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济法所规定的宏观调控措施有哪些
我认为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产业政策。
一般是间接调节,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手段触动市场参与者利益调节引导市场参与者的经济活动)
⑵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在正常经济利益分配下,经济法适用现行规定体制下需要利益的正当分配;不仅约束正常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也在促进着资本集中化的运行,满足于社会多方面的需要;约束市场的行为秩序。经济法适用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尤其是对于公司经营组织的协调适用化有着更加明确的行为主体辨别能力和适用力,对于组织化公司行为经济束缚有着严格的界定,但是对于经济组织的市场隐性经济能力的限制就不是很充足。
例如:在法律法规已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物权的得失变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法者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情形“参照适用”现行规定。但是在名义股权的司法变动条件下立法所参考的具体实例不同造成了不同种类法律元素的大量堆积,在既定条款的约束下进行合理化的股权名义变动难以奏效,所以依据既定条款的约定进行合理化的权利交接转移,要在不完全悖逆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进行调整。
但是在第二十五条条又仅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收益权,并不具备股东身份。这必然导出一个结论,对于不同出资元素下的股东情况的判定是难以了解的,所以进行股权的合理转让或者是股权的合理划分,需要进行法律约束条件下的调节,但是在既定条款约束下的股权受益人的行为判定是模糊不清的,难以直接有效的进行出资占比的股权名义划分,导致诉讼行为的失败或是司法介入调节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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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纵横统一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学流派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经济法理论,其影响不仅遍及战后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国经济法思想。这种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具有特定的法律调整对象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式。
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独立部门法。倡导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来规范国民经济中的纵向,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
由于体制上的弊病,苏联的纵横统一经济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谓的“纵横统一”实际上演变成了“纵统一横”,过于强调经济上的集中。苏联解体后,拉普捷夫对于转型期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做出了新的诠释,提出了一个与时俱进的经济法概念。
d南斯拉夫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它实行了“社会自治计划”,实质上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否定苏联模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经济法概念也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现代经济法的本来意义。
⑶ 经济法的调控对象
法律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⑷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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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念在我国出现得较晚。1979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的官方文件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经济法确立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法(程序法)并列。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⑸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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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
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
(1)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2)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
3、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
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⑹ 经济法的综合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⑺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但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例如,财物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宗教信仰、人身关系不是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当代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这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企业和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企业或公司除在市场上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发生商品交易关系之外,在其内部还存在着计划、生产、分配、财务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关系,也存在着内部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发展市场经济,首先必须确定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和责任形式等。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排除竞争,有竞争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垄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必须通过经济法律法规协调市场经济关系,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的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保障市场良性运行。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一般包括产业调整、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管理和监督、物价调节和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侧重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具有经济上的隶属性或指导性,是领导与被领导、计划与执行、决策与实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集中体现了国家在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等方面的职能和作用。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凭借国家权力,在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人进行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一般包括财政税收等方面的经济关系。??财政税收是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应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
⑻ 经济法的五个特征经济法的特征有哪些
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着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法律依据《公司法》。
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特征
1、范围的广泛性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2、地位的层级性
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变动性
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
⑼ 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之宏观调控制度包括
法律分析: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⑽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法律分析: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1,市场主体和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