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怎么办
公安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执法、司法权力,这些权力都具有国家权力的象征,具有强制性。它履行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能更改。
❷ 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有哪些
凡是属于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对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明确的规定,工作中,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如果当事人确属经济纠纷,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有弊也有利。正确行使权力会迅速有力地解决债务,合同等经济民事纠纷,节省大量司法资源。错误行使权力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阻滞经济的发展进步,还会发生公安民警利用权力进行寻租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正确介入经济纠纷,而不是绝对不得介入经济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❸ 如果你是一名派出所警察,遭到群众投诉时,怎么办
总的原则: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投诉是一种人民群众关注和监督公安工作的方式,我们在理性看待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如何去化解和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一、过硬的业务素质是前提
新时期经常面临一些新问题、新困惑,导致在工作中产生被动局面,甚至不敢执法、不会执法。过硬的业务素质,在日常执法中更多的是表现在语言功力,即“说得过、讲得清、解得开”,面对群众的疑惑和质疑,以过硬的素质和口才予以化解。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条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同时,认真分析研究一些典型案例,多总结和借鉴他人的成功之处,在实践中不断丰富业务素养和强化执法技能。只有做到业务精通、执法严谨,在面对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时才不至于束手无策或被群众误解。
二、文明的执法方式是关键
基层民警被投诉往往不是业务素质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源于群众对民警的执法方式和态度有看法。我们在执法时,更应当言行规范、形象良好、语言平和、礼貌为先,则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对立的情绪。在执法时既要做到公平正义,也要耐心听取和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避免激化矛盾。在坚持文明执法的同时,还要注重以道德教化和人性感化为主要手段,多设身处地替当事人着想,帮助他们深刻反省、改过自新。要把依法惩戒与道德教化、人性感化有机结合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体现在执法过程中,把刚性的惩戒处罚同充满人文关怀的教育感化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平等,同时又能够切断犯罪链条,使公民自觉守法,促进社会的和谐平安。
三、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基础
心理素质培养应当是素质强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注重对一线民警综合技能、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更应强化忍耐、克制、应变和承受等心理能力的培养。当正常的执法执勤工作遭遇群众不理解、不配合时,少数群众采取谩骂、诘难、污辱、诬蔑、推搡等极端行为时,往往给民警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和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民警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各级公安机关要注意通过思想教育,培养民警乐观向上的心理素质,不断拓宽民警知识面、提升执法策略和技能,同时又要为民警减压创造客观条件,形成和谐的工作氛围,避免带着不良情绪上岗。而民警个人则应注意时时处处保持冷静、理智,做到“遇诘而不失言、遇难而不失容、遇刁而不失措、遇辱而不失态”。
四、必要的取证设备是保障
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利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漏洞和不足,肆意侵害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导致一线执勤民警受辱、受侵害、受投诉的事件时有发生。面对民警正当执法活动中受侵害取证难,尤其是侮辱、谩骂、威胁等案件取证难、处理难、维权难的状况,应该充分发挥科技装备的作用,如在城市街(路)面、固定执法岗亭和执勤场所设置监控系统、为每位一线民警配置数码相机、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议、录音笔等,充分发挥这些装备“实时监控、保存证据”等功能,为后续的查处和维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佐证。
❹ 派出所处理经济纠纷吗
派出所不能处理经济纠纷。派出所大部分都是处理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否则属于违法,可以向公安督查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派出所经济案件如何避免被投诉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事件,在现实中时有发生,或是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诈骗,或是将所有权纠纷认定为刑事侵占。
一些地方公安经侦部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后,动辄以经济犯罪,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罪名,对正常的经济纠纷进行刑事立案,并抓捕对方当事人,在逼取债务或者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后,再考虑放人。
应该说,作为肩负打击经济犯罪重任的公安机关,这些年依法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确实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能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其实,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不是简单的不正之风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漠视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必须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绳之以法。
要杜绝这种现象,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强化法律素质和业务本领,提高辨别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办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也应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双管齐下,才能堵住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漏洞,才能有效防范和避免警察权的滥用,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持续和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
❺ 因为经济纠纷,派出所打电话过来让去派出所接受调解,可以不去吗
因为经济纠纷,派出所打电话过来让去派出所接受调解,可以不去。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点,公民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注意“义务”这两个字的含义,代表了你可以配合,也可以不配合。在没接到公安机关正式的传唤之前,都可以不去,传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不配合则有可能被强制传唤。但是传唤仅仅是适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措施,对报警人和证人等不能使用传唤措施。
特别是现在全国整顿政法系统,如火如荼整顿进行中。不但是公安机关,就是公检法都严格按法律和法规来执行!凡是想把民事纠纷转变为刑事案件的人醒醒头脑吧。
❻ 公安插手经济纠纷该怎么办
按照你的提问,你应当是站在被告一方的角度看问题了。
1、A法院的确没有管辖权。B可以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A法院裁定自己有管辖权,那么B可以上诉至A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A法院查封的煤属于财产保全行为。当上级人民法院裁定A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自然解除保全。
2、A公安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此案属于民事纠纷,合同违约问题。根本不涉及刑事或治安问题。
A公安不知会当地公安越境办案,违反了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范围。
公安的乱说,批准逮捕的命令是不需要寄给家属的,要给家属的只是执行逮捕的通知。
A公安明显就是受了黑钱。可以到A公安所在的本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投诉。最好找找媒体曝光一下。
3、举报方式同上。
4、没有权利调解。检察院批捕了的都成为未决犯。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存在调解问题。
郑部长的意思很明确,对于涉嫌犯罪的才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当事人明显为涉嫌犯罪,且公安办案有重大瑕疵。当然不适用郑部长的讲话。
5、公安佬收黑钱办黑事经常会有。这种事情也遇过,无非两种解决途径,一种就是息事宁人,给钱了事。第二种就是遇到一个包青天帮你申冤了。第三种情况比较惨,公安佬自知不能硬加罪名,一般把你关进看守所,让牢头狱霸天天折磨,最后逼你就范。
❼ 警察不得介入经济纠纷有什么相关法律条文
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但是有出具通知。
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能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不是简单的不正之风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漠视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必须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绳之以法。
要杜绝这种现象,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强化法律素质和业务本领,提高辨别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办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也应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双管齐下,才能堵住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漏洞,才能有效防范和避免警察权的滥用,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持续和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
❽ 民警遇到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
派出所对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章 治安调解。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