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村委会财务该谁管有没有法律依据
村委会财务归民主理财组织。
法律依据: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贰’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七条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
监事会的负责人由监事会成员推荐产生。第八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计划;
(二)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以及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理支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依照规定对管理人员提出罢免或者解聘建议;
(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监督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成员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第九条监事会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民主理财决定或者意见应当经监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建更新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财务计划应当由监事会参与制定或者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资金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到村级账户。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金应当实行账、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现金结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村务卡结算制度。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结算,应当使用省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禁止无据收款。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事项,经手人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超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权限的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计划外重大事项的支出,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的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叁’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牵头部门是组织部吗
不是的,是村集体资金主管部门。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或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职能是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2、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肆’ 乡镇经管站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经管站的全称是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是镇(街道)增收工作的工作机构。受上一经管站领导。最高级的经管站是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局级。
法律依据:《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维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乡(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各级经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账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账。
‘伍’ 哪个部门能查村委会账目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简称 村委会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 或 镇 所辖的 行政村 村民 选举 产生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产生的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陆’ 村会计巨额财产哪个部门可以查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财务的主管部门,这个部门隶属于各级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农村账目的审计和查账日常工作归县、乡农经站负责。如涉嫌违纪等问题则交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因此,一般情况下,查账工作是农经部门的经常化工作。
‘柒’ 村里的账目归哪个部门调查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村内账目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