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力和取得权力。
1、原生权力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直接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2、取得权力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实现的权利。
经济义务是由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
(1)经济法调整主体的权利有哪些扩展阅读:
经济义务为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法律设定,是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当事人约定,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义务,这里应当明确,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经济义务是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要求的行为;不履行经济义务则应承担责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经济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这种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同时,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法,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B. 经济法律主体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
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
C. 经济法律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法律分析:经济法主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能够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范围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决定。从中国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参加者看,经济法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单位、承包户、个体经营户、公民个人和国家。其中公民个人和国家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它们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充当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并不排斥法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但法人不仅可参加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且也可以参加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参加税收关系,成为纳税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