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内)登记,交那部门申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正是因为上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义的不确定性已经其复杂的历史沿革,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上也无据可查,是一个空白点。法学理论界对这一标准的界定也相当有争议。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沿革以及人口因需流动等相关不确定因素,成员的确权成为村集体内部自治性的事务。就目前的争论,无论以户籍、第一轮承包时间、以及是否以在该村耕种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些标准都可以归纳为两大类,既劳动的积累和资本的积累。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这一重要特征来看,确定成员资格可以从两方面来判断,也就是劳动的积累和资本的积累。第一种情形,第一轮承包期间承包了本集体的土地、果树等,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这就体现了劳动的联合,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第二种情形,向接受村缴纳了入户费、公共事业费,向接受村投资修路、办企业等就是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了积累,体现了资本的联合,也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就应当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成员资格予以确认。这符合公平、诚信的原则。四、对策目前积于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问题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又积于该问题属于村集体内部自治事务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农户代表同意。但同时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又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即是针对这种以多数人的意见否决少数人的成员权是否符合《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应当被确认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又被排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后的救济手段有哪些?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分为以下三种情况:首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各地法院目前的措施都是不予立案,因为成员的界定问题属于村集体的自治性事务。其次,如果就该问题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进而对其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在缴纳了资本积累以及采取了上诉行政措施的情形下仍不能取得成员资格的,依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财产并赔偿增值部分。这种情况下虽然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并没有从本质上彻底解决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也是潜在的矛盾。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问题直接涉及到产权制度改革中股份量化以及日后的收益问题,故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前提请相关立法部门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一方面可以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从而避免使矛盾升级,进而使信访量激增。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让人民群众在遭遇不公待遇时可以诉求有路。
Ⅱ 何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通俗地讲,就是户藉在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并承担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义务。
户口在该村委,就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合作社、小组、农户承包组织。成员条件:户口为本村村民,从事本村的经济活动或村不禁止的其他活动。
户藉在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并享有和承担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权利和义务。
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复登记汇总表什么意思
解释如下
农村村集体经组织成员重复以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复,主要是成员被两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认定为成员。这时候,成员可以选择保留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退出另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两个村集体组织认定后办理退出程序
Ⅳ 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经济组织成员其实简单的来说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者说生活在这个组织,并且能够发生一些权力或者义务的个体,而在农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涉及到每一个农民朋友的个人生存利益,所以对于农民朋友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身份。无论是在农民生活过程中,需要进行土地的补偿或者承包分配,或者解决一些纠纷之类的都是需要先确定其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农民朋友想要获得这个身份,需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比如说户籍关系,需要有户籍的登记。还有成员对于该组织也具有一定的义务,享有一定的权利。
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可以依法定事件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而取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1、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Ⅵ 现在农村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是干什么用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2.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Ⅶ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户内)登记,都是本村户主家庭成员,却少登一个家庭成员,会有什么损失
是本村村民,但没有土地的情况有很多种,看是如何形成的。在一般情况下,户口与权利的问题如下:一、为了上小学、中学的方便,或进城经商的方便,将户口登记在亲戚的户籍簿上。 1、这种上小学、中学的在校生,一般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应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期内,回原经济组织享受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2、为进城经商方便,将户口登记在城镇亲戚的户籍上,或租房居住在城镇,承包土地均已自愿交回发包方的,如果保留由农村房屋,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二、如果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无任何资产(即承包地、集体建设用地、林权、房屋等等),也不是在组织出生,只有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回原经济组织享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三、如果承包地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征地安置补助分配权。
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是具有承包经营权资格、宅基地使用权资格、集体资产增值收益分配权资格、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资格等权益的前提,是司法实践许多纠纷案件解决的基础。
立法并没有对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
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执行人通常以乡规民约,本地习俗来认定成员资格。
法院在确定集体成员资格时采用标准尚未统一,通常有三种模式:
1.户籍标准。以户口本记载的户籍为唯一判定依据,查看村民户口是否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这种方式简便易行,当事人举证容易。
2.户籍和生产生活所在地标准。首先审查户籍,然后再审查当事人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为其实际生活和生产所在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只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户口,但不在本集体所在地从事实际生活和生产,则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户籍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标准。即除了户口应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外,还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土地承包关系,方能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采取以上三个标准衡量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仍有难以覆盖的情形,如外嫁女,入赘男,空挂户等。而且农村户口的取消是未来趋势,户口这一形式标准在未来必将自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