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08年经济普查是第几次
第二次。
我国于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三大周期性全国普查项目。
㈡ 经济普查查什么
普查在行业上涵盖除农业外的各行各业,普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从业人员等方面,调查表式有42种,调查指标1000多个。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工作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按普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2)二次经济普查是什么扩展阅读: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2、专业普查表。
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
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财务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经济普查
㈢ 全国经济普查的第一次经济普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被调查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2.专业普查表
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
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财务表。
各地区原则上不要扩充普查内容,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国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地区(省)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一方面要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还要按其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但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不再将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地方普查机构可以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分别进行汇总。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设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组成(详见附录1),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普查办公室内设的工作小组要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宣传协调、普查方案的设计、普查培训和布置、普查单位清查、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普查数据处理及资料开发等全部任务。
军队系统、武警系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铁路运输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铁道部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㈣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何时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㈤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是个什么级别什么性质
历届普查时间:现代意义的人口普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从1949年至今,我国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和2000年进行过五次全国性人口普查。第一次人口普查1953年我国着手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地一个五年计划,迫切需要翔实的人口资料,决定在于1953年在选举工作的同时,举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按照近代人口普查的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颁布了《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共18条。以1953年6月30日24时为人口调查的标准时间。调查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与户主关系、本户住地等六项。普查登记的实际时间历时半年多。1954年11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发表了《关于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结果的公报》,公布了这次普查的主要数字:全国在1953年6月30日24时总人口为601938035人,其中直接调查的人口为574205940人,用其他办法间接调查到的人口为27732095人。 1953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办法》,为准备全国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并为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提供确实的人口数字,决定开展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53年6月30日24时。普查项目有: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以及本住址等6项。这次普查工作的特点:在市选举委员会领导下,人口普查登记与选民登记同步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工作又在标准时间半年后开展。回顾时间较长,普查登记项目少,为了取得经验和保证质量,试点和复查面广,时间长,对边缘少数民族地区,采用间接调查的方法而取得数据。普查时间,1953年6月12日至7月2日为准备工作阶段,7月3日至1954年6月为登记阶段及全面复查和重点抽查、统计、小结、公布等。普查结果:全市总户数为606864户,总人口2419524人,其中男性1282167人、女性1137357人,性别比为112.73,户平均3.99人,汉族2400904人占总人口99.23%,少数民族18620人占总人口0.77%。市人口调查办在4个居民小组(平均每组350人)开展抽查结果,每组平均漏登与错划的只有1.5人,精确度达99%。第二次人口普查1964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64年2月11日分布了《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这次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制定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和长远规划提供依据。全国人口登记计算的标准时间为1964年6月30日24时。普查项目除保留第一次普查的六个项目外,新增了文化程度、本人成分、职业三项,后两项不作汇总。同时,要求对1964年上半年出生、死亡、迁出、迁入进行核对和登记。1964年人口普查数字当时没有公布。到1981年第5期《统计》杂志上,刊载了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九项主要统计数据》。普查结果:1964年6月30日24时,全国人口为720370269人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694581759人(不包括台湾省人口、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第三次人口普查1982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三次人口普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82年2月19日分布了《第三次人口普查办法》共28条,规定1982年7月1日零时为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普查项目共19项,按人填报的项目有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那里;年龄、民族、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文化程度、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生育子女数和存活子女总数、1981年生育胎次等13项,按户填写的有湖的类别(家庭户或集体户)、本户住址、本户人树、本户1981年出生人数、本户 1981年死亡人数和有常住户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等6项。第三次人口普查结果主要数据是,1982年7月1日零时全国人口为1031882511人其中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和现役军人共1008175288人。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国务院于1989年5月9日发出了《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分布了《第四次人口普查办法》,共33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90年7月1日零时。普查表有21项,其中:按人填报项目为15项,即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状况和性质、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迁来本地的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口的行业、在业人口的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的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有6项,即本户编号、户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第四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是,1990年7月1日全国人口为110017381人,其中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和现役军人共1133682501人。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国务院于1998年6月17日发出了《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2000年1月25日,国务院分布了《第五次人口普查办法》,共46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200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表有49项,其中:按人填报项目为26项,即姓名、与户主关系、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户口性质、出生地、何时来本乡镇街道居住、从何地来本乡镇街道居住、迁出地类型、迁移原因、5岁及以上的人五年前常住地、6岁几以上的人填:是否识字、受教育程度、学业完成情况、15岁几以上的人填:是否有工作、工作时间、行业、职业、未工作情况、未工作者主要生活来源、婚姻状况、初婚年月、15-50岁妇女填:生育子女数、1999.11.1-2000.10.31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有23项,即户编号、户别、本户普查登记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不满半年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人数、暂住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人数、本户1999.11.1-2000.10.31出生人数、本户1999.11.1-2000.10.31死亡人数、本户住房间数、本户住房建筑面积、住房用途、本住房中是否有其他合住户、住房建成时间、建筑层数、住宅外墙墙体材料、住房内有无厨房、主要炊事燃料、是否饮用自来水、住房内有无洗澡设备、住房内有无厕所、住房来源、购建住房费用、月租房费用。2001年3月28日国家统计局分布第五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2000年11月1日全国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和现役军人共126583万人。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政府网2009年5月6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㈥ 什么是经济普查
是指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所进行的全面性调查。
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除2004年条例发布第一次经济普查为2004年外,以后逢3和逢8年份为经济普查年。
(6)二次经济普查是什么扩展阅读:
普查的对象是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普查在行业上涵盖除农业外的各行各业,普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从业人员等方面,调查表式有42种,调查指标1000多个。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工作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按普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㈦ 经济普查几年一次下次该哪年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下次该2023年。
1.第四次经济普查: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也就是说,调查的是2018年12月31日的数据情况。
2.经济普查的时间要求: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综上,下一次经济普查,即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间点应该为2023年12月31日。
经济普查的相关知识
1.经济普查的目的: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2.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3.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统计局-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㈧ 经济普查几年一次
经济普查每5年(逢3、逢8的年份)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24时。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200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2007年作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2008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组建国家及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完成单位清查工作,为普查填报登记工作的开始做好准备;200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0年为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的课题研究阶段。
㈨ 中国有哪五次经济普查
第一次经济普查是2004年,以后每5年一次。第二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第三次为2013年12月31日。第四次2018年12月31日。第五次2008年12月31日。
㈩ 经济普查几年一次下次该哪年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除第一次进行的经济普查为2004年外,以后逢3和逢8年份为经济普查年。以2020年为例,下次经济普查年份为2023年。
经济普查几年一次下次该哪年
经济普查是指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
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所进行的全面性调查。
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