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经济性裁员有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第一步,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第二步,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三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四步,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⑵ 经济裁员的范围的范围包括什么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另一方面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需要裁减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更多关于经济裁员的范围的范围包括什么,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e830ae161583677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⑶ 调整的经济性裁员范围有哪些
经济性裁员的主要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 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 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
⑷ 经济性裁员主要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经济性裁员主要包括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
2.用人单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还规定了“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兜底条款,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其他经济性裁员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⑸ 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