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如何解决
1.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怎么解决?
1.恋爱期间经蚂世济纠纷的解决方法如下:
(1)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日常交往而赠与的财产,一经交付即完成,一般不能撤销;
(2)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车辆或房产的,发生经济纠纷时,财产一般应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即由共同所有人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4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其价值不因分割而敬察减损的,应当分割实物;难以闷稿肢分割或者因分割会使价值受损的,应当分割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取得的价款。
‘贰’ 同居纠纷处理方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在我们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属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且审理起来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居关系在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同居关系是否违法?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保护上的区别?同居关系纠纷中的财产纠纷、抚养纠纷与离婚中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有何区别?能否判决解除同居关系等问题。下面谈一下本人一点粗浅的看法。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未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旅脊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方可按离婚处理,对不愿补办结婚登记而又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同居关系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无配偶的男女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对因同居关系引起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同居关系纠纷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9年11月21日,就公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注:关于“非庆镇宽法同居”的表述问题,根据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已经将“非法”两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审判实践中也多是根据法律和有誉亮关的司法解释办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时,几乎对同居关系本身不进行如何行式的调解,也不允许当事人撤诉,只要经审查属同居关系,就一律判决予以解除。随着实践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化,人们的看法和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对待同居关系这一问题上,从原来的一概否认和指责并认为应加以干预,发展到现在更多人认为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私人空间领地内,应当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一定的自由选择权,既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私生活进行干涉。此类案件当事人起诉后又要求撤诉的大有人在,现在有人认为,以往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不准当事人撤诉,而一律判决解除同居关系的做法欠妥。因为同居生活状态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不是法院判决所能强制控制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和好并愿意再次选择同居生活,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允许。如果人民法院置当事人的意愿于不顾,判决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内容,仍然同居生活,则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当前审理未婚男女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不易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一、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作出处理。二、同居关系的认定。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三、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四、同居期间财产问题。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能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五、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综上,如何审理好同居关系纠纷的案件,应着重研究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把握好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叁’ 同居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法院处理时,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春乱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隐宽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扒携档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肆’ 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是个人所有腊碧的财产归该所有人,不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轮州举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迹氏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伍’ 同居财产分割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同居财产纠纷,如果双方有约定羡旁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共有财产处理,按照双方出资比例来分割,分割参考当初出资份额情况大小,按照现在财产市场价值,按照比例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兄迟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旦凯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陆’ 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通过自己协商解决,协派镇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早族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尘睁粗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柒’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法律分析: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关系。同居期间的或者纠纷,可诉讼解决。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猜迟养:可比照凯羡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穗孙李、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捌’ 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同居财则灶产纠纷的解决办法:一般情况下,财产纠纷由双方协商处戚盯扮理,协商不成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高灶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玖’ 同居期间债务怎么处理
一、同居期间债务怎么处理
1、同居期间债务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是双方共同产生的债务则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2)如果是个人债务则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于共同债务,当事人可以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斗迹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旅猛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1、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3、法拆销桥院处理时,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等。
‘拾’ 同居财产纠纷怎么处理,可以如何解决
同居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而非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也不会有法律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对于双方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依据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双方有财产归属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就同居期间做出的财产处分,当事人的内部财产关系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唯返备的书面协议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该协议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
二、双方没有财产归属协议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只要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位就不是合法夫妻,相互间没有法定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规定是,这种情况,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住房,存款,属于登记人各自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不需要扯皮。比如男方名字房产证,那么,住房产权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如果女方参与出资购房,可以凭出资凭据,主张债权,要求男方还钱。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指毁,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世键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男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司法局不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非婚同,
居财产纠纷处理
处理问题 是完全,,,帮搞
只是单纯的同居关系 并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这个时候财产 在谁的账户名下 就是谁的 因为法律管不了 所有的财产 只要涉及金钱额度大的 都是有实名挂户的 包括车子 存款 房子等等 都属于登记注册的人
一、非婚同居财产如何认定
首先,先界定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性质。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应指未婚同居当事人因同居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要明确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根据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关联度,可分为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伤残赔偿金、抚恤金、劳动保障金、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如劳动所得、职工工资、投资收益等。
2、根据财产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直接劳动创造的财产、工资、存款利息等。继受取得的财产如受赠财产、继承财产等。
3、据财产取得时间先后,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后取得的财产。
二、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就属于非婚同居,
双方可以协议分手,以及协议分割财产,达不成协议,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涉外婚姻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