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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02 13:21:25

❶ 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什么为基础农村集体经济实行的基础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具备了现实可能性。
2、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❷ 农村集体经济是实行的什么经济体制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❸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盘活现有资产资源增加集体经济。(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加集体经济。(三)创新资产收益和光伏项目增加集体经济。(四)发展农业产业增加村集体经济。(五)成立村集体服务公司增加村集体经济。(六)争取上级扶持增加村集体经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

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家庭分散经营层次;集体统一经营层次。

三层经营体制

1、“三层经营体制”设计符合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现代经济体制建设规律和分工协作的生产力发展规律,也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建议有关部门有意识地进行必要试验,以便总结经验、提供示范。

2、“三层经营体制”发展实践中可以从培植和发展农业服务人手,像开通“联合收割机跨地区作业绿色通道”那样,制定有利于农业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造有利于农业服务业发展的环境条件。

3、要保障“中间经营”层次的健康发展。这是因为:“中间经营”的经营者都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以收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理性经济人”,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个别“中间经营”者有时可能见利忘义,做出损害农业生产者利益的行为。

❺ 农村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1、充分发挥农民集体所有资源优势
土地、山林、水面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大的经济优势,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首先就是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找准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将资源变资本变资产,特别是可以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进行市场化开发,发展物业经济,既为农民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又能为集体带来丰厚而稳定的盈利,还可以依托美丽乡村发展旅游业,农家乐、民宿、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等美丽经济。
2、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产权,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拥有明晰产权权利的股东,让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积极与国有资本、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开展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开发,在经营管理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现了集体资产多种形式的保值增值。
委托有经营才能的人来经营集体资产,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集体经济经营形式,确保集体资产快速增值和保值,确保广大社员股东平等享受集体资产增值的好处。
3、走联合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路线
农村地域广阔,区位条件、自然经济实际差异性极大,再加上单个村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因此走联合合作发展之路,抱团发展集体经济不失为一个好路径。现在各地把这一方法应用于强村带弱村的发展模式和抱团取暖式发展。
确定一批经济强村结对帮扶一批经济薄弱村,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的物业项目作为当地经济薄弱村合作联合参股的发展项目,项目经营红利返回给经济薄弱村分红。
4、构建新型双层经营体制
既能发挥农户家庭经营积极性,又能发挥集体统一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是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势所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乡村新兴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都可以发挥集体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越性。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从事农家乐和民宿,农家乐带动了全村农户纷纷效仿,同时村集体又与专业旅游公司等合作成立村旅游开发公司,打出统一经营品牌,积极开拓市场,改善基础设施和专业服务,形成了有分有合、有机融合的充满活力的双层经济体制。
5、因地制宜,发挥优势
发展村集体经济有以下几种模式;开发农业型,就是利用村集体土地,发展村办农场、林场、果园、水产、畜禽养殖等;基地农户型,“公司+农户”形式社会化服务实体,走既富村又富农的农业产业化之路。资源开发型。
加工增值型,依据当地的产业优势和劳动力优势,实现农副产品的加工增值。可以通过召开现场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各村发展村集体经济。

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中的合作经济的形式有哪些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体经济的性质、范围以及国家对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规定。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农村和城镇得到很大发展,适应这一发展,宪法也进行了两次相应修改。本条的规定是全国人大会议对1982年宪法经过1993年和1999年二次修改而得来的。其中,1993年的修改是,将1982年宪法中“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农村中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作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式。1999年的修改是,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入宪法。根据本条的规定,城乡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制经济有两种体现形式,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农村和城镇中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改革20多年的基本经验,就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也就是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有机结合的经营体制。这一经营体制的特点是:(1)土地为集体所有,是这一经营体制的前提。(2)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享有土地使用权。(3)家庭承包经营是基础,集体统一经营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既要强调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又不能将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4)所谓“统分结合”,“统”是指土地、大型水利设施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以发展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所谓“分”是指分散经营,即农民在承包土地后,对土地有自主经营权。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核心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宪法规定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对提高农民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二、城乡合作经济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是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乡合作经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二是指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农村和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城乡劳动者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程度的合作经营,在分配形式上实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的经济形式,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此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还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三、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是:(1)国家确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地位,保护它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2)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集体经济的发展;(3)国家积极指导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4)国家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在物资和技术方面给予帮助和照顾。

❼ 农村集体经济是什么经济

【法律分析】
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❽ 发展集体经济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发展集体经济的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引导农村基层党组织采取资源开发、资产盘活、创办企业等方式拓宽集体经济发展路子,盘活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各类集体财产,保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村级组织“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深入实施“头雁领航”工程,加大培养选拔力度,实行行业党组织对接帮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制度,实施村后备人才县管计划,强化政策激励,将村干部的经济待遇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绩效挂钩,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目标导向清晰;推行入村帮扶“四个一”(即1名县领导联系村、1个工作分队驻村、1名第一书记挂村、1名乡镇领导包村),重点协助村“两委”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并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制度;以县为单位对村级集体经济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梳理盘活资产资源、发展产业、领办合作社、投资入股促增收等路子,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规模;发挥县、乡、村三级党组织书记齐抓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用,县委书记带头联系贫困程度最深的乡镇和村,乡镇党委书记联系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难度最大的村,压实村党组织书记直接责任人责任,实行县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包村干部和村党组织书记三级责任制,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情况纳入乡镇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做到逢会必讲、下村必看、考核必查、有责必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❾ 现行的土地经营形式有哪些

现行的土地经营形式如下:

1、土地集约经营

土地集约经营是对一定面积的土地投入较多的劳动和资本,以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品产量和负荷能力的经营方式。它是社会生产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土地粗放经营

土地粗放经营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人较少的劳动和物资,或将一定量的劳动和资金投人到较大面积土地上的经营方式。主要依靠土壤的自然肥力来生产产品,其单位面积产量不高。

(9)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有哪些扩展阅读:

土地经营具体可分为农业土地经营、矿业土地经营和城市土地经营三种:

1、农业土地经营

农业土地经营以土地为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通过开发和利用土地肥力来获取生物产品,是土地经营的基本内容。

2、矿业土地经营

矿业土地经营是以地下矿藏为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把矿产品从土地的原始联系中分离出来,转化为能够用于生产或消费的物质财富的经营活动。

3、城市土地经营

城市土地经营是以城市土地为对象,以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为内容,以获得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❿ 我国宪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及经营活动有什么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组织类型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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