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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经济适用房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2-02-28 08:00:55

A. 在唐山市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条件是什么呀

唐山常住户口 现居住面积50平方米以下 人均15平方米以下
原则是宁愿让老百姓没房住 也不让老百姓打架
什么狗屁原则

B. 唐山经济适用房现在可以申请吗在哪申请

前一段时间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已经结束了,你要想申请的话只能等下次了

C. 哪个网站可以查到唐山市经济适用房的公示名单

查到唐山市经济适用房的公示名单

D. 唐山路北区经济适用房在什么地方啊

还没开工呢,应该今年开工

E. 唐山有经济适用房吗是不是都被领导霸占了

应该这么说,不是都被领导站了,你不决的咱们唐山的外地人很多了吗?主要原因还是外地人站了咱们的好处,你看那些什么东北的,山西的,还有南蔓子,现在全国都知道唐山是个好地方,咱们的经济适用房都被外地的傻吊们站了.

F. 唐山市如何申请租住经济适用房

唐山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并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应该是经济而不简陋,适用而不落后。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的工薪职工家庭及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社会家庭。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房管部门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建设,并积极开展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代建业务。有条件的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可自行组织建设。中小企业可联合起来组建住房合作社,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安居工程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1.住房困难户底数清楚,并已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
2.住房分配方案实施先售后租,解困计划重点突出;
3.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解危、解困的原则,以出售为主,实施先售后租,优先出售给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成本价出售全部产权,也可以标准价或使用权形式出售部分产权。出租的数量应控制在同一分配住房的20%以内,出租对象为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包括: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住宅建设及安装工程费;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5)贷款利息;
(6)政策规定的其它税费;
(7)管理费。

第六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采取有偿划拨的方式供应,用于解危解困的可再给予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2.城市综合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3.人防建设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4.免征旧城改造费。
当用于解危解困的住房达到建房总量80%以上时,所建住房可全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七条
住房困难户由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确认,并建立住房困难户档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属于住房困难户:
1.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家庭;
2.现住房已被列为危房的家庭;
3.婚后无住房的家庭;
4.居住在复建期间安置性平房的家庭;
5.子女在学龄以上的三口之家,现住一室住房的家庭;
6.两对夫妇住两室住房的家庭;
7.三对夫妇住一套住房的家庭;
8.有13周岁以上异性大子女住两室住房的家庭。
单位申报住房困难户应张榜公布,并取得职代会的同意。定分配对象的可在开工前办理减免税费手续;没有确定分配对象的,应照章交纳各种税费,待分配对象确定后,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税费减免或退还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五、六条的规定提出,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物业管理,在建设阶段应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唐政发(1993)16号文件《唐山市关于用房改资金建设住房的暂行规定》及配套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G. 购买唐山市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不可以 因为、、、

H. 我想买经济适用房,知道的给我讲讲。(唐山地区)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您的想法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生纠纷,只能按无效行为处理。

I. 唐山在哪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目前都在社区呢
你的条件应该不太符合 必须是唐山市的常住户口 集体户口算不算啊?
你去你所租房的社区问问吧

J. 唐山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符合什么条件? 按照规定,进行申请的家庭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35元的0.5倍(月收入593元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作为申请人:①已婚人员;②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③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的人员;④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不带子女的人员。 2、逐级审核,层层把关,公平公正,信息透明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为保证公平公正,让全市百姓放心,他们严格审核,“阳光”操作,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程序,社区居委会发放申请表,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公示,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信息公开透明。 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和家庭年收入等情况在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和报纸、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到街道办事处或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来人或书面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并严格遵守异议或举报保密制度。 3、什么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 实物配租制度是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之一,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全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一部分。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将依照困难程度由重到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保人员结构、病残及是否为优抚对象等因素,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进行排序,根据我市年度实物廉租住房供应套数确定实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优先配租给无房户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余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排序等候;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货币)对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4、纳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何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有一些已经纳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先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安置后,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 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为确保从2008年起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和退出办法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申请的公告。 (二)递交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6、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 8、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9、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0、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1、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 2、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和公示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发布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公告。 (二)递交材料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路南、路北、高新区居民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6、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排序; 8、待确定房源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相关资料到制定地点购买。 具体受理办法、时间,根据《唐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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