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长沙申请经济适用房补贴有什么流程
1、申请人按所申请的保障方式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领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户口户籍信息证明》;
3、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5、到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
6、由区人民政府进行核准;
7、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㈡ 长沙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申请条件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流程
申 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有效期内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或住房情况证明;2、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 理: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及改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2、社区居委会应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社区、街道及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反映情况。
初 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复 审: 1、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2、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经核准后的申请人及时建立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3、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将核准通过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张榜公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举报。
核准备案: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准备案。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流程
发放《补贴凭证》: 是否超过年度补贴计划.是:摇号:发布公告、组织摇号、公布结果、发放《补贴凭证》;否,直接发放《补贴凭证》
自主购房: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可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选购二手房的,在与房屋出卖人签定买卖合同后,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核对《补贴凭证》的信息并进行交易登记备案,交易信息经备案后,房屋买受人将货币补贴资金与购房款之间的差额存入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签署《授权委托书》,再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发放补贴资金: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内。
㈢ 我这种条件能申请长沙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吗
只要是长沙市人,且没有住房的都可以申请。 要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有效期内)或住房情况证明;
(3)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受理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
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无异议的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住房公积金、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并发给货币补贴凭证,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㈣ 长沙经适房货币补贴需什么条件怎么申请
长沙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有货币补贴,如果要领取这个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全家人都需要满足这个条件吗?怎么申请经适房和廉租房的货币补贴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
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私有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五)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
1、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
4、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
(2)未婚的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
6、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员,不能计算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
(六)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其申请条件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规定执行。
三、申请的受理及审批
(一)申请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以下简称《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结(离)婚证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经社区调查评议、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
1、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5)身份证、户口簿。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申请人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理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收据》。
3、与申请人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申请人须承诺:
(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住房、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
(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腾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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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长沙申请经济适用房具体有哪些流程
一般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其操作流程是:
1、申请办理四个证明。一般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领表,凭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然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受理)、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已办好上述四个证明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长沙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5)身份证、户口簿;(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直管公房承租情况。
申请人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同时与申请人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最后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收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3、区人民政府核准。
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其操作流程是:
1、申请办理两个证明。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领表,凭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然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长沙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4)身份证、户口簿。(4)拆迁协议。(5)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同时与申请人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最后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收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3、区人民政府核准。
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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