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互联网金融可能面临哪些风险如何避免
第一是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例
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当前的收益率低于5%,且余额宝的性质是货币市场基金。但网络百发的预期收益率高达8%,这就不由得让我们想问,百发最终投资的基础
资产是什么?在全球经济增长低迷、中国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国内制造业存在普遍产能过剩、国内服务业开放不足、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逐渐显现的背景下,如何实现
8%的高收益?除了给企业做过桥贷款、以及给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外,还有哪些高收益率的投资渠道?
第二是期限错配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当
然,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就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因此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而其中的关键是错配的程度。联想到网络百发给出的承诺是
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这无疑最大程度地加剧了流动性风险。既要允许随时赎回,还能给出8%的预期收益率,这当然令缺乏经验的投资者欢欣鼓舞,但也会令富有
经验的投资者疑虑重重。
第三是最后贷款人风险。如
前所述,尽管商业银行也面临期限错配风险、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面临信用违约风险与期限错配风险,但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
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当然,这一支持是有很大代价的,例如商业银行必须缴纳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自有资本充足率必须高于8%、必须满足
监管机构关于风险拨备与流动性比率的要求等。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因此运营成本较低,但如果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那么一旦互联网
金融产品违约,最终谁来买单?互联网金融企业有能力构筑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吗?
除上述传统风险外,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还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以下笔者将按照重要性由高至低的排序来依次梳理这些风险:
其一是法律风险。目
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稍有不慎就可能
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例如,前段时间湖北省的天力贷在运行半年后被挤兑、停止运转后,就是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立案的。
由于缺乏门槛与标准,导致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从业者心态浮躁、一拥而上,一旦形成互联网金融泡沫,并出现较大幅度违约的格局,就很容易导致
中国政府过早收紧对互联网金融的控制,从而抑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应避免重蹈当年信托业、证券业发展初期的乱象。
其二是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一
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央行的传统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虚拟货币(例如Q币)是否应该计入M1?再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受法定存
款准备金体系的约束,这实际上导致了货币乘数的放大。又如,如何来看待传统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互动与转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削弱了中央政府
信贷政策的效果。例如,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传统融资渠道被收紧,那么很可能会考虑到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融资。事实上,最近一年来中国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大发展,
其宏观背景就与中国政府收紧了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控,导致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商等市场主体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来源有关。
其三是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首先,由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将之用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此举是否合理合法?其次,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确地衡量被评级主体的信用风险,这里面是否存在着选择性偏误与系统性偏差?
其四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如前所述,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那么,谁来验证最终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无独立第三方能够对此进行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监守自盗行为?毕竟,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在互联网P2P类公司中,有专业的风险控制团队的仅占两成左右。
其五是技术风险。与
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独立性很强的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
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目前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较大,阻碍了不少人参与互联网金
融,这其中绝非没有专业的金融或IT人士。因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
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
综
上所述,既然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起步阶段就面临如此之多的风险,那么是否就应该以此为由放慢甚至扼杀这一宝贵的金融创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有关各方
应该在充分考虑潜在风险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可持续发展。笔者提出的相关建议包括:第一,应充分加强行业自律。用行业准入来替代政府审批,通
过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目前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及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等,都是有益的尝试;第二,
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这一风险显着高于投资类似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第三,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管
理,从更高层次上来防范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第四,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监管体系,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
❷ 网络经济需要哪些配套政策措施
发展网络经济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
作者:工信部赛迪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所 陆峰博士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加快推动信息经济发展壮大”,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指出全民要共享数字革命红利,需要加强“非数字配套机制”建设,包括加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劳动者技能培训适应新经济的需求以及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大力推进信息技术普及应用,要让信息经济红利释放出来,也需要同步完善相应非数字配套机制,确保信息经济发展红利不被风险所抵消。
一、网络经济发展需要非数字配套机制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报告认为数字技术能促进信息的搜索、匹配和分享,通过消除信息障碍、加强要素、革新产品,数字技术可以实现更加包容、高效和创新的发展。报告强调数字技术收益能渗透到经济的各个领域,互联网能扩大贸易、改善资本利用并且促进竞争,支持创造就业并且提高劳动者生产率,能够帮助政府提高能力且更高效回应民需。报告提出了数字技术的发展也会存在风险:缺乏法规监管会滋生垄断,不加强技术培训会导致更严重的不平等,没有问责机制会导致更强力的控制。报告建议建设人人可用、经济可行、开放安全的互联网。报告最后认为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加强非数字配套机制建设。
当前我国正直大力发展网络经济时期,网络经济发展不光是信息技术的推广、普及和深入应用,网络经济是对传统工业经济的一次全面升级,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当前网络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和服务手段滞后、信息素养跟不上发展步伐等问题,更需要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非数字配套机制。
二、当前发展网络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网络新业态监管的系统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创新应用产生了许多新业态,并且呈现出迅猛发展态势,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大的影响,然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难以跟上网络新业态的发展的步伐,缺乏系统性的监管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子支付、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共享和交易、网络安全等一些支撑网络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空白,以至于相应的上层法律建立起来难度更大。二是行为时空分离、非面对面交易、网络协作分享等一些网络社会独有行为特征,使得传统用来约束线下行为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线下行为线上化监管的需要,亟需要对已有法律法规根据网络业态的新特征加以调整。三是互联网和传统行业融合创新产生的新业态,还存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监管的真空地带,亟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跨部门规章来加以规范。
(二)政府传统市场监管手段和公共服务模式难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
网络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对政府传统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政府传统市场监管方式都是按地区、部门和行业来划分的,执法机构设置也是按地区、部门和行业来划分的,网络服务跨越了地区限制,融合业态需要多个部门联合监管,这种线下时空紧密结合和行业独立发展背景下建立的执法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时空跨越分离和行业高度融合发展的网络经济时代需要。二是政府传统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都是用非网络手段的,采用的都是线下手段,网络经济时代时空分离、平台服务、海量客户等新特点迫切需要政府采用在线、移动、大数据等新的监管服务手段。三是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都是资质准入制度,即采用严准入、宽管理的方式很不适合互联网业态的发展监管。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很快,采用传统的资质准入制度会拖缓了新业态进入市场的最佳机遇。
(三)对网络新业态潜在风险系统性监测和评估不足
当前网络新业态发展十分迅速,导致监管部门对网络新业态潜在风险系统性监测和评估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互联网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各职能部门对互联网产业的监测统计还十分欠缺,导致监测结果不仅部门间数据差异很大,而且与实际发展存在差距。例如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公布的2014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值分别为16.39万亿和13万亿,两者之间就存在很大差距;商务公布的2015年全国网络零售额为3.88万亿,但阿里和京东公布的2015年网络零售额总额就已经超过3.4万亿,如果加上亚马逊、苏宁等其他企业,很显然这个数字远远超3.88万亿。二是对新业态的监测和评估反映迟缓,政府传统业态管理模式是根据初期的发展状况,做大规模和长时间的调研、摸底和评估,然后给出相应的结论性的评估结果,整个周期发展监测和风险评估周期都是相当长的,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互联网新业态快速发展的态势就不允许监管部门对新生事物做出反应迟缓,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监管部门反应迟缓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不可估量,当前网络小额贷问题频发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三是对新业态的系统性监测和整合评估不足,目前各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是按照部门职能去监测和评估网络经济新业态存在的风险的,但是目前许多互联网公司业务都呈现出向多领域、综合化方向发展。例如,大型互联网公司业务涵盖电子商务、网络社交、新闻资讯、在线娱乐、云计算、在线教育、远程医疗、互联网金融等多个领域,大型互联网公司总体业务架构朝着生态型方向发展,各个业务板块之间呈现出了较强的互补性,公司呈现出了网络虚拟帝国的发展态势。对这种网络虚拟帝国的发展需要有系统性的监测和评估,而目前很少有部门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做综合性的评估,都是在各自监测和评估各自的领域。
(四)国民信息素养跟不上信息技术发展步伐
正如数字红利报告所说的,国民信息素养能否跟上信息技术发展步伐也是影响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越来越高。20年前,使用计算机是少部分专业人士的专利;10年前,会简单使用计算机成为了许多企业招工的优先录用条件;今天,能够数量操作计算机已经成为了企业招工的基本条件。今天随着智能制造、电子商务、农业物联网的广泛推进,各行各业对信息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使得许多在职员工对这种信息技术应用条件下的工作模式由很多不适应。网络经济能否发展,企业信息化推进固然重要,但是职工的信息素养同步提升更为重要。企业互联网化转型创新不能靠一套程序、一张网或是一台智能机器能解决,企业互联网化转型是一个持续动态的业态创新过程,业态创新的能量源泉就是在员工信息素养的不断提高。
三、关于发展网络经济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完善涉及网络经济新业态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网络经济发展需求,加快出台网络经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权责和违法处罚方式。一是要加快出台电子支付法、电子商务法、电信法、广播电视法、个人隐私保护法、数据共享交易法、网络安全法等一些支撑网络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的法律法规,为其他涉及互联网创新业态典型立法基础。二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正,增加互联网业态创新相关内容,比如商业银行法、卫生法、教育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知识产权法等一些法律法规,要亟需根据互联网业态创新进展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对于一些出现的新业态,如果立法时机尚未成熟的,要及时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或是对已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调整。
(二)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体系
针对网络经济发展对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带来的新挑战,需要尽快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体系,实现快速响应、技术侦查和在线服务。一是适应网络案件发展的特殊性,改革政府传统执法事发属地和部门行业管理原则,成立多部门联合、国家直属管理的网络安全和网络市场执法监察局,实施网络安全和网络市场执法大部门管理执法机制,对网络案件一例采取“任意网点接报、国家统一立案、全国协同破案”办案方式,取消案件属地侦办负责制原则。二是建立全国网络市场监管和政府在线服务统一的网络技术支撑平台,综合采用网络平台、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和政府在线服务,实现以网络技术手段侦办网络案件和提供政府公共服务。三是适应网络经济业态快速创新发展趋势,实施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尚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一例实行无门槛准入原则,对于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一律采用先照后证管理原则。
(三)加强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监测统计和新业态风险评估
一是加快建立互联网产业发展监测统计体系,研究构建互联网产业统计监测模型,将电子商务交易额、用户规模数量、数据资源规模等指标纳入法定统计报表,进行定期依法数据统计监测。二是积极采用新技术对互联网产业开展监测统计,由于互联网企业信息化水平都较高,可以采用网络平台、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企业开展数据采集和报送,降低数据人工采集工作量和成本,提高数据采集的时效和精确性。三是对出现的网络经济新业态,主管部门要提高观察的敏锐性和应对时效性,加强对新业态的前瞻性研究,把握好处置的窗口期。四是加强对互联网产业生态圈的研究,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发展要做好整体性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估,要业务关联影响分析,克服从部门或行业角度片面看待互联网产业生态发展问题。
(四)加强对产业工人的信息技能培训
一是建立对产业工人信息技能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对产业工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智能制造、农业物联网等相关信息技能的培训,邀请相关企业CIO和互联网企业专业人员授课,组织产业工人去相关示范基地现场参观学习。二是建立产业工人继续教育网络在线课程服务平台,分行业分领域提供行业两化融合、“互联网+”、电子商务推进等在线学习课程,并定期更新课程内容跟上产业技术发展步伐。三是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多方合作育人新机制,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联合办学,建立联合实训基地,为企业输送更加实用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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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网络广告面临着哪些法律问题及如何解决
您好,网络广告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由于网络广告是一个新事物,很多方面缺乏规定,一方面,网络广告在实质上和传统的广告别无二致,但另一方面,依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又难以对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国际上也提出了不同的对策,这些问题主要不是技术上的,而是法律上的,先行的网络广告的特征、规则与传统法律制度的交叉和冲突是主要原因。在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网上传播的多样性导致清晰区分单纯的信息传播与广告具有一定的难度。尽管《广告法》已有清楚的定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广告与信息、宣传、事实、表扬文章等的区分,本身就存在着难度,加上网上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在网上交易信息往往又与广告信息混合或并行进行,在一条信息中可以混杂有或隐含有广告的成分。这种以非广告形式或手段但包含广告内容的宣传,就是隐性广告。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广告标记,使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有广告标记也使国外、境外通行的做法。例如《欧洲共和体关于电视广告的统一规定》第13条中明确规定,“为避免广告与节目混淆不清,不仅要对广告加上明显的标志,还必须同节目的图像、伴音分离。”《国际商会广告行为准则》第11条规定,“任何广告不管使形式或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是清晰可辩的;当一则广告在含有新闻或文章的媒介上发布时,它应该轻而易举地被人做是广告。”英国广告活动准则关于广告标志的规定是:“广告的涉及和表达应使人一目了然就知道为广告,而不需要认真研究后才能辨别,”巴西广告自律守则第六节关于广告的识别中规定:“任何广告不管是形式还是其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清晰地表明其特征,”澳门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信息不论在其传播时使用任何工具,应该可清楚地作广告的识别。在传统的媒介上出现的隐性广告比较容易识别,而因特网上的隐性广告很难区别。有人说网上有一种不可忽略的力量是信息的全面影响。某些信息从某种程序上已经广告化了。比如看到一个旅游景点的报道,你也可以说它是广告,因为在事实上它在推广那个景点。
隐性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网络新闻发布的广告。尽管学术界对此有争论,但广告在网络新闻中存在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除ISP、ICP在事实上炒新闻以外,还有知名度较高的ZD-NEWS等专业网站。由于这类网站拥有特定的阅览群体,专业化程度较高,能与其保持一定的关系是企业所希望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网络新闻与网络广告的界限。
(2)BBS上发布广告,主要以论坛讨论问题的形式出现。商业网站在主要上开辟专业论坛,讨论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之类的问题,经常可以发现企业“使托”现象。广告主以网民的名义故意在论坛上提论题,讨论一番,以兜售自己。
(3)联合品牌网站发布广告,即几家广告客户与网站结合为合作伙伴,通过网站提供商品信息,如制药商甲,希望向心脏病患者推出新药,并收集病人与医生交谈的资料,于是与某知名网站乙合作,建立了一个有关心脏病的网站,提供病例、数据、预防措施,治疗器械等各方面的信息。关心健康的浏览者蜂拥而至,纷纷索取该公司的小册子。并愿意接受乙所作的有关心脏病市场调查。媒介权威用“商业化信息”或“品牌新闻”之类的名词来诠释。而理论界友人认为这种广告形式把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混为一体。要加以限制。
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定位问题模糊不清,从而导致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出现困难。在传统煤体广告环境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区分是清晰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三者的区分日益模糊,经营网络运营的ISP和提供信息服务的ICP他们既拥有传统煤体的传播平台,同时也集广告代理、制作和发布于一身,在这种情形下,使我们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去理解和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三种角色。另外,企业自由设立主页或站点进行自我宣传,任何登陆某一站点,发布广告或类似的宣传信息,对此如何管理是面临的新课题。
三、网络广告发布主体和渠道的多样性,广告发布地域无边界等特点使广告管理困难,引起管辖权问题。传统广告由于制作和发布广告的主体有限,发布的空间或地狱有限,无论是对广告内的管制,还是对许可或登记均可以实现。而对于网络广告而言,不仅存在难以计算的发布主体和渠道,而且不分地狱界限的限制,这使得网络广告的管理在某中程度上难以完全实现。基于网络的超地狱性,它还导致法律适用和行政管理权的冲突。传统广告由于受国界的限制,一般由国内法管辖,即使发布跨国广告,也是或由本国或由他国法律管辖,一般不会发生法律适用冲突问题。而网络广告则不同,从客观上看,由于网络广告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无法将其分割为几个部分,又由于各国立法的差异,使洋法律使用上出现困难。有的广告主、发布者故意利用各国的差异,利用网络的超地域性,规避一国法律,违法发布某些网络广告。
四、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法律问题。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厉害关系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网络诱饵广告
所谓诱饵广告,指的是经营者对实际上不能进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广告,或者对商品数量、日期有显着限制二在广告中未予明示,以此引诱顾客前来购买,并鼓动顾客购买其广告商品之外的商品广告。因此作为诱饵商标,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商家实际上不能销售广告中的商品;2、商家实际上根本不想销售广告上的商品;3、广告中的产品或者服务在供应量、期限或者相对交易人等方面有所限制,但是广告中故意不做出说明。在这几种情况下,商家的实际目的不在于销售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而只是希望借此机会将顾客引诱到他的商店或网站,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说服顾客买其他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某些顾客的善良心态,软硬兼施,迫使顾客购买他本来并不想购买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这类广告在传统广告中也存在,但在网络广告总表现的更为频繁,其影响范围也更为广泛。根据2000年6月25日星期一,北京电视一台的《晚间新闻》报道,美国为了打击网上诈骗活动,联邦贸易委员会专门设立一个网站将诈骗性网站链接,输入到其数据库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600家诈骗性网站被输入到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数据库中。
(二)、网络广告价格紊乱
1997年中国网络广告刚起步的时候,虽然网络广告主局限于几大工厂厂商,但可以供选择的媒体数量有限,所以基本出于供求平衡的局面。风险投资商对中国市场的广泛切入导致最近两年来,从ICP模式赢取网络广告媒体网站大量增加,而市场对网络广告的宣传与舒服工作却越来越急于功利。这种情况反倒让广告主产生了疑惑,很多广告主对投放网络广告并不怀疑,但实在无法从五花八门的网站和频道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组合。这种“供过于求”的现状导致了价格的混乱。目前无论一个ICP的站点是否知名,在定价时候都保持了很好的默契,但是各个ICP的销售人员为了能拉住客户,增加业务量,在谈判的时候各显神通,价格折扣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业内人士称,即使你们的价格已经几重折扣不能再低,客户却认为可能还有降低的空间。据调查在1999年达成的网络广告交易中最高的CPM水平曾达到900元人民币(幅面较大),而已468 60标准尺寸出现的一个网幅广告,甚至可以以6至10元人民币的CPM销量,两者的相差近一百倍。这样畸形价格差距让广告主满腹疑惑,并在情理之中。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网络媒体价格的不稳定,严重偏离价值规律,表现在法律上就形成了恶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用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网络广告的类型中,我们介绍了网络关键字、词网络广告的特点。埋没技术是关键词检索功能所必需的;虽然行为人用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技术本身却是无可厚非的,只是有一些人不正当的利用此项技术。所以埋没行为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其本质区别在于谋求的利益是否正当。
网络关键字、词广告可能涉及对驰名企业的商标及其他标志的特殊法律保护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目前,对驰名商标给市场扩大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特别是19993年底乌拉圭回合结束后达成的世贸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只是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最为突出。1996年8月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停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我国的驰名商标负责认定和进行管理。这些规定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近几年来驰名商标网上侵权纠纷的屡屡发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适用何种法律已成为迫不及待的课题。
与上面相对应的就是网络关键字、词广告埋没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如何适用法律?
不论是对上述驰名商标或企业的埋没,还是对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埋没,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存在着“客观上使消费者误以为埋没行为人与驰名的商标或其他标识的所有人只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但如果没有这个客观事实,在网络广告种埋没他人驰名商标的,应如何处理?这是反商标淡化行为。
所谓“淡化(dilution)”是指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不会导致混淆何消费者误认,但是减损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着特征何广告宣传价值,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不再将驰名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比如说“罗西尼”这个驰名商标,如果市场出现了“ 罗西尼”汽车,“罗西尼”电视机,“罗西尼”矿泉水,“罗西尼”巧克力等产品,可以说过不了几年也就没有人将“罗西尼”商标与“罗西尼”手表的商标的所有人联系起来了。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是“淡化”行为的一种较为典型的形式。长期的“淡化”行为甚至使一个驰名商标变成通用名称。比如“乐凯”与“柯达”竞争:“柯达”想整“乐凯”,它弄一个国内的出版公司或者收买国内的文人,在写书时特别是统编教材;解释乐凯是什么时,写成“乐凯”是胶卷的别称。以后别人上商店去买胶卷可以说成买一卷“乐凯”,买“柯达”牌“乐凯”,逐渐地“乐凯”的商标“淡化”了。这种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的不当埋没行为,客观上极有可能达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结果,而且,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此行为造成影响的传播更便捷,另外,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埋没的内容还可能是着名虚构人物,着名企业家或上市公司的简称。在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
(四)、链接(Hyperlink)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超链接可以跳过他人站点的主页,直接访问站点的重要内容或者将他人页面的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用户也将因而不能接触他人站点、主页上的广告,从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这样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自己主页上的广告。
(五)、通过抄袭剽窃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主要是剽窃、抄袭他人网站的设计思想、主页的排版布局、网页内容。这类抄袭固然有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但更常见的是类似于近似商标的行为,仅做小的修改,使浏览者误以为此网站为彼网站,以提高点击率,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网络有奖销售广告的法律问题
有奖销售广告,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中奖式有奖销售。
网络广告发展到今天,通过奖励的方式以达到和提高预期的广告效果的方式还是司空见惯的。
在国外,在线奢侈品零售商Ashford在圣诞期间的促销活动之一是,凡在该网站商购买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手表,就可以获得一只Montblanc牌签字笔,。这一活动总投资不到100万美元,轻易地收回了投资。该网站还成功地举办了一次钻石抽奖活动,准备了一块价值1000万美元,达15克拉的钻石。任何访问者经过注册均可参加抽奖,在网站内购物可以获得自动注册的优惠;据了解,该网络公司推出的有奖活动,一等奖是一居室现房加上装修,价值使20万元左右;二等奖使“吃一辈子白米”,以五十年计算,一天一斤白米总值约2至3万元;又如某综合网站为了提高访问量吸引更多的广告主,每天向访问者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访问者每月通过抽奖即可获得一部国产汽车或免收某房地产公司按揭首期款8万元人民币。这类网络广告的形式是常见的。在此类情形中,网主通过网站访问人数、广告电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而网民无须向此网站支付任何费用。这种形式也易导致恶性竞争,使网络公司都在鱼类上进行竞争,必将导致网页内容的下降,既损害了网民的利益,又扰乱了竞争秩序。
四、虚假广告
所谓虚假广告,指的是广告主利用虚构的事实进行广告,以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信任,从而称为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顾客。例如,其房地产网站的广告介绍说,某居住小区的地理位置如何如何好,北临某商业文化中心,南接某大道,西靠文化大城,多路公交车经过。而实际上该小区离这些地方还有一大段距离。再例如,某网站上登出了着名演员巩俐想希望小学捐献口服液的广告也是子无虚有的虚假广告。
五、欺诈性广告
所谓欺诈性广告指的是广告主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而刊登的广告。它和虚假广告的区别就在于,虚假广告发广告主不是想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而只是想扩大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用户;而欺诈性广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例如北京泰可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了一家“中国财税信息网”。网站的宣传材料上说“中国财税信息网”的建立,得到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且将国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等单位列为顾问单位。网站欺诈性的广告行为工骗取了1,200多用户高达331万元的所谓信息服务费。
六、滥用名人肖像广告。借用名人尤其是影视明星和政界名流的名声来扩大企业的影响,似乎是一种时尚,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名人都是老百姓家喻户晓的,至少是许多人都听说过。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具有教强的亲和力,容易被百姓接受,因而容易产生较好的宣传效果。但是将名人的肖像用于企业的商业广告宣传,应当事先取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就是非法使用,侵害他们的肖像权。目前有些网站尤其是个别中小型网站,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以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于是不经过名人的同意,擅自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名人肖像,通过扫描并加以处理,当作成自己网站的网页或宣传动画,以对自己进行宣传,扩大自己的影响。
对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解决“隐性广告行为”的思路
网络与传统媒体的最大区别是其互动性。消费者对传统媒体广告是被动接受的,在这一点上与网络广告是不同的,由于网络广告的这种互动性的存在,造就了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互动性、虚拟性也就是网络环境的价值所在。所以有人把它的这一特性叫做“反媒体性”。如果用传统媒体的办法来规制网络广告行为,特别是对“隐性广告行为”将有可能无意中扼杀或限制了网络的互动性,这对网络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观念还是停留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当他们进入了网络虚拟环境时仍不知觉。这时,由于网络环境的互动性,给他一种客观真实的感觉,而实际上虚拟的毕竟还是虚拟的,并不是现实,所以采用一律禁止这种“隐性广告”的做法来规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消费者辨认,但是并没有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原因是,造成消费者容易对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相混淆的因素有两个方面的。一是网络环境中的互动性和虚拟性所形成的客观上的确,二是消费者的确观念还停留在“现实中”,并没有意识到已进入了不得虚拟世界所形成的消费者主观上的。后者的作用要比前者大。我们并不是要淡化法律规范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规制,而是要考虑网络广告的特殊性,针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监管要适当放宽。
从主观角度去改变消费者对网络环境的观念,用放宽的方式来从客观上规制行为,是解决“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两个途径。
二、解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位及职责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实行的《广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这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就不适合了。因此应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的暂行管理办法,要有一个资格认证,要确立一个经营网络广告的确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广告内容。传统广告行为主体之所以要清晰明确的定位,不允许媒介及新闻出版机构承办广告业务,重要的原因是为防止这些单位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和活动中的优势产生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广告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而在网络环境中标,可以说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也就是可以说发布广告的便利对所有人来说是一样的,这时再严格区别广告的确发布者和广告的确经营者的意义也就相对淡化了不得。将网络广告活动中的确各个主体资格的认定要有所调整以适应网络环境。因为,没有理由用广告法去禁止广告主利用自己的网站去宣传自己。这种恰当的确宣传行为既无害于国家、消费者,又不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广告主自身。禁止的确结果将使网络环境压制这种技术采用。这样做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但对于在网上发布广告的确行为要管理,其内容应当是规范的确内容。按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将整个广告活动分为不同竞争的部门,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对网络广告来讲非常困难,一方面在技术上如果要对所有广告都进行管理和限制,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根本应付不来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广告的确数量大,要对广告信息处理进行确认和登记是不现实的。
由此,业内人士建议,全国可以在国家工商局建立一个网络广告自动“报备”系统。只要是授权发布广告的确,用特殊的确标记贴在广告上,然后在案发布的同时自动地传到这个中心自动“报备”。没有“报备”都可以认为是没有经过批准的,无资格经营的,但“报备”不等于说是“审批”。“报备”是一种资格认定,或是追究你的一种备案。
❹ 网络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跟一般的经济纠纷一样处理,只是网络经济纠纷不好取证。网络发生的经济纠纷多为电子数据,其一般取证需要电子取证。但由于网络作为一个虚拟世界,其证据的收集也较为困难,而且不是每位公民都清楚何为有效证据。
一、?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1、一般都是先行调解,即买卖双方在发生经济纠纷后,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处理,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的原因。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
2、如调解不成,再仲裁。这种方式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如无法仲裁,也可以走司法途径。当事人起草好起诉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二、经济诉讼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它们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
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❺ 互联网 税务下,如何有效防止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从而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责任追究和惩罚的风险。简言之,就是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民事责任的各种潜在风险的集合。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和控制是当前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也是当前规范权力运行、深化税源专业化改革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当前税收执法风险存在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公民及法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执法风险。对于基层执法一线的税务人员来说,税收执法风险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和“六个环节”。
“三个方面”:一是以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为中心的认定管理,如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使用和各类资格认定等;二是日常税收管理方面,如税务登记、税款核定、税款征收、税收减、免、抵、退等;三是税务检查(稽查)方面;“六个环节”:一是户籍管理环节。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税种、税目、适用税率认定错误,导致应征税款不征少征;应办未办税务登记、虚假停歇业、虚假转入非正常户,导致漏征漏管;由于调查核实不到位,导致纳税人房产、土地、车船等税源基础信息登记失真;由于责任心不强或其他原因,对注销户清算不严,导致税款流失。二是资格认定环节。主要表现为对各种政策性减免税、抵税、退税资格审查、委托代征资格审查、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资格审查等,把关不严,导致应征未征,不征或少征,甚至给纳税人偷、逃、骗税大开方便之门。三是发票管理环节。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认定把关不严,对纳税人领用、开具、接受、保管发票情况监管不力。四是核定征收环节。不能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前提下进行税种认定、征收方式认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双定户定额核定不按程序调整或定额偏低随意核定、其他涉税事项核实鉴定;对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不能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时不能及时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或虽采取了措施,但程序越位缺位。五是评估检查环节。不能按规定程序开展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对该转稽查进一步处理的不及时转送;对评估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涉税检查不按程序进行,检查中徇私或为税不廉等。六是服务审批环节。纳税服务意识差或业务水平低,不按程序提醒告知;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涉税审批随意或审批把关不严,甚至徇私谋利,搞权钱交易,故意刁难纳税人,激化征纳矛盾等等。
而对于各级税务领导干部而言,税收执法风险则更主要集中存在于两项重要工作中:一是决定重大事项,二是审批税务事项。对这两项工作,各级税务领导干部都应该慎重对待。比如,一些地方为图省事,偏爱对部分企业户或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但这种征收方式极易引发较大的执法风险,导致出现不规范或少缴税款。因此,税务部门对财务健全的企业,应该全面推行查账征收,而且要把查账征收作为一项防控风险的重要工作,大力予以推行。还有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和减免税认定审批上,貌似走了部分程序,实则违反程序,有违公平公正,有违程序正义,形成风险隐患。
二、影响当前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因素分析
引发当前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因素,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微观入手找内因,着重从税务人员自身因素分析;另一方面从宏观入手找外因,着重从制度机制和环境因素分析。
(一)从税务人员自身因素分析,有如下四点:一是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职业道德缺失,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不强。一些基层税务执法人员工作不主动,不尽职,“不作为”极易导致执法过错;甚至有的随意执法、滥用职权,这是导致执法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二是政策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不高。部分基层一线税务执法人员平常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既不精通法律法规,又不熟悉税收、会计知识,既不掌握税收政策,又不了解企业情况,而是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甚至收“关系税”、“人情税”,导致政策执行有偏误、程序履行有偏差,从而形成税收执法高风险;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税务干部容易在执法程序上出现偏差,违反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还不同程度存在,这是产生潜在风险的另一主要原因;四是风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制度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自觉监督相对缺位。部分税务人员对如何防范执法风险没有全面系统认识,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缺乏有效认知。混淆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有的甚或打着纳税服务的旗号,行违法之实,将与纳税人的吃请,交往过密视为“改善”征纳关系;将执法不严、乱开口子、有税不征视为培植税源、放水养鱼;有的虽清醒知道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报导致的执法过错会受到责任追究,但对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程序不当引起的执法风险却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知。
(二)从制度机制和环境因素分析,有如下五方面:一是税收立法层面和制度机制设计方面的缺陷。当前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诸多不协调的地方,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税法实施效力减弱,大打折扣。此外,税收立法层级不高,规范性文件居多,法律法规互通性不强,补丁政策、贯彻意见过多,有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不强,造成税务人员具体执法时容易出现违规操作、过罚失当问题产生,形成执法风险;二是政策原因。具体表现是政策冲突,地方政府干预过多。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由于对税收法律规定不了解,往往出台与现行税法规定相冲突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直接干预税收执法,导致执法环境复杂化,给税务人员带来了执法风险。;三是社会治理因素。目前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依法治国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社会治理距法治社会的目标相距甚远,还带着人治社会的浓重色彩,一些人在法与理、法与情等方面还存在模糊认识,人情关还是一道不易过去的坎,说情风仍然还有一定的市场。这也是税收执法潜在风险的另一个主要成因;四是税收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和滥用。这是一个巨大和潜在的执法风险,若运用不当,将会直接侵害纳税人的权益,同时也会产生极大的风险和影响。五是执法监督缺位,内控防范机制不健全。
三、如何防范和控制税收执法风险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对当前稳定税收干部队伍,树立部门形象,提高征管质量,推进依法治税等都有着十分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积极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也是依法治税的要求,更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从制度机制层面来看,要着力加强四大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统筹高效的组织运行体系。从目前通行的税收风险监控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监控过于单一和滞后的问题。以监察、法规和督审等部门的有限力量应对众多执法人员、各个环节的执法行为,并开展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是相当困难的。而通过计算机监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计算机主要监控逾期办理、应办未办等程序容易监控的点,并未全面涵盖每项业务、各个环节的执法监控点,尤其信息系统无法对虚假信息加以识别,难以对执法行为中的风险开展深层次控制。同时,人工监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目前监察、法规和督审多是对税收管理行为开展人工监督、事后检查,并且多采用抽查形式,监控面窄、不深入,效果也不明显。因此,建立统筹高效的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组织体系尤为必要。当务之急是建立以税收执法权控制为核心,以税收行政管理权监督为重点的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建立税收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税收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负责,分工协作,让监察和督查内审部门为防控机制建设的组织协调部门,法规和评估风控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对税收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控,以实现对税收执法风险事前预警、过程监控、及时校偏纠错。
二是建立完备的规范制度体系。首先,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提升税收法律层级;减少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随意性,增强法律依据制定的稳定、统一。其次,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和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都能够在制度的规范下运行,避免决策时拍脑袋、想当然或“一言堂”。同时,加强上下级沟通,实行双向监督,既注意多向上级汇报,服从上级监督,也要注重发扬民主决策和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决策科学民主,监督透明顺畅。第三,要进一步理顺税收执法人员岗责体系。根据总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及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进一步细化基层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明确执法人员在每一个执法环节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透明执法,将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和监督下运行。
三是建立多层次的防控方法体系。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内控方法体系。市局层面应作为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统筹指挥,以及过程控制、结果运用的中枢。同时,各层级应具有相应的内控工作任务,保证内控目标与结果的一致性,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全方位监控机制。通过完善预警体系,不断加强执法监督。首先,建立预警信息收集体系,拓宽信息渠道。对内,主要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平台以及纪检监察、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内部审计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外,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热线和专栏、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人等方式收集信息。同时,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形成预警信息监控网络;其次,建立预警信息评价分析体系。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归纳梳理,设立预警评价指标,区分高、中、低风险和类别,如问题暴露频率、问题类别及集中度、人员类别及集中度等。通过分析评价预警指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断税务人员的执法执纪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第三,建立预警信息运用体系。根据预警信息所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执法工作,将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四是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体系。特别应在考核评议和过错追究两个环节,充分考虑和体现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新的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要求,完成岗责体系中税收工作可量化指标的标准化设置,对不可量化工作要采取目标责任制。实施责任积分管理,建立责任柔性或弹性追究体系,突出内控的目的不是追究责任而是在于整改和促进工作。通过调整系数,开展纵向、横向和动态性绩效评价,全面真实反映税收管理和执法水平。要完善税收管理员和基层执法人员考评办法,进一步细化考核考评机制,加大考核奖惩力度;要把税收计划管理、绩效管理与依法治税有机结合起来,适当弱化税收收入考核,强化依法治税考核,将考核重心由数量为主转化为以质量为主;在考核方式上,改变单纯事后考核办法,建立事前预防机制、事中督查机制,强化过程监控。同时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和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开展税收执法人员述职述廉或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活动,促使基层税收执法人员切身感受到税收执法风险的现实压力。
(二)从基层实践来看,要着力加强四大“网络”建设
一是提升税收业务能力,打造“自身免疫网”。引导税收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终生学习理念,采取“个人充电”与“集体充电”相结合的方式,在坚持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相关法律的学习培训。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标准,坚持“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和“一岗多能”的原则,在注重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培养复合型人才能力的同时,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制诱惑能力,筑牢“自身免疫网”。
二是提升监控管理能力,铸造“风险监控网”。提升行业管理能力。根据辖区税源情况,加强行业税收管理。加强税源分析比对,不定期组织召开税源分析专题会,及时汇集税源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对零申报户、税负异常户、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纳税户管理监控、评估“号脉”,采取“解剖麻雀式”重点稽查,查深查透。积极开展税收清查和联防联动,通过税源管理、评估、稽查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实现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各环节有序衔接,提高税收管理质效。切实防止有税不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积极铸造“风险监控网络”。
三是增强公正执法社会认同,完善“社会协税网”。一方面,加强对地方党政部门领导的汇报沟通,化解行政干预,寻求理解支持;同时加大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大力营造“诚信纳税、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普遍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水平,降低税法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构建部门执法协作的协税护税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的征收、管理、服务、评估和稽查各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工作质效;密切与工商、国税、财政、国土、房管、公安等外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式的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建立群众性协税护税组织体系,提高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私房出租等零散税收的征管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通过建立完善“社会协税网络”,努力将税收执法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是提升防腐抗变能力,筑牢“病毒防护网”。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廉政法规、举办党风廉政建设暨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开展党纪政纪学习教育活动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各种有效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同时着力加强内审督察和执法考核追究力度,筑牢思想防线,加固制度防线,教育引导树立以正确的法制观念、认真的工作态度、坚定的责任意识、强烈的廉政纪律、熟练的业务技能从事税收工作,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制诱惑能力,从内部筑牢“病毒防护网络”,以在系统内形成不敢贪、不能贪和不愿贪的廉洁从税良好氛围。
❻ 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企业运营中可能
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成因与防范 企业,尤其是现代化的大型企业,作为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宠儿们”,自它们诞生之日起,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样,它们中每一个独立个体都面临着随时夭亡的危险。所以,如何更加尽心地去呵护它们,让它们在经历一切风险和磨难之后仍能健康地成长便成为我们人类社会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也非别出心裁,仅就现代企业运营的法律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问题做一下简析,以期引起对这些“宠儿们”关注的更大共鸣。 一、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成因 从广义的角度讲,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现代企业所存在的决策、人事、财务、商业等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风险最终都可归结到法律上的风险。因为产生企业运营风险的深层次原因都离不开最终通过国家法律予以调整的企业运营不可避免的涉及国家、社会、企业自身和个人等方方面面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和矛盾冲突就是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一系列原因或条件。对此关乎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原因或条件(成因)问题,我们不妨从企业内外两方面做一些更为具体的分析。 (一)企业自身内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组织形式,其的运营首先体现为人的因素,其运营的风险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风险。人,在企业中可大致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类。当然,这一分类又具有极大的相对性,因为在一个企业中总有相当比重的人对下是管理者同时对上又是被管理者。企业经营好坏,归根结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们基本可以控制并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又都充满着各种欲望和想法,按照世俗眼光,几乎没有人能达到圣贤或天使的境界,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弱点。尤其是对个人私欲极为强烈的管理者,其在进行管理或决策时,必然首先考虑其个人的私利并有可能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让企业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在选择用人时,本身就存在着对所用人员道德的一种赌博,而这种赌博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难道不是被人“赌掉”的吗? 其次,从制度层面上讲,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或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内在潜因。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组织管理企业,不能光靠企业领导个人的权威和能力,科学的管理其实最主要是指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正是由于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圣人或天使。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欲和弱点,所以才需要良好的制度来约束。当然,制度本身也包括对物、对事的管理,但这一切最终还是通过对人的管理来得到落实。制度是由人来制定产生的,而我们人自身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十全十美的制度也是不可能存在的。企业运营的效率与风险总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这就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我们为偏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也必然暗含着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增加。 第三,从企业运营的物质载体看,企业自身规模超大、机构庞杂也是现代企业内部存在“多米诺骨牌”效应的直接依存的条件。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现代企业都在不断地进行(有时甚至是盲目的)扩张,已经成为一个个超大型的“经济巨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多样化已大大超乎前人的想象。为了更加有效的组织生产要素,企业自身的组织机构也变得异常的复杂,企业自身内部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也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同时也就意味着控制企业运营法律风险控的成本增加、难度加大。在此情形下,当企业被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控制或操纵时,尤其是当企业背离了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时,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那么“多米诺骨牌”效应就起作用了,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就是全局性的、致命性的。这种伴随着企业不断扩张而导致企业自身规模超大、机构庞杂所增加的运营风险在现代社会中显得越来越突出,并且也越来越重要,美国安然、凯马特等巨型企业的破产倒闭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企业外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第一,竞争对手方面的原因。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总是要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也就是说,参与竞争的任何一方都会想方设法尽可能为自己争得有利地位,包括会利用竞争对手对方的一些弱点、在法律方面的疏忽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果一方权利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不完善等,那么就极有可能会被竞争对手或第三方利用,反而将自己置于被动地位,遭受不该承受的利益损失。随着科技的发展,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企业面临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会越来越突出。目前不少现代知名企业的商标、网络域名被强注就是很好的说明。况且,现代企业的竞争已经跨越了国界,企业竞争的水平和激烈程度在不断升级,自然企业所面临竞争对手方面的法律风险也会加大。 第二,政策及法律法规自身变化的原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自身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毋庸质疑,我们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国家旧有的政策、法律法规在不断的被废止和变更,同时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在不断的产生,或者说正在日趋走向严密和完善。每个企业都会遇到昔日合法或不违法的事情,今日或明日可能就变成非法的。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几乎每一个企业都是按照一定的惯性来进行企业管理或从事交易行为的。尽管企业的管理者总想了解最新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但总有了解不到或了解不全面的时候。可是,法律又是那样的无情,它不会因为你不知悉或了解不到就对你不产生作用,对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无知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成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正当理由。所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对不能把握其变化的企业来说,无疑也是一种产生法律风险的外在因素。 第三,其他非企业自身的原因。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非企业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外部侵权等。俗话说“人算不如天算”,尽管我们已经尽了极大的努力去规避尽可能的所有风险,但仍有许多风险是我们无法规避掉的,如作为意外事件的社会动乱、罢工等(在有些国家或国际贸易中可归入不可抗力),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自然事件等,政府和其他单位主体或企业外部人员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政府部门对企业不正当的收税和罚没财产)等。 以上是本文所分析的企业运营中产生法律风险的内外因素。可能是管中窥豹,因为我们肯定现实中导致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因素要比以上所分析的更多、更复杂,并且不可能是单独一个或几个因素在起作用,而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各种因素结合在一块才起作用,其中必有起主导作用的因素。主导因素的不同又决定着不同的法律风险类型。 二、对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对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防范包括国家的防范、社会的防范、企业自身的防范等内容,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值得说明的是,本文所提及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是针对上文对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成因的分析而展开的,所以只是就企业自身的防范而言的,就国家和社会的防范对策则不予涉及。透过以上我们对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成因的分析,如何实现企业内部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我们认为:企业自身,尤其是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层应不断地反省自己,踏踏实实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注重内部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的人才资源。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其自身人员的整体素质决定了企业存在的自身价值和未来的竞争地位。人才的得失是企业最重要资源的得失,企业没有了人才就会逐渐失去企业现有的一切。既然人的因素是企业中最活跃、最具能动性的因素,那么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就没有必要不注重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这句说来非常的简单,其实做起来是最困难的事情。现在还没有一种科学的仪器或标准一下子就把人的智力高低和道德水准精密地测算出来,一下子测出到底谁是人才、谁是更优秀的人才,而实现中真正能称得上人才真正能做事情的人才又往往有不少的缺点。所以,选择人才的确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就要求企业的领导,尤其是人事部门的领导一定要独具慧眼,在择人时尽量要克服个人的一些偏好,要能够不拘一格地选择出或必要时求得企业所需的人才,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对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企业要防范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企业自身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精通法律、财务、审计和运营的管理人才。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企业内部法务、财务、审计等专业职能部门的人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偏私性决定了他们有时可能不会发现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时甚至隐瞒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这就涉及到如何充分利用企业外部的人才资源的问题。当然,这里又涉及到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成本问题和企业利用外部专业服务的目的性问题。这一切,最终又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主观意识。 第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使企业行为具有更大的可预测性。科学的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企业的运营风险。从一定意义上讲,完善企业的管理,控制企业运营上的风险,就是要搞好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现代企业管理的关键性问题是围绕如何实现制度与人的互动结合来进行的。我们认为,如果要使企业行为具有相当的预测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其中制度的完善是第一位的、前提性和保障性的。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定和“法制化”过程。大型现代化企业要实现顺利运营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企业组织结构、人事、财务、审计、法务、投资决策等内部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建立起实现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的运行机制,从而增强对企业行为的可预测性,实现对企业运营风险的最大控制。 第三,一定要坚持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提供的运作空间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但若其放弃了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那么其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便成为迟早的事情。美国能源巨人——安然公司的破产也正是因为企业本身没有守法经营发生了大量违规操作的行为所致。在一个权利保护受到限制或不利于实现权利保护的司法环境中,侵权或违约可能会暂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企业由于侵权或违约行为而丧失企业诚信所带来的潜在损失,可能会对企业造成更大的不利。所以,从功利的角度讲,从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考虑,企业只有树立起守法经营的理念,且尽量不要做侵权或违约的事情,才是企业发展长久之计,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化解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树立起守法经营的理念属于企业内部文化建设的范畴。塑造怎样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这直接影响着企业决策者的战略管理,影响着企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总之,通过以上本文的简要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对任何一个现代企业而言,其运营法律风险的存在都是客观的;对于企业外部风险因素的控制,单纯一个企业无能为力的;作为企业的领导或管理层成员,其所能控制的企业运营风险必须是通过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控制来进行,即强内御外,重视企业的内修工作。兵法云:“欲获胜于对方,必先为己不可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