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开庭有哪些人员参与
1、法院方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辩护人、原告代理律师。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代理律师。
4、其他可能相关人员:相关证人、公诉人、旁听人员。
一、被告开庭前做哪些准备?
1、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做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2、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3、被告在原告举证结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4、被告举证;
5、法庭辩论;
6、最后陈述。
二、开庭前家属做什么准备
1、在收到了起诉书的一个副本之后,就可以开始围绕着诉讼所主张的来收集证据证明原告的请求是没有着法律的依据的。
2、紧接着就需要提交答辩状,对于原告所诉讼所主张的一个观点来进行反驳。
3、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一个代理人来进行这个案件的代理。那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这样规定到当事人或者说是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人到两人来作为自己的一个诉讼代理人
三、法院一般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通常来说一般会在一到两个月左右下达判决书,不同的审理程序不一样。
1、速裁程序: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法院的审理期限为10天,在实践中一般都会当庭宣判。
2、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即20天内就会下判决书。
3、普通程序:除适用以上两种程序的外,其他案件均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实践中多为二个月就宣判,但是存在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案件可能会有中止审理或者延长审理期限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⑵ 法院开庭时,哪些人必须到庭,他们各需干什么
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所要求必须到庭的人员也不相同,但开庭必须有法官、书记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缺少一方的可以开庭审理,双方都不到庭就没有办法审理了。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缺少不能开庭。这只是笼统的讲法,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来分析。
相关知识: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与非主要诉讼主体:根据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权利、义务和同案件事实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诉讼参与人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当事人属于主要诉讼主体,而证人、鉴定人等则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⑶ 经济案件审判除了被告本人,另外哪些人可以参加应诉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1.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2.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控诉职能。 (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④接受调解(特定案件);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⑥申请回避; ⑦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⑧提出上诉; 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⑩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①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③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⑧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⑨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 ①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②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③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⑤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⑥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②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④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⑥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主要有:①申请回避;②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调查和辩论;③委托诉讼代理人;④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等。 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和撤销请求,有权要求调解和达成和解。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接受调查和审判,执行附带民事的裁判。 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有义务对赔偿请求提供证据。 5.单位当事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最高法院《解释》第208条:“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该解释还规定,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拘传到庭。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受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特殊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14条:“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2)单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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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法庭开庭什么人可以参加
开庭当事人需要到场,但是不是必须到场,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诉人必须到场。(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二)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根据案件的不同所到的人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庭的性质进行判断。下列为一般所到人员。法官、书记员、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旁听人员。在开庭时,法院方面有5类人员组成,原告和被告由3类人员组成,再加上其他的听审人员,变组成了法庭开庭的全部人员了。1、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只有一名审判员。2、法庭开庭过程的文字记录人员:书记员。3、案件的当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等。
法庭庭审普通人可以进去吗
1.法院开庭普通人可以去旁听。一般的案件都是公开审理的,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普通人都可以自由去听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⑸ 法院开庭有哪些人在场
法律分析:在开庭时,法院方面有5类人员组成,原告和被告由3类人员组成,再加上其他的听审人员,变组成了法庭开庭的全部人员了。1、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只有一名审判员。2、法庭开庭过程的文字记录人员:书记员。3、案件的当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⑹ 法院开庭都有什么人在现场
法律分析:公诉案件开庭时依法应有法院合议庭人员(包括法官及陪审员、书记员),检察院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