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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济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23 22:18:26

‘壹’ 什么是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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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经济法,指调整经济关系的任何法律;而狭义的经济法,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本书采用狭义的经济法概念来划分部门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财产赠予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是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
2、市场管理法
3、宏观调控法

‘贰’ 金泽良雄的着作介绍

《经济法》一书共分经济法总论、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三部分。经济法总论包括经济法的意义、本质,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中的规制与计划,日本经济法的沿革、经济行政组织等7章;经济组织法包括个别企业法,合理化法,竞争政策法,产业结构法,国家管理法,特别企业形态法等6章;经济活动洗包括资金和金融规制法,物资与物价规制法,对外经济法,资源规制法,消费政策法等6章。限于篇幅,这里仅就本书第一部分经济法总论中的要点作些介绍、评述。 1、经济法的概念与本质
金泽良雄首先对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历来的学说作了探讨。他指出,在经济法发源地德国,关于经济法的要领主要有五种观点;集成说,认为凡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对象说,与集成说相对,主张将经济法作为对象来研究,并作为法律分支承认其独立性;世界观说,认为只有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的法才是经济法;方法论说,强调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领域中适用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机能说,着眼于法律的机能,认为以国家编制经济特有的法律是经济法。
为了解决战后日本的经济法律问题,日本学术界在接受德国学说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关于经济法概念析诸种见解。主要有:
(1)与市民法对比来理解经济法的见角,认为经济是与“现代性所有权法”的现代法(市民法)相对的“社会性所有权之法”的后现代法。
(2)将约束和统制列为经济法中心概念的见解,认为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整体立场来约束经济之法,或是将市场“统制”列为中心概念的法律。
(3)将《禁止垄断法》理解为经济法重点因素的见解。
(4)将经济法理解为“维持垄断阶段中资本主义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的见解。
(5)关于以“经济性从属关系”为前提的法律是经济法的见解。
金泽良雄认为,在上述各种学说中,集成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在严格意义上不是经济法概念本身,故不予深入讨论。对象说虽需再作进一步分析,但它着眼于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现象之外,,又以由此所产生的实质性社会结构(“组织经济”、对国家和个人的“社会”、“统制经济”)为对象,这一点比以前在日本流行的、将经济法对象仅仅一般地求之于“企业者’’的企业者说远为优越。机能说从国民经济整体的立场出发来把经济规制到一定方向,以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现象为前提,符合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和发展实际。但是对经济法机能发生的内在基础的讨论,将涉及经济法的本质,故有待进一步探讨。至于战后日本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诸种见解,也都既有可取之处,又不乏进一步商榷与探讨的地方。
基于上述分析,金泽良雄指出,对经济法概念与本质的分析,必须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特征入手。可以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立法分为两类:作为自由主义经济的法与垄断资本主义的法。前者是以确保个体自由的市民法,后者就是协调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经济法。由此,金泽良雄得出自己的结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换言之,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
2、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德国与日本,有许多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种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类独立的法律部门。金泽良雄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公法、私法与经济法之三分法是以然而,在当代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成熟,国家与个人间经济的日益交叉、同一,使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论必然趋向崩溃,使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绝对化的观点自然地受到批判。因此,金泽良雄认为,三分说中提出的所谓经济或社会法的“独立法域”本身,实质上应该包括在公法和私法的自身发展之中。换言之,应该认为经济法是与公法、私法两者重叠存在的。他认为,在实体法领域,绝对不能忽视实施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如作为《禁止垄断法》执行机关公正交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措施等),也采取着私法方面的规制(如依据私法规定,一定资金以上的公司须以某行政长官的批准为成立要件等)。在这种意义上,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与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与这两个领域互相牵连以至彼此交错的现象。
根据上述对经济法的分析,金泽良雄阐明了经济法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以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在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上,经济法由宪法确认其存在,并在许多方面受宪法的规制。而经济法又通过其经济协调功能,实现宪法的目标;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上,经济法中的规制,往往须通过行政权干预经济才能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将其理解为经济行政法。在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上,经济法作为刑事特别法或经济刑法而与刑法发生联系。在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上,一方面,经济法因协调某些纵向经济关系和采用行政法手段而与民法相区别;另一方面,经济法有时也采取私法规制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具有民事特别法的属性而与民法相联系。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上,商法一般是以企业自身的组织与相互交易以及个体间利益为规范中心,而经济法则从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是在包括企业在更广泛的范围里实现经济秩序化的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上,劳动法作为劳资关系法、工人生活秩序法,与经济法是有区别的。在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上,作为国内经济法,与国际国家支持公法、市民支持私法与社会支持经济法为理论基础的。经济法在规制方法、目标等各方面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3、经济法中的规制 “规制”一词,是日本经济法中的重要概念,不弄清它,就很难理解日本经济法的实质。金泽良雄是从下述几个角度阐述这个,概念的。
(1)规制的含义。在经济法上,规制相当于广义的“国家干预”。这种“干预”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
(2)规制的对象。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即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一系列经济生活。
(3)规制的目的和作用。经济法规制的目的,在于从经济政策上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国民经济的宏观发展而通过修改甚至破坏民法的平等关系或建立这种关系的条件,形成一种特权(或优惠)关系,如某种产业的保护促成法、优先贷款措施等等来实现的。 、
(4)规制的方式。分为权力强制性规制和非权力性规制两种,前者包括依据法律实施的直接规制(如依据《物价强制令》规定的禁止不当高价合同)、依据行政权进行的规制(禁止许可等)…以及通过立法对私法方面设置强制性的规制(如农业危机时制定的《金钱债务临时调停法》等)等等。非权力性规制包括国家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及国家对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两个方面。
4、日本经济法的沿革
日本各经济法学家的着作,一般都涉及这个课题。相比之下,金泽良雄的论述较为充分。这主要得益于他对日本经济立法史的专深研究(1985年,金泽出版了日本第一本经济法史专着《经济法的史的考察》)。从金泽的论述中,我仃J可以探知日本经济法发展的大体轨迹。
(1)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经济法。如《军需工业动员法》(1918年)、《炼钢行业奖劢法》(1917年)等,它们为第一次大战后日本经济法的正式产生打下了一定基础。
(2)第一次大战后经济危机时期的经济法。为了治理战后的经济危机以及对付后来的战时经济干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米谷法》(1921年)、《银行法》(1927年)、《重要产业编制法》(1938年)等,这些立法已具务了现代经济法的诸项特征。
(3)第二次大战期间的经济法。为确保战时经济,制定了一系列国家编制的法律,如《国家总动员法》(1938年)、《战时紧急措施法》(1945年)、等。
(4)第二次大战后初期的经济法(1945-1954年)。适应战后初期日本的各项政策,日本制定了《关于限制武器、飞机等生产的事宜》(1945年)、《持股公司清理委员会令》(1946年)、《禁止垄断法》(1947年)、《企业合理化促进法》(1952年)、《农产品价格稳定法》(1953年)等法律,从而,有效他促进了当时的经济恢复工作。
(5)经济成长期的经济法(1955-1970年)。特点是向开放性经济体制过渡,扶植中小企业、改进农业现代化等方面的立法日趋完备。
(6)美元危机与石油危机后不景气时期的经济法(1971-1976年)。此时,日本主要制定了一系列稳定经济、节约能源的立法,如《国民生活稳定紧急措施法》(1973年)、《石油供求适度化法》(1973年)等等。
(7)稳定发展和结构性不景气时期的经济法(1976年以后)。这时期主要有《稳定特定不景气产业临时措施法》(1977年)、《稳定特定不景气产业临时措施法》(1978年)、《中小企业破产防止互助法》(1977年)、《特定不景气地区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1978年),以及强化反垄断措施的《禁止垄断法》的修改和外江及外贸管理法修改等等。 与日本其他经济法革作相比,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书具有自己的显着特点,即:第一,紧紧扣住战后日本数十年经济立法的实践。战后日本的经济立法,是世界各国中最频繁、最活跃的,通过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目标与重点不同的法律措施,日本的,通过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目标与重点不同的法律措施,日本修正了垄烦恼资本主义的体制,有效地治理了战后各次经济危机,促进了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书,反映了这一波澜起伏的历史过程。它紧紧扣住上述经济立法的实践过程,从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两大系统入手,多层次、多角度地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阐述,既对战后日本各项主要的经济立法的形成、发展、内容、功能、社会价值以及利弊得失等作了说明,又对日本战后数十年宏观的经济立法实践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在使经济法学适应、指导日益变动的社会经济生活实际方面树立了楷模。
第二,资料丰富、内容充实、论述详密。金泽良雄从事经济法教学和研究达40年,并参加过一系列经济立法实践活动,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与实务经济。经过他精雕细刻、多次修订再版的本书,阐述重大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经验。经过他精雕细刻、多次修订再版的本书,阐述重在经济法域数十个,涉及具体法规上千个,参考了各种语言文献数十种,加上各种附表等,资料十分丰富。同时,本书除对《禁止垄断法》这一日本经济宪法作了深刻分析之外,还对个别企业法、合理化法、产业结构法、国家管理法、特殊企业形态法、资金和金融规制法、物价规制法、物价规制制法、对外经济法、资源规制法、消费者政策法等作了充分论述,内容充实,体系也较完整。此外,《经济法》一书对日本经济法学中的一系列概念、术语的解释、阐述也比较清晰、确切。因而,本书在战后日本十余种经济法着作中可以说是比较杰出的一本。正如日本着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在《书评·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文中所说:“战后关于经济法的菱出了若干册,但其中大多数只将《禁止垄断法》作为论述中心,对其他高速经济关系的法律涉及甚少。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书与这类经济法着作截然不同,它不仅研究《禁止垄断法》,而且还将其他各类经济关系法规与〈禁止垄断〉话在同等重要地位而广泛涉及予以充分论述,它是战后出版的经济法专着中最全面、最优秀的一本。”
第三,本书在将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作为经济法之目的与本质,并将各项经济法规纳入其中以构造现代经济法学体系方面进行了尝试,作出了努力。同时,在将经济法作为完成日本政府经济政策的法律技术和手段方面,本书也作了系统的论述。这些,也是本书与其他各种经济法着作相区别的地方。
当然,如有的日本学者指出那样,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书在体系上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将竞争政策法(禁止垄断法、垄断形成法、市场进入规制法、市场领域高速法)放入第二编经济组织法中就不太妥当。因为,竞争政策法作为规制和高速妨害经济活动自由行为的法律,具有经济活动自由保障法的性质,将其放入第三编经济活动法似更为贴切,等等。 尽管如此,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书仍不失为日本经济法学界一本划时代的作品,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对我国也有借鉴意义。尤其是本书中总结与阐述的数百种日本现行经济法规的精神与实施情况;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本质,经济法中的规制与计划,日本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等的见解;《经济法》一书所构造的经济法学体系,等等,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促进经济法学教学与研究等,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叁’ 日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在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经济发展就有强烈的军国主义色彩,为准备战争,不仅扶持了一批“政商”如三井、三菱、富士等财阀,且以立法设立了日本银行、日本兴业银行等,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颁布了《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和《战时海上保险法补偿法》(1914年)、《染料医药制品奖励法》(1915年)、《炼钢行业奖励法》(1917年)、《对外交易令》(1917年)、《军需工业动员法》(1918年)等一系列管制经济的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又制定了以1938年《国家总动员法》为核心的战时经济法。如《米谷配给统治法》(1939年)、《粮食管理法》(1942年)等,可以说日本的经济法从产生到二战结束,都是绑在战车上的经济法。 日本为对付危机也在各领域分别制定了法律。如农业方面的《丝价稳定信贷损失补偿法》(1929年)、《金钱债务临时调解法》(1932年)、《农村负债清理组合法》(1933年)等;重化工业保护方面的《制铁事业法》(1933年);在垄断促进方面的有《重要产业统治法》(1931年)、《工业组合法》(1932年)、《商业组合法》(1932年)等;另外在中小企业对策出口和汇兑的促进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肆’ 请问经济法有哪些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着的不平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我国很多学者同意这一学说。

e.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国的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日本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这也可以归于“企业法说”的范围。

‘伍’ 战后日本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是

战后日本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
战后日本为适应现代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经济法成为战后日本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为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保障。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陆’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资本主义概念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 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 德国, 日本等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 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 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 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a.认为 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德国的努斯 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 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日本 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已经没人认同了。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着的不平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 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 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 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 社会法。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我国很多学者同意这一学说。

e.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国的 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日本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 经济立法的出发点。 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 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这也可以归于“企业法说”的范围。

社会主义概念

1921年, 苏联由于粮食匮乏引出新经济政策。苏联的经济法受到德国经济法思想的很大影响,但是更重要的是与苏联的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相联系的。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和苏联一样,摆脱不了实质上实行的集中的体制的束缚。

a.两分法。苏联 法学家斯图 契卡认为,20世纪20年代苏联存在两种 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私有者之间的 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民法最终将灭亡,被经济法取代。30年代中后期,两成分法被认为将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 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而遭到全盘否定,当时的法学 权威雅辛斯基斥之为“法律机会主义”的理论。在随后的大清洗中,斯图契卡被处决,两成分法也淡出了苏联主流经济法思想。

b.大经济法说。20世纪30年代,金茨 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对两成分法进行了批判,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了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应当调整 公民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内容就是以经济法囊括民法。这一学说尽管同样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却受到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学和 民法学研究的重视。

c.纵横统一经济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纵横统一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学流派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经济法理论,其影响不仅遍及战后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国经济法思想。这种学说认为,经济法是 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具有特定的 法律调整对象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 社会关系的独立部门法。倡导制定统一的经济 法典来规范国民经济中的纵向,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由于体制上的弊病,苏联的纵横统一经济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谓的“纵横统一”实际上演变成了“纵统一横”,过于强调经济上的集中。苏联解体后,拉普捷夫对于转型期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做出了新的诠释,提出了一个与时俱进的经济法概念。

d.经济法商法化理论。 南斯拉夫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它实行了“社会自治计划”,实质上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否定 苏联模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经济法概念也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现代经济法的本来意义。《南斯拉夫法律网络辞典》认为,“经济法这一概念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商业法’或者‘商法’一词,商法是调整企业的地位和商业事物法规的总称”。

中国概念

经济法概念在我国出现得较晚。1979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的官方文件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经济法确立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法(程序法)并列。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这一学说由 王家福教授和 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 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 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 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王利民、 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 国家干预论。代表性人物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b.国家协调说。代表性人物是 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c.纵横统一说。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刘文华、 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 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这是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 宏观调控说。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 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 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上述所谓的权威概念也并非是真正的权威,随着我国经济与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经济法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必然在不断地变化与调整,而无论是管理也好、协调、干预也罢,都不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的一种描述,以之作为经济法的概念提出,总是略显单薄。关于此一点在我的论文中曾多有提及,请参看链接部分。而从经济法的本质看,经济法的概念应当归结为如下表述: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 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不可以机械地把三个本质属性割裂开来看待,甚至认为它们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或者主观地认为某一方面的属性可以高于或者主导另两方面,甚至代替另两方面。比如以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来否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以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来质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实现,等等。

经济法中的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 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 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柒’ 名词解释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

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

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捌’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8)日本经济法是什么扩展阅读

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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