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和经济法哪个考研难度大并帮我分析一下这两个专业学习的难易
肯定是民商了,民商一般是15比1(别信他们公布的6:1),而经济法大概9:1的样子,不过民商法比较容易点,经济法需要理的东西很多,两者相比内容都很多,刑法比较少。个人比较喜欢民商,因为学的早,学起来也有趣。并且以后用到的地方也多,华政民商就业率一般都第一的。
㈡ 为什么国际经济法繁多复杂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它是法律体系中的后起之秀,目前呈现出百花齐放、众说纷纭的研究状态。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迄今不到一百年的历史,我们国家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历史更短,是从改革开放开始。年轻就意味着不成熟,国际经济法的许多基本性问题尚在探索之中,新的理论层出不穷。特别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利益取向不同,就同一问题所持的观点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我们既要掌握学界的通说、现行的法律,也要研究前瞻性理论和立法动态。
国际经济法内容繁多,体系庞杂。国际经济法除总论部分外,还包含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等分支,涵盖国际经济条约、各国涉外经济法、涉外民商事法,内容繁多琐碎,而且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国际经济法还将发展出更多的分支,体系将更加庞杂。
国际经济法的很多制度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如国际贸易术语、信用证、共同海损、用尽当地救济等国际经贸惯例都是经过反复的实践、在历史的积淀下形成的,这些习惯性做法背后可能没有高深的理论支撑,有些甚至用传统的法律理论无法解释。因此我们在国际经济法的学习过程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仅要掌握各种制度规则的内容,更要学会将所学的法学知识、理论运用于实践。
在教学过程中,除导论部分外,我们将重点介绍五种常见的国际经济活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的法律问题。
如何学好国际经济法?前面我们介绍过,国际经济法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而同学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接触不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经济活动,对国际经济活动缺乏感性认识,这是我们学习过程中将面临最大的障碍,对此我们要想办法拉近和该课程的距离,课外多阅读和国际经济相关的资料,了解国际经济中的新闻事件和热点问题。在教学方面每一章节讲授知识点之前我们将借助案例或社会热点问题导入,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探讨和分析,帮助大家对抽象的规则建立一个更感性更深刻的理解。学习这门课程需要同学们有一定的民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的专业基础,学习过程中要注重国际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等部门法的关联性,注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经济学的关联性,学会融会贯通,形成体系性知识结构。在学习国际公约或国际经贸惯例时联系我国国内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国内法,进行比较研究。
㈢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法律分析:1.法律性质不同。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虽有公法性但本质是私法。因此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体的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较强。2.二者基础理论不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是社会整体本位,即着重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体利益本位之上的。3.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商法则调整的是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商事关系。4.调整的机制不同。商法着重采取自律性的非权力性的机制,而经济法多采用他律性的权力性的调节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㈣ 民商法 经济法 行政法 刑法 国际法的就业和学习难度以及发展前景的比较
民商法主要是学习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学习难度一般,就业前景主要是做律师和公司的法律顾问。
经济法主要是学习宏观经济法律,内容不及民商法实际,就业前景主要是公务员。
行政法,内容太空太泛,且实际应用十分困难,如果做研究可以选择。
刑法,表面看来,刑法是中国大陆最完善的法律,实际上很多基本问题存在分歧,内容较实在,发展空间很大,就业前景主要有大学法学老师、公检法(检察院和法院必须考司法考试)
国际法,内容较多,且对英语要求较高,但学成后就业前景比较乐观,很有钱途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㈤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1、定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2、内容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3、特点
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有很多特性。
联系: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但在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和无商法典的国家,在国外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是不同的。
从总的趋势来说,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同商法的关系。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为,在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社会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
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也由于民法商法化,从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旧有法律部门的划分疆界,从古典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原理重新组合为一个新的整体。这样,在西方社会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就显得比较突出。
(5)为什么经济法和商法那么难扩展阅读:
经济法特点: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㈥ 为什么国际经济法繁多复杂
一、导言
“法与秩序”是法理学中最古老也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一般而言,法建立和维护着阶级统治秩序,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权力运行秩序等方方面面。概言之“法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持秩序的手段”。[1]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本身的一些特性,使得二者的关系并不能简单粗率地套用这种普遍理论,而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问题变得更为特殊和复杂的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特定历史背景,它不仅与国内法所指的自上而下贯彻的秩序迥然相异,就是与国际法上的国际政治秩序、国际商事秩序也有着显着不同。故而,有必要对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做一番单独的、系统的、具体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关系远非像前述的法与经济的关系那样简单,主要是由下列四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首先,和国内法这种拥有“共同屋顶”的体系不同,在国际的前提下,没有一套统一的、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构。国内的法律体系是纵向的,集中的。法律直接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依靠国家机器保障其实施,所以,一旦某一种法律开始实施,这一方面的秩序即已经确立。与之相反,国际法律规范是横向的、分散的,往往是不成体系的,法律常常是各个国家协商、妥协的产物,而且很难涵盖所有国家,所以,国际秩序更多地受各国的军事、政治、经济力量消长的影响,由在不同方面、不同领域具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分别进行磋商,一点一点地通过公约、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一块一块地确立秩序。这样,国际秩序就有着错综复杂、难于划一的特征。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反过来,法又服务、作用于经济基础,[2]国内国际皆然。换句话说,法与经济具有互动性。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经济秩序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有着密切的联系,显然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构成经济基础的重要因素。故而,法律虽然能够确立经济秩序,但说到底法律必须反映现实生活中正当合理的经济秩序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否则,必将受到社会的抵制和经济规律的惩罚。
再次,在当今的世界上,各国经济、社会制度不同,发展程度不一,追求目标各异,尽管全球联系非常紧密,但至少还没有紧密到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之间既没有一个世界统一的经济基础,也没有一个全球一致的秩序前景。这就使得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关系具有了更深刻的特殊性。
㈦ 法学专业之中经济法,民商法,国际法的考研难易程度和就业去向以及发展空间
三者的难易程度要看你报考的学校这些专业的实力,比如厦门大学,国际法肯定分数会高一些;山东大学民商法通常会更高。而北大人大这样的学校,这些专业都不容易考。一般来说,民商法是各个学校最大的热点,近年来国际法的上升势头也很猛,经济法略有下滑。但是这些也不是绝对的,关键还是要看该年的报考情况。
从就业去向看,法院对民商法的需求比较多,而国际法的同学进入律所从事相关法务工作的较多,经济法的同学去海关和税务部门工作的较多。而如果从科研或考普通公务员的角度来看,各专业没有明显差别。
从发展空间看,民商是比较成熟和稳定一个领域,在我国由于尚没有民法典,民法热不会减退,公司法的研究也还有上升空间;国际法是一个新兴学科,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国际法人才特别是实践型人才需求量会激增;经济法这些年有回落趋势,但其中的一些分支,像税法、房地产法等很实用。
总之,以上三部门法在法学专业中,就业前景都不错,如何选择主要还是看自己兴趣以及导师的情况吧,从我个人的情况看,有时也需要一些缘分。
祝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