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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发展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发布时间:2023-01-03 09:42:55

⑴ 社会经济发展评价体系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三级三类的规划管理体系。 
(1)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 
国家级规划,是指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国规划,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在制定国家级规划时,应考虑到地方的实际,照顾到他们的利益。 
地方规划。分为两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发展的规划。 
(2)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1)总体规划。它是规划期内主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国家的“五年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的基本形式,它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国家总体规划和地方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2)专项规划。它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 
3)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级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跨省级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国家总体规划、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以上供参考。

⑵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 4754-2011)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 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联合国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⑶ 试述现阶段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着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着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国家五年计划是由哪个部门制定,是针对什么部门建议

第十一个五年计划

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讨论稿)》,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研究制定的。胡锦涛同志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建议》稿进行多次讨论,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并就《建议》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重大问题作了重要指示。《建议》稿还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党内老同志和十六大代表的意见,听取了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形成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比较好地集中了各方面的智慧。这个《建议》经这次全会审议通过以后,将由国务院据以编制“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提请明年春天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现在,我受中央政治局的委托,对《建议》作如下几点说明。

一、关于“十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面临的形势

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是制定“十一五”规划的依据和前提。《建议》指出,“十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面向未来,我们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这个判断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新世纪的头五年,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是不平凡的五年,是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五年。我国摆脱了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冲击,成功地战胜非典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挑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抑制了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经济社会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预计,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15万亿元,五年平均增长8.8%;财政收入将达3万亿元左右,比2000年的13395亿元增长1.3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要进展,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得到较大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改革有了重大突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上了一个大台阶,预计2005年进出口总额将超过13800亿美元,比2000年的4743亿美元增长1.9倍多。预计五年累计利用外资2700亿美元。城乡居民收入有较大幅度提高,生活进一步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进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五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着提高。尤为重要的是,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有了新的飞跃,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这对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具有全局的和长远的指导作用。

《建议》全面分析了我们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今后一段时期,国际环境总体上对我们有利。和平、发展、合作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这些有利于我们集中精力加快发展自己,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内有利条件也很多。我们有十三亿多人口日益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有丰富的和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的劳动力资源,有明显改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科技教育基础,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还有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充分利用国内外有利条件,今后五年我们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也面临着不少突出问题和严峻挑战。国际环境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居高不下,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趋于强化。我国现在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经济结构不合理和粗放型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资源、环境和就业的压力加大;收入分配中的矛盾突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不少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还比较多。我们必须居安思危,树立忧患意识,高度重视这些矛盾和问题,做好克服各种困难和应对风险的充分准备。

总之,我们一定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继续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加倍努力做好工作,迎接新的挑战、新的任务,使我们国家在新的发展起点上继续向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迈进,逐步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生活富裕。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要和光荣使命。

二、关于“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根据党的十六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建议》明确提出了制定“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这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这次《建议》最鲜明的特点。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吸收人类现代文明进步新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制定和实施“十一五”规划,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并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为此,《建议》提出,“十一五”期间要坚持“六个必须”的原则:即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开放。这“六个必须”,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的,需要全面、辩证地认识和深刻理解。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要始终把握好的重大原则。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缓解就业的巨大压力和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没有经济持续较快的发展是做不到的。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努力促进发展。同时,发展必须是科学的发展,注重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注重资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如果忽视增长质量和效益,不惜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片面追求一时的高速度,盲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这种经济发展是不能持续的,势必会造成大的起落。我们要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的变化,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可能妨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种问题。

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要紧紧抓住的一条主线。经济结构不合理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产业结构层次低,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投资和消费关系失衡,这是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不高、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诸多矛盾的重要原因。着力解决好经济结构问题,才能持续扩大国内需求,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就业,显着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要坚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调整经济结构中实现较快发展。

大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要切实抓好的关键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多地依靠扩大投资规模和增加物质投入,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已经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此要有强烈的紧迫感。要从推动科技进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质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不断提高全国人民生活水平,是要坚持实现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宗旨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发展经济的出发点和归宿。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搞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要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拓宽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提高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着力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过上更加宽裕的小康生活。

在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建议》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经济增长、资源环境、自主创新、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人民生活和民主法制等方面。这里主要就两个重要目标作一点说明。一是提出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实现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这比中央以前提出的十年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的要求更高了一些。这是综合考虑“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五年发展的各方面条件提出的,这个目标是积极稳妥的。二是提出“十一五”期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这是针对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重的问题而提出的,突出体现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近几年我国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明显快于经济增长速度,各个方面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潜力还很大,通过努力这一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三、关于“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

《建议》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主要任务。这里重点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十一五”期间,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主要是考虑:一方面,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难点和关键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了农村全面发展的要求,也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发展和改革已进入了新的阶段,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大各方面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这样才能较快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可以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二十个字,内容丰富,涵义深刻,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重点方面:一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全面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的综合改革。加快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农村金融和土地征用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三是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重点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四是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要采取综合措施,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继续完善现有农业补贴政策,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必须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艰巨和长期的任务,各地要制定科学规划,注重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防止形式主义和强迫命令,扎实稳步地推进。

(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十一五”期间,必须把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任务。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发展规模经济,实现规模效益。主要通过市场作用和必要的宏观引导,进一步打破行业、地区、所有制界限,推动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充分发挥现有企业作用,避免低水平重复生产和建设。三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需要强调指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资源和环境的约束还会加大,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保护资源和环境,是难度很大而又必须切实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总体战略部署。《建议》从各地区的实际出发,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加强薄弱环节、促进协调发展的要求,明确了各区域的发展导向和总体思路。还着重在三个方面提出了落实区域发展战略的途径。一是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包括市场机制、合作机制、互助机制和扶持机制。国家继续在经济政策、资金投入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根据各个区域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三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重视发挥城市群的集聚效应。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快科技教育发展。当前,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全球性的科学技术革命。这给各国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严峻挑战。最重要的,是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创新是提升科技水平和经济竞争力的关键,也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要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努力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点:一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二要改善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中介服务。三要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四要利用好全球科技资源,继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五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保护知识产权,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减少与国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科学技术发展,必须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要从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出发,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增强科技竞争力。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在一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取得突破。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在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和信息等关键领域取得重要进展。要着眼长远,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在一些前沿高科技战略领域超前部署,培育新兴产业。实现科技发展的目标,必须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各种科技资源的潜力。

从根本上说,加快科技发展,全面推动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都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大量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继续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要加快教育结构调整,着力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五)深化体制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重大决策。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同坚决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分不开的。要实现新阶段的发展任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议》把深化体制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放在重要位置,特别强调要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障。这是因为,我国改革仍然处于攻坚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必须解决不少难度很大的深层次问题;同时,要搞好“五个统筹”,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都要靠深化改革。因此,必须以更大决心加快推进改革,使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建议》对“十一五”时期深化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这里就几个问题作点说明。

第一,着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重点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目前,各级政府仍然管了许多不应该管又管不好的事,而不少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却没有管好,一些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管理方式落后、办事效率不高。只有坚决实行政企分开,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也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才能集中精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也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制度。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坚决把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中介组织和市场,同时把该管的事切实管好,并要适应新的情况,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强管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特别要建立健全和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全社会投资活动的引导、调控和监管。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能分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已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然需要加大力度,继续推进。要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继续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同时,认真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政策,为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第三,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要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能源资源、促进全面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这是关系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稳定与安全。要继续推进国有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在深化改革中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已进入加入世贸组织的后过渡期,对外开放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环境。在纺织品贸易、知识产权、能源资源等方面,新的矛盾和问题还会继续出现。必须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把既符合我国利益、又能促进共同发展,作为处理与各国经贸关系的基本准则。一是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努力实现进出口的基本平衡。二是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对外资的产业和区域投向引导。三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要进一步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和优化配置的体制和政策。在扩大对外开放中,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特别要突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环保和安全等问题。

就业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是我们要长期面对的突出难题。未来一个时期,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的压力都很大,就业矛盾相当突出。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要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同时,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扩大城镇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努力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

鉴于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比较突出,《建议》高度重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问题。明确提出了逐步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则和政策,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教育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提高国民素质,必须大力发展教育。重点加强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对农村学生免收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补助费,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的子女就学困难问题。加大教育投入,建立有效的教育资助体系,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象。

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要按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政策。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和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的文化市场格局。要努力创造更多更好适应广大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

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要加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助服务能力。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认真研究并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重大,必须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工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同时,要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市场监管,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建议》专门阐述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十一五”时期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重大关系

“十一五”时期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有许多“两难”的棘手问题需要解决。做好今后五年的工作,要把握全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重大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内需和外需的关系。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方针。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阶段,国内储蓄率也较高,这就决定了我们需要也有可能主要依靠国内需求推动发展。既要继续扩大投资需求,保持固定资产投资以合理的规模和速度增长,更要注重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同时,要继续拓展国际市场,扩大国外需求。要把扩大国内需求和合理利用国外需求很好地结合起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是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必须自觉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增进经济社会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

⑸ 中国经济体系是怎样的

中国经济体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犹如一个极度贫弱的巨人,近5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国家,全国主要工业品最高年产量仅为:纱44.5万吨,布27.9亿米,原煤6188万吨,发电量60亿千瓦小时;粮食最高年产量也只有1.5亿吨,棉花84.9万吨。此为新中国经济发展的起步点。

通过有计划地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50余年后的今天,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大国之一,人民生活也整体达到小康水平。从1953年到2000年,中国已陆续完成九个“五年计划”,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而1979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则使中国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快速增长。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稳步高速增长,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万亿元,增长速度达8%。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最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中国政府一直推行计划经济体制,由国家专门机构“计划委员会”来规划和制定经济发展各个领域的目标。工厂按照国家计划生产产品,农村按照国家计划种植农作物,商业部门按照国家计划进货和销售,所有的品种、数量和价格都由计划部门统一制定。这种体制使中国经济能够有计划有目标地稳定发展,但也严重地束缚了其本身的活力和发展的速度。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当时的中国领导人注意到中国经济及其发展速度与世界的差异,作出重大决策:对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

1978年,改革率先在农村展开。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农民重新掌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自主安排农活和处置农产品,由他们自行决定种什么、种多少;在农产品的经营方面也给予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取消统购派购的做法,放开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取消过去众多的限制性政策,允许农民发展多种经营、开办乡镇企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以空前提升。

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由农村转移到城市。

1992年,经过十几年改革开放的尝试,中国政府有了更加明确的改革方向,此便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政府正式发布的文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为城乡居民提供同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997年,中国政府进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使经济体制改革迈出更大步伐。

到2002年,各项改革有序推进,成效明显。现在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着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经济增长方式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按预定计划,到2010年,中国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⑹ 国家发改委属于哪个政府部门管辖

国家发改委属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属于国务院26个组成部门之一,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国家发改委内设机构:

政策研究室、发展规划司、国民经济综合司、经济运行调节局、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地区经济司、西部开发司、东北振兴司、农村经济司、基础产业司、产业协调司、高技术产业司、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应对气候变化司、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经济贸易司、财政金融司、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法规司、外事司、人事司、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国家物资储备局。

(6)我国的经济发展是由哪个部门制定扩展阅读

国家发改委的主要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等。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组织机构(组成部门)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哪一机关负责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⑻ 国家发改委的职能是什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其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又于2003年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该委员会不断推进改革,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力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⑼ 国家财政政策由国家的什么部门制定

国家财政政策由财政部制定。

国家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增加政府支出,可以刺激总需求,从而增加国民收入,反之则压抑总需求,减少国民收入。

税收对国民收入是一种收缩性力量,因此,增加政府税收,可以抑制总需求从而减少国民收入,反之,则刺激总需求增加国民收入。它由国家制定,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并受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相应的经济关系制约。

(1)财政政策是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的基本手段之一,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两方面。

(2)国家运用财政收入政策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第一,调节收入和财产分配的税收措施。个人所得税实行累积增进制,高收入者纳税多,它可以起到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作用。

第二,对垄断企业实现税收优惠措施。这一措施可以增加垄断资本积累,刺激经济增长。

第三,调整经济结构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扶持需要大力发展的部门和地区经济,抑制某些部门生产的增长。

第四,刺激或抑制经济增长的总量调节措施。通过减税可以刺激积累增长、投资增长和消费增长;通过增税,可以抑制投资和消费。

(3)用财政支出政策调节经济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第一,增减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这项措施可以影响社会总需求的增减,从而调节市场。

第二,增减社会福利开支。这项措施可以增减社会购买力。

第三,增减政府直接投资、对私人投资的津贴补助、各种价格补贴、各项事业费用开支等。这项措施可以引起投资和消费的增加或减少。

(4)财政政策的紧缩与扩张。

当经济过热(经济过于膨胀)时,政府采用紧缩性财政政策。

第一,从财政收入政策上,往往采取增税等手段,抑制投资,减少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个人消费,抑制需求膨胀。

第二,从财政支出政策上,减少财政支出,抑制社会需求,从而把过热的经济降下来。

当经济不景气(经济疲软)时,政府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

第一,从财政收入政策上,往往采取减免税等手段,刺激投资,增加个人收入从而刺激个人消费,扩张整个需求。

第二,从财政支出政策上,增加财政支出,直接扩大社会需求,从而刺激经济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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