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济补偿金标准常见问题有什么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我是河南省淮阳一个老百姓,我叫刘辉,家庭人口共6口上有老母亲,下有三个小孩,妻子在工厂打工,工资很低,我一直在工地打工补贴家用,来养家糊口,在2016年8月5日通过王卫堂和刘星要介绍刘辉和王东启等一行18人,来到鄢陵县地址与新区幼儿园,新一高为伴,东方威尼斯位于许昌市鄢陵县由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项目东临花博大道,南临人民路,8月5日下午我们18人正是干活,他们之前 工程支付生活费,十天半月给一回生活费,直到九月份儿生活费就不给了,于是王卫堂给开发商柴长安打电话,说不能来按合同结算了,王卫堂说那样我们没法干了,这时柴长安大骂王卫堂 骂的很难听,不干就滚一分钱也没有,这是我们来到项目部见到了项目经理:王宏昌和张金铭,张金铭是消防 负责人,他们两人说我们慢慢干老板会给你们钱嘞,于是我们干到十月份儿时我们没有吃的手里一分钱也没有,我和王卫堂、刘星要、王东启等人 商量,开车把工具拉走,我们 实在没法干了,就拉工具准备回家,这时柴长安带领一帮打手强行将我们拦下把我们的工具扣下,张口大骂,脏话粗话在柴长安口中出来很难以形容,柴长安亲自欧打我们农民工刘辉致使刘辉被打的浑身是伤 身上没有钱,不敢上医院。我们工人全部在场:有录音和工人作证:并口出狂言(我看你们谁赶走,谁走把谁的腿打断) 当时农民工吓得直哆嗦。干了这么久的活,我们身无分文,惧怕柴长安有威胁,只好忍气吞声。(全体工人可以作证)被柴长安当奴隶一样使唤,继续干活,由于我们没有生活费我们就像柴长安要生活费不但不给?举手就打我们,王卫堂被柴长安骂的不敢进工地,柴长安说你来我打死你,叫王卫堂再也不敢到工地上,柴长安把合同 等于作废,他说什么就是什么,我们只好哑口无言,王东启找他去说理,柴长安不分青红皂白当着工程部很多人的面儿就打,打倒在地,打的人已经昏了过去,柴长安,才肯罢手所有工程部的人全部在场。我们干到快过年了,所有工人干到年底腊月25日农民工人没有拿到钱只好回家了,只有王东启等到腊月29他们工程部才给钱,给了5万块钱。另外给了五箱化妆品和五箱酒。酒在市场上只有三四百元一箱给了我们2000元一箱。化妆品在当地只有100多元卖了我们1000。柴长安是当地的黑社会势力,养了一帮打手专门为他看家护院,柴长安的电话号码如下:aaaaa777777..aaaaa888888..aaaaa999999综上说述可以看出他的蛮横不讲理。及黑社会势力庞大。我们多次向柴长安要工资,不断大骂,说一分钱也没有。我们实在走投无路,2017年8月24日我们来到鄢陵县劳动局给他们工作人员一说,他们不管,也管不了,当时我们又来到了建设局的清欠办一个姓贺的主任,贺主任说你们干嘛的?我们说是要农民工工钱的,贺主任说是那个地方的,我们说是东方威尼斯他就说我们不管,我们没有说理的地方啊?这时我们回到工地刚进工程部门口项目经理王宏昌就说你们上劳动局上清欠办爱上那上那,他们把电话打过来了(有录音)你们上县委,上市里,上省里我们也不怕。官商勾结,坑害老百姓。黑社会势力嚣张,我们的农民工压榨到无法生存的地步。不但不给我们工资,还打骂,威胁。谁能为我们广大农民工说句话。希望有关领导看到我们农民工的信息,帮帮我们。
⑵ 谁知道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依据《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28条都明确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工资的范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勤工奖、年终奖、绩效奖皆在奖金范畴之内,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皆在补贴范畴之内,它们也应该计算工资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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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都包括什么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建议你们最好跟员工协商解决,如果处理不当的话,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赔偿金。第一点 工龄的计算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 工龄只能算12个月,小于或等于1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但是改制情况下可以跟上级主管部门国资委争取更高的合理补偿,有些公司的员工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 也可以争取到用实际工龄计算。
第二点 月平均工资的计算
月平均工资=全年取得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车补+通讯补贴+物价补贴+其他特殊性支出(比如公司不给休年假或产假而支付给你的补偿都算)/12 (工会支付的节日福利不算)
当你的这些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 只能按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你的月平均工资 没有超过的 就按你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点 举例:
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7.1-2009.6.30期间使用)的3倍是2218*3=6654元
假设你的所有工资相加平均后7000元/月
你工作10年的经济补偿金=6654*10=66540元 (无区别)
你工作15年的经济补偿金=6654*12=79848元(按劳动法)
你工作15年的经济补偿金=6654*15=99810元(按公司内部补偿方案,工龄超过12年的也可按实际工龄计算)
另外说明 如果你取得后者99810元经济补偿 其中79848元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剩下的19962元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应交个税=(19962-每月扣的公积金社保-个税起征点2000)/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⑷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1、经济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与经济补偿金不同,经济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赔偿。
2、用人单位“违法”是劳动者请求赔偿金的前提,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备注:月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⑸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包括什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5)经济补偿包括哪些项目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按照法律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⑹ 什么是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范围都有哪些
一、什么是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都有哪些?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⑺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月工资包含哪些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