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招标投标的性质是什么
1.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
2.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3.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Ⅱ 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哪种行为属于承诺性质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因此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视为承诺。因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合同实质上已经成立了,所以在实践中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
Ⅲ 招标代理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业
招标代理属于中介机构与咨询行业。
招标代理一般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帮助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选择能力强和资信好的投标人,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代理机构构成不公平待遇。
(3)招标承诺给经济支持属于什么性质扩展阅读:
一、代理与招标
大部分招标代理机构都利用自身的优势,按规定申报批准具有多种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因此除了承担招标主业任务以外,还可以开展与其资格条件相应的有关代理业务。
二、前提
1、代理机构要有合法的代理资格
这一前提要求首先要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为代理机构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产生和存在必须经过依法的程序。
如果是法人的,必须具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成立必须经过的程序。这种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标准的。这一前提还要求代理机构从事有关的代理活动,要经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
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代理机构的条件、代理范围、代理等级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范围。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代理机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为的依据。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权期限已经终止,则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代理机构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行为”,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行为人承担。
这种授权应当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确。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酬金、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Ⅳ 招标投标的性质是什么
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则是一种要约,它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如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等。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属于承诺。
Ⅳ 政府采购投标经济性质填什么
需要先确认你自己企业的经济性质 之后如实填写
具体内容如下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