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方式如下:
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
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随即被取消或丧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❷ 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认定条件
法律分析:1、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嫁入、赘入的婚嫁人员,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的,当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出一年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自迁入之日算起满七年方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户籍迁入前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人员的除外;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偶后再婚,其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上条执行;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再婚,婚姻关系维系满七年及以上的,其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姻关系维系不满七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依法宣告死亡的,其配偶自愿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履行居民义务的,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之日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离婚后,原配偶已将户口迁出或确定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除外。
4、再婚后,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其直接抚养的随迁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时不满十八周岁)同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有子女为二人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随迁子女是否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通过本办法的认定程序确定;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关系嫁出、赘出的,户籍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嫁出、赘出,离异或丧偶后将户籍迁回本集体居住生活,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根据第5项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果其婚姻关系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其配偶及子女如将户籍迁入本集体且符合认定条件的,须自迁入之日起满七年方可启动认定程序确认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体组织成员认定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尺丛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旅困蠢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拆陪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❹ 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中,一旦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或者“人头”安置房的落实,经常会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这涉及广大农民朋友生存的根本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依据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依据,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
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社会相对封闭,人口流动不大,户籍所在地一般都是在成员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随着改革开放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之间的闷樱户籍藩篱正逐渐被打破卖罩,出现了虽登记为某村村民户口,但不一定就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空挂户现象;
2、事实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该标准与单中罩闹一的户籍标准相比,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更能比较客观地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司法实践普遍采纳;
3、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❻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❼ 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是由谁认定的
法律分析:一般是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确定,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当然包括资格认定,有异议时,诉讼中法院也可以裁判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七条 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三条 在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中涉及集体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体组织成员认定
法律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肢神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姿友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然而,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上,人们只承认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弱化甚至否认了集体经济还具有劳动者资本联合的特征。否认了劳动者个人产权,是传统集体经济与迹饥槐合作经济的最大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