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是一次经济性裁减人员数量为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如果一次性裁减人员达不到这个人数或比例要求的,则不属于经济性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⑵ 裁员有不同类型,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裁员有不同类型,什么是经济性裁员?一起来看看吧!
简单的讲: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对经济性裁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经济性裁员, 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 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度过暂时的难关。
考虑到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而且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过低,用人单位很容易利用终止条件更宽泛的经济性裁员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者来说并不好。同时,我们应该考虑社会的宽容。如果一次辞退更多的工人,却不履行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的程序,就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次性裁减20人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属于经济性裁员。
⑶ 企业经济性裁员能裁多少人
企业裁员人数由企业自己决定,但达到一定人数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根据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另外,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得停止缴纳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
由此可见,企业裁员可以裁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