体因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导致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刑事制裁的风险,也可以说是刑事责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规定的情形从而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这种风险一但从“可能”变成“现实”,往往会给企业及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二)国企高管的范围:所谓国企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笔者认为我们通常所讲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广义的理解;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入高管人员,但客观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着相应的管理或监督职权,可以根据公司的章程将其列入高管人员。由于公司章程可以扩大公司高管人员的范畴,因此,公司其他重要门部的负责人同样也可以成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也就是说国企高管不限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由企业内部按照管理体制加以确定。二、 目前现状简析目前,在国有企业领域的经济犯罪屡见不鲜,我们经常在报纸、电视、网络等褚媒体中看到某某国企高管落马的报道,冲击着我们的视野,敲打着我们的神经。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主动谈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举蠢高级管理人员更是很少有人主动谈及防范刑事法李衡律风险,他们认为如果自己主动提及此事,会被别人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更有甚者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谈防范刑事风险,是主动规避犯罪,是挑战社会,是不光彩行为,担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己做事“光明磊落,身正不怕影子斜”,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太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也就没必要主动防范。事实上这种想法是十分危险的;关于国企高管犯罪的情况总结起来大致存在两种:一种是为了企业和个人利益,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另一种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很多时候,企业高管们虽然能坚决杜绝第一种情况的发生,但是由于他们认识上的偏差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忽视了可能给自己引发牢狱之灾,或者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的法律风险。往往一世英名毁于一旦;例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案,河北三鹿集团及其原董事长田文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深圳能源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劳德容滥用职权案等等,大量鲜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聋发聩,发人深省;为了明晰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中的犯罪“红线”,正确识别刑事风险点,避免陷入无意或被动犯罪,是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者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的头等大事。三、 国企高管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及原因分析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等重大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部分人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他们的行为不仅仅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刑事责任;关于国企高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存在于《公司法》、《刑法》等法律中;而仅仅一部《刑法》涉及国有企业高管的罪名就达88个之多,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比如在企业设立、企业治理、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用工、知识产权管理、国企改制、融资并购、企业解散、税务管理等各领域,其高管都可能因为实施了不法行为而构成犯罪,从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所以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就其根本原因是高管们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所致。我们首先了解一下《刑法》总则中规定的两个条文: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实行的是双罚制,国有企业高管就是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刑法分则来看,国有企业高管可能涉嫌的罪名大都集中在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等;但是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几个罪名也应引起重视:比如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272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诸如以上法律规定,往往会因为企业高管的“疏忽”招致牢狱之灾;笔者曾经在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非常值得高管们反思:李某担任某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私设小金库,将小金库里的钱款借给了单位人员买房子,还将单位用于招待的烟酒用于儿子的婚宴,并且私自收受别人馈赠的代金券现金等,因此他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触犯了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尽管其涉案金额总计不到20万元,却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如果他稍加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至于触犯刑律。四、刑事风险预防措施国企高管刑事责任风险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宏观全局, 伴随着企业的成长壮大,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过程中种种犯罪“因子”极有可能聚合成“核弹”,随时可能“爆炸伤人”。许多企业高管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在日常可以说呼风唤雨无所不能,他们自以为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甚至还有自己的“保护伞”,因此他们往往把法律当“儿戏”。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也许还存在着“没有花钱摆不平的事”的错误意识。因此他们肆无忌惮,一而再、再而三地给自己“制造枷锁”。还有一部分靠自己“闯出来”的企业高管,把企业当成一手带大“孩子”,为所欲为,他们缺乏对法律的必要的敬畏,心存侥幸,天真地认为“法网恢恢,疏而有漏”。当然,也有一些企业高管,他们确实既不懂法,又无法预见或者判断当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结果非常令人遗憾地走上了犯罪道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可以看出:重视开拓、重视权力,而轻视法律、轻视规则,这是非常危险的。前面我们提到的几位企业高管一生驰骋商海,甚至制造了商界一个又一个的神话,然而,面临司法机关调查时,财富大厦却轰然倒塌。有多少名噪一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落得个锒铛入狱、最终身败名裂的下场,究其原因还是法律风险意识不高,也就是说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是他们可能受到刑事追诉的最主要原因;以上说了那么多,相信各位国企高管已经从中找到了避免刑事风险的最佳答案了,那就是: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聘请一位律师作为本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聘请多位律师成立一个法律顾问团为企业和企业高管保驾护航。

⑹ 浅谈如何做好经济犯罪防范工作

职务犯罪因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职务犯罪不仅侵害了单位的正常活动(正当性、公正性、廉明性),有的还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少则数十、数百万元,多则数千、数亿万元,因而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之其他犯罪更为严重。预防职务犯罪,就是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犯罪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它是事前预防,即古人所说的“防患于未然”。学校原本是“清水衙门”。改革开放以后,在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学校内部的职务犯罪也屡见于报刊杂志。由于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多方面的,要达到减少和消除职务犯罪,应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进行系统预防,把预防犯罪的全局理顺,建立起配套成龙的教育、预防、制约、监督等机制,使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对职务犯罪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以挽救意图犯罪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损失。一、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学校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校干部的法律意识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学校干部充分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庄严,使潜在的犯罪人员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认清犯罪行为及其必然的法律后果,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避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要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必须端正学校行政人员的思想。做为学校的行政人员,既是一名领导干部,又是一名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提倡从政道德,用良好的师德师风武装行政人员的思想,培养学校行政人员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大公无私的优秀品质,是从根本上预防各类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学校的领导干部应努力做到:省身以严,修德以谦,用权以慎,为政以廉。省身以严,就是严格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做到“外无愧于人,内无愧于心”。修德以谦,就是在成绩和荣誉面前保护良好的心态和清醒的头脑。用权以慎,就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我们的干部必须弄清手中权力的性质,只有弄明白了这一点,才会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为政以廉,就是固守清廉,一身正气。“外面的世界很精彩”,现象生活中不平衡的事到处都是,哪个单位都有,每个人都有,许多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遇到不顺心的事,心理不平衡时,总想通过歪门邪道找回失衡心理,结果误入歧途,所以,我们要帮助工作人员学会自治、自立,实现自我的心理平衡。保持心理平衡,不可盲目攀比。4、教育工作人员切忌侥幸心理因为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论犯罪分子隐藏的多深,伪装的多巧妙,最终会暴露无遗。二、健全制度,建立纪律制约体系,消除产生犯罪的机会健全制度,对学校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进行规范。采用纪律制约来设置权力防线,才能有效的抑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当注重分析本单位的工作流程、制约情况、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程序、监察制约以及责任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监督制约有力、责任落实到人。应当特别重视的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仅仅只是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运作、严格执行既有的规章制度才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各部门应坚决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一个法治国家,追求的是法律至上;一个高效有序的单位,也应当以规章制度为开展工作的标尺,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使制度成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生命力之所在,而不是一个花瓶、一件摆设。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发放收费明白纸必须加盖学校公章,所有收费必须使用正规票据,严禁私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把图书资料征订关,实行分管领导审查把关、主要领导审批制,坚决杜绝乱征订现象;严格财务管理,加强预算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控制非事业性支出,招待费、应酬费应控制在公务费2%以内,学校福利发放费用控制在勤工俭学纯收入的30%以内;全面实行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标制度;规范基建项目、经营项目管理,实行招标竟标,堵塞各方面漏洞;加强人事管理,全面实行教师全员聘任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竞争聘任”。要加强管理、利用严密的管理制度来约束、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方面。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遏制产生犯罪的条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就是要求学校行政人员要自觉置于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接受监督管理,防止公权私用,通过有效的监督以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事实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利是犯罪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须增强监督管理意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发挥监督管理功能,努力做到权力行使到那里,监督制约措施就实行到那里。(一)强化民主监督。规范、健全教代会制度,发挥教代会的功能,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教代会一年要召开二至三次会议,对学校重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出台予以审议和通过。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要推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学校领导干部每年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教职工代表根据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通过民主评议,一方面为广大教职工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广阔天地;另一方面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发奋工作。对学校政务、党务、财务通过公开栏进行全面公开,如学校收费情况、财务结算、收支情况、党员考核、教师出勤、教师量化考核情况、教师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福利分配、中学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程序及录取名额、录取分数线等以不同形式进行公开,授受教职工和群众的监督,增强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以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办事公正。(二)强化审计监督。对学校财务采取“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形式。强化月审计,对学校收支宗行“收入月审报,支出月审核”制度,学校所有收支单据必须经会计中心审核后方可下帐;强化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某段时间的财务或重大事项进行审计;强化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三)强化信访监督。教育局、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学校内要设立校长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实行主要领导批阅信件制度和领导接访日制度。对于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坚持出一件、查一件、处理一件。对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谈话诫勉、警告、免职、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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