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为什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题目,有的需要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有的不需要呢
区分的要点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七条规定,[过渡问题安排]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即实行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按2008年以前法律法规执行(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现实操作中意义不大。
⑵ 请问经济补偿金怎么算08年以前的有的算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08年前的,符合条件的一样的经济补偿,但以之前的标准计算。
⑶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2008年前后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其最终的每月补偿金额标准怎么确定的
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
⑷ 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
拓展资料: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⑸ 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
楼主这个是系列问题吧,和之前一个问题是一起的?我详细回答吧。
1、首先纠正楼上的,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有经济补偿金。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显然楼主所说的是以上第(三)款。
同时,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该教师可以主张满8年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不过,我第1点中的回答的建立的基础是这个民办教师的情况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
楼主之前也问了,是不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调整的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又,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也就是说,该名教师的情况是否能适用《劳动法》进而套用《劳动合同法》,前提是他所在的学校是不是事业单位。如果不是事业单位,那么他和学校的聘用关系就会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也会难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聘用关系是否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一直是个模糊区域。实务操作中有时依照聘用合同中的条款与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类比,来推定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但这毕竟只是推定,没有实实在在的法条依据。
扯远了。那么民办学校究竟是不是事业单位?
我去查了一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颁布)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将民办学校定义在“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也就是说,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按照高院法释,受《劳动法》约束;同时,民办学校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因此,最后的最后,该名民办学校教师可以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炒了学校,并主张相当于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⑹ 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
08年以前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拓展资料:
一、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支付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⑺ 有谁能完整解答2010年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2010年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⑻ 经济补偿金是否是从08年后计算
1、一般从入职开始算
2、如果你的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2年,分两种情况计算。如果你的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按1995年的劳动法规定,最多支付12个月。如果在2008年1月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按实际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你的工资超过了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照法律规定,标准为平均工资的三倍,并且,最多支付12个月。
⑼ 劳动关系从2008年1月1日前延续至今,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2008 年1 月1 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依当时规定计算,之后的依《劳动合同法》第46 条规定计算,两者相加即可。《劳动合同法》第97 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 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即两个部分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