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潍坊市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条件是什么
同时原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且已上市出售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和确认制度, 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家庭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住房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购买经济实用住房手续的,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贰’ 经济适用房指哪些呢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三个显着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叁’ 潍坊市经济适用房补贴款何时领取
潍城区2015年第二季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审核公示已公布。详情可在潍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咨询。望采纳,谢谢!
‘肆’ 什么叫经济适用房适用于哪些人
随着房地产行回暖,房价在不断上涨。越来越多购房者偏爱于经济适用房,因为它的价格,比市面商品房的价格低很多,但不是人都适合购买经济适用房,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什么是经济适用房和此类房产哪些人能购买?
一、什么叫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1、位置。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
2、户型。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追求大面积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
3、合同。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4、交房。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二、经济适用适用于哪些人?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的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27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63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53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5290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60000元。
3、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7万元,3人户家庭低于36万元,4人户家庭低于45万元,5人户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经济适用房都有些了解,经济适用房核心是国家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和提供生活质量。这种房产有利也有弊,对于购房者来说,利弊取决于自己的看法。买不买这种房产要考虑综合因素,购买还是需要谨慎一些。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5-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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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经济适用房现在有哪些,都分布在什么位置
高新区天津路以西、规划路以东、以南、周山路以北
26.8
住宅
划拨
周山新城(经济适用房)
洛龙区东至学府路、西至王城大道、南至规划路(原大青渠)、
‘陆’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2
经适房申请条件有哪些‘柒’ 求潍坊市政府下发的《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原文,全文也行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
2007年12月28日18:47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人民网潍坊电 住房问题一直是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我市始终将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住房体系,切实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市政府下发了《潍坊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对市区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程序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开销(预)售等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拥有市区城镇常驻户口1年以上(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无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原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且已上市出售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和确认制度, 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家庭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住房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购买经济实用住房手续的,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居委会受理申请登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相关情况的调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其所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确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4、各区(开发区)房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结果予以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购房资格确认。
5、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和具备购房资格家庭的排序情况,确定入围供应对象,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监察部门、公证机关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依法公证。
6、房源供应时间确定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围供应家庭发放《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7、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持《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按序选房,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市房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预)售前将销(预)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等相关房源信息进行公告。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从2007年起,市中心区(含潍城区、奎文区)每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万平方米,三年共建设30万平方米、约4200户,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捌’ 我可以在潍坊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第四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报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第二十四条建设、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座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申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
(八)张榜。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确定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后,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分别进行张榜公示;
(九)放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家庭,由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放购房证明,并标注顺序号;
(十)销售。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相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上应当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九条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