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家庭经济水平等级划分
法律分析:以家庭为单位——
((固定资产-负债)×0.1+(年收入-年还贷)-大病必要医疗费)/(16~65人数+0~16、65以上人数/2),此值——(注:负债与年还贷不重复算,后者主要指房贷月供)
假设家里有2老人(均65以上)、2夫妻、2孩子(均未满16)——相当于分母为4。
0级:4.4以下:赤贫
1级:4.4~6.3:特困
2级:6.3~8.8:困难
3级:8.8~12.5:贫困
4级:12.5~17.7:贫穷
5级:17.7~25:小康
6级:25~35:中产
7级:35~50:富裕
8级:50~71:富人
9级:71~100:金字塔顶
10级:100+:金字塔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㈡ 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等级怎么划分的
这个是按家庭收入来划分的,一般是家庭收入低于当前最低收入水平是划入低保家庭的。与最低收入持平一档,高于一档,具体的金额是搞不清,大概是这样划分的。
㈢ 家庭经济水平等级划分
法律分析:家庭经济水平等级划分-原创算法. 以家庭为单位——(单位:万元) ( (固定资产-负债)×0.1+ (年收入-年还贷)-大病必要医疗费)/(16~65人数+0~16、65以上人数/2),此值——(注:负债与年还贷不重复算,后者主要指房贷月供) 假设家里有2老人(均65以上)、2夫妻、2孩子(均未满16)——相当于分母为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㈣ 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等级怎么划分的 贫困等级怎样划分
为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全面实施精准资助,近日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认定依据与等级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和评定因素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6种类型学生。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一般困难,指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满足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4)辽宁省如何区分家庭经济情况扩展阅读:
《办法》规范了认定程序,要求必须经过“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5个环节。着重强调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隐私。
《办法》加强了认定监管,特别是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等。此外,《办法》规定,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㈤ 怎样才算家庭经济困难
法律分析: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足以维持开销。
法律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㈥ 沈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调查、核对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对象经济状况初审和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委员会协助做好经济状况核对、复核工作。第四条财政、房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住房公积金、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第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如实为核对机构提供以下相关信息:
(一)婚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待抚恤情况;
(二)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等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情况;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情况;
(五)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
(六)房地产登记、房产交易、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屋及享受保障性住房情况;
(七)户籍确认、机动车登记及出入境情况;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八条政府相关部门受理本市居民或者家庭提出社会救助项目申请后,需要掌握申请人经济状况作为审批参考依据时,经申请人同意并且书面授权后,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第九条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十条核对机构可以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机构信息开展核对工作,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核对工作。
核对机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且出示相关证件。第十一条核对机构按照以下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出租房屋收入等情况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福利收入的领取等情况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贵重物品、艺术品等有价值实物拥有情况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十二条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第十三条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第十四条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第十五条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开展调查工作。第十六条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并且报送政府相关部门。第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对机构的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核对对象告知核对报告的内容。核对对象对核对报告无异议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核对报告作为审批依据之一;核对对象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将复核报告告知核对对象,同时抄送核对机构。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复核后的复核报告为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核对的最终报告。
㈦ 家庭经济等级划分标准
法律分析:1.贫困人口:人均年收入低于2800元,属于待解决温饱人群。全国大约有8200万人群,大约日收入低于1.29美元。
2.穷人: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人均年收入大于2800元人民币。按三口之家计算,人均年收入是2800到10000元。人均日收入在1.3美元到4.5美元。
3.低收入:家庭年收入3-8万。
4.小康:家庭年收入8-30万。
5.中高收入者:家庭年收入30-100万。
6.富人:家庭年收入100万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㈧ 家庭经济困难标准是怎么分的收入怎么样,是一般,较好,很好,还是困难这类的。
参照市民平均消费水平,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可列为贫困生。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列为特困生。
(8)辽宁省如何区分家庭经济情况扩展阅读
审核办法
1、班级成立贫困生考核小组,成员5—7人(视班级人数多少而定),由本班里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班干部及多数同学认可的普通(非贫困生)同学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必须做到看问题客观,办事公平、公正,忌感情用事;
2、贫困生考核小组对申请贫困生的学生进行调查,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查询“金龙卡”消费情况予以确认;
3、调查结果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综合衡量,进行初审后报学院审核。
界定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乡、镇、街道盖章的《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填写《贫困生消费情况调查表》→交班主任初审(班级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调查其表格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并填写调查结果,意见不需向本人反馈)
→学院审核→贫困生名单公示→贫困生建档→报学生处汇总。(个别特殊情况,可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