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是什么
司法会计鉴定在侦查环节的作用。 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观点,是刑诉法一个突出的特点。司法会计鉴定做为证据的一种在经济案件侦查环节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在刑诉法实施过程中大力加强。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鉴定结论作为言词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一种在确定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中起着不可忽 视的作用。要强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就要求我们彻底改变单一依靠威慑力获取证据的方法,增强侦查意识,明确证据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采取强 制措施、侦查终结和定罪量刑中的核心地位,紧紧围绕获取证据这个核心开展侦查工作,不断提高审查证据、固定证据、运用证据、展示证据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的 任务就是运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作出合乎科学的结论,为查明案件提供证据。司法会计介入案件侦查活动,是检察机 关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很大一部分工作是通过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参与刑事立案、行政诉讼等活动来实现的。侦查、诉讼 的核心是围绕着证据展开的。在诉讼证据中,最科学、最客观、最真实、最可靠的是通过技术手段中的鉴定工作获取的证据。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检察机关在 查办自侦案件中确定罪与非罪一个关键环节。司法会计鉴定对检察机关侦查案件性质、侦查方向,罪与非罪的界 定,起着关键的作用。 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环节的作用 鉴定的种类很多,笔者主要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当前诉讼环节的作用谈些看法。 会计鉴定是指运用会计、审计等专门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经济、财产、物资收付活动等财务事实与资料所进行的专门检查活动。会计鉴定的对象主要是财务活动中 的帐簿、报表、凭证、单据、现金、物资以及其他表明财务盈亏数目的资料,这些资料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通过专门的方法加以检查与鉴定,才更具有科学性与 可靠性。 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往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司法会计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它的主要作用, 一是确认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二是准确认定贪污、贿赂、偷税抗税、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确定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以及确认有关 国家工作人员在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渎职、失职,三是对利用高科技进行的各种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进行的金融诈骗、证券、期货等犯罪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有它的时代特征。尤其在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各种犯罪手段和形式不断向智能化、专业化和 技术化发展。经济犯罪也不例外。当前表现比较突出,的首先是犯罪主体素质高,作案手段隐蔽。根据资料统计,现在经济犯罪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约占 80%,这些人有文化,素质高,作案前考虑周到,行动诡秘,见识也广。他们利用财会技术密秘地侵犯国家财产。其次是利用技能实施贪污犯罪的案件明显增 加。高技能犯罪是当前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新问题。这类犯罪人员文化素质较高,懂得电脑操作程序,利用电脑划拨存款,东转西转最后提出现金,犯罪数额惊人, 社会危害大,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四是我们侦破经济案件的经验和诉讼实践证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愈来愈重要,就几年经济案件的侦查证明,司法会计工作在经济 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司法会计鉴定在庭审中的作用 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中,有权根据诉讼的需要,对特定的对象进行司法检查或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为了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财务问题,并提供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在庭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以往对经济案件的审判。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庭审时翻供,有的甚至使庭审无法进行,致公诉人于十分尴尬的境地。究其原因,是我们以往对庭审中怎样确认和固 定证据的重视不够。特别是实行庭审制度的改革后,要求当庭举证,更加强调了鉴定证据在举证中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赵宏副检察长在一次会议上讲过:我 们一切侦查,诉讼等活动,都是为了庭审服务的。庭审的关键又在于举证的正确性。那么,司法会计鉴定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在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的作用是不言 而喻的。 此外,我们司法会计鉴定在为经济建设服务;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堵塞企业管理漏洞;补充法律的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减少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都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因此,笔者仅从司法会计方面而言,提出一点个人建议。我们检察机关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部门,根据当前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要大力加强司法会计工作。首 先,要领导重视,这是关键,其次要选优配齐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司法会计队伍素质,以尽快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再次要不断地在工作中探索司法会计工 作的新思路,逐渐由数量型向专业型上转变,使司法会计工作在诉讼活动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❷ 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
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中严格把关,对确保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确保本单位决策层决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关键意义,对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导向作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必须要有科学的考核方法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多方面、全方位地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运用切实有效的法规制度,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做出的重大决策情况、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核查和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这就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监督、评价、鉴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也因此成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同时,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广大干部也是一种教育和警诫。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领导干部与经济工作、经济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直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越来越重。如何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从并服务于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把维护国家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否正确运用权力,自觉遵守党的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当前,财经秩序方面存在的弄虚作假、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浪费严重以及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问题,都与一些部门、企业的少数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权力和认真履行职责有关,同时也反映出对领导干部管理偏松,监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通过全面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严肃查处那些无视财经纪律、违法犯罪的干部,促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干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
领导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是否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直接反映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实现的问题。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助于将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领导干部失职、越权以及滥用权力,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经济工作、管理社会事务,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引导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
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一项有效保证
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提出为从严治党和干部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标准。领导干部一般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接触面广,影响大,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事业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其行为的好坏对整个干部队伍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就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加强监督,防止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促使领导干部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带领人民群众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
❸ 审计工作为什么要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任何行为都必须获取证据,否则所下发的审计文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都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例如:审计文件利说某某有违法的经济问题,如果没有证据是凭什么写出来的,事实怎么存在的,如果您要评价某某单位(或个人)有严重的经济犯罪,你要没有证据,对方怎么能心服口服,因此别说是审计,就社会任何一个部门、单位要想确定某个事情都要有证据。
❹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哪些 审计评价依据是什么
审计评价前应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纳、汇总,为审计评价作准备。[1]
1.定量评价
定量评价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2.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是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其中,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3.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要求综合运用上述两种评价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所在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所在企业的管理、发展、资产营运、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反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内容:
1.要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1]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法人的主要经济职责也是审计检查的基础,还是审计评价工作内容之一。只有把财政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审计评价才有效,才可靠、可信。
2.要评价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看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置于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单位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主管责任和法律责任,不仅要评价钱花得好不好,还要评价经济行为有无违规违纪。
3.要评价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是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量化指标,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核心。属于随意拍板、盲目投资、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帮助规范为主,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4.要评价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领导干部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到廉政建设,有些失误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对领导干部具体决策行为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5.要评价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短期行为
要看其经济决策是否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是否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是否兼顾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做不到这几个兼顾就是短期行为。
对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1)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3)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4)重大技改、建设项目决策、资金来源、项目招投标及项目效益情况。
(5)长期投资决策、管理及投资收益情况。
(6)重大融资、担保决策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7)任期内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坏账核销决策情况。
(8)大宗、批量物资采购情况。
(9)企业对环境的保护和投入情况。
(10)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情况,是否依法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11)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12)其他需要评价的问题。
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2]
客观性原则,即审计人员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事物本来面目说明问题,使审计评价的依据和结论建立在全部事实的基础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要做到审计什么反映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反映到什么程度,绝不能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提供的未经查明证实的材料作为评价的依据。
有些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责任重大,为了回避矛盾,干脆在审计报告上不写审计评价,不提出任何结论性意见。有些审计人员干脆什么都评价,什么好听写什么,需要什么写什么,只看到满纸功绩,看不到责任所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不评价或不负责任地乱评价,都违背了客观性原则。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首先要核实查明的事项,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使相关数据能反映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如要真实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净利润和净资产问题,就要对有关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不要简单地搬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数字。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必须以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去衡量被查明的事项。要历史地看问题,要和问题发生时的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相联系,坚持全面看,以一分为二的观点从正反两方面分析问题。不能用一般的标准去衡量特殊场合下出现的个别情况,不能用现在的政策、现有的标准去判别过去事项的正误。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将事实与标准对照后,做出恰如其分的结论。结论性意见,必须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内容准确,措辞恰当,文字简洁,切忌空谈。对于依据不足、性质不明或政策法规不明确的事项,可只摆事实,提出结论性意见。在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必须分清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或者是不负有责任。责任界定是审计评价的核心内容,一定要实事求是,应该有什么就写什么,不应夸大,也不应缩小。对因受审计职责权限和审计手段、条件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而没有查清或没有完全查清的问题,可以提出保留意见,一般不提出结论性意见。凡有结论性意见的事项,一定要做到资料翔实、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要有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
(二)重要性原则
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贯彻重要性原则,以利于实现审计目标,节约审计资源。而在审计评价中更要履行重要性原则,不可能也没必要面面俱到。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只限于经济责任,除此之外,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做出评价。由此可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抓住经济责任这个重点。
首先,应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根据单位领导人的职责,领导人对外依法代表单位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经济、民事、管理活动,同时,作为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按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领导人的责任范围就是领导人的职权范围。
其次,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经济责任审计的落脚点是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无论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审计,还是对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审计,最终是要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最终都要落实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问题、资金使用效益差问题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最后,必须突出评价重点。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因此,必须就事项性质和数额大小来选择评价的重点。如果经济责任事项影响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如果反映的经济责任事项数额巨大也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如果经济责任事项涉及违反国家财经法纪问题或廉政规定问题,更应该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谨慎性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持有稳健、谨慎态度,应做到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证据不足的不评价,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不评价,责任不清的不评价,评价依据不明的不评价。
审计中所谓未涉及的问题,一般是指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所谓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指该具体事项属于审计事项,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涉及。例如,对被审计者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审计人员只是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总结或被审计者的述职报告中取证,没有从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进行检查核实。该事例表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属于审计事项,但审计人员从述职报告中取得的数据,未与相关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实,相当于该审计事项在审计过程中未涉及。
审计证据证明被审计事项的证明力不足。例如,某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者所在单位截止被审计者离任时,在某饭店因业务招待而长期未结算的用餐支出5万余元,而该经济事项在被审计者所在单位会计账上无据可查(因为是某饭店的赊账业务,没有开具营业发票进行结算)。审计报告中反映该审计事项,仅凭审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说明该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来源于群众反映,系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往往夹杂提供人的个人观点、意见、感情和倾向,因而证明力较小。因此,在该事例中,审计人员应责成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把长期未结算的业务招待用餐费结算后纳入会计账,审计人员再进一步取证,摘录审计签证单。
审计证据不足,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明材料还不能成立,审计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因此对审计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在审计评价前必须补充取证,确因某种原因不能补充取证,也宁可舍之,不作评价。
所谓不属于审计范围,即指非审计事项,是指不属于审计范围的,审计人员无法从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等经济资料中取证的事项。
遵循谨慎性原则,评价用语一定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令人难以理解和产生错觉的语句,尽量减少主观评语,切忌粉饰性语言。对于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在真实性方面,一般用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在合法性方面,一般用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在效益性方面,一般用效益好、效益较好和效益差;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一般用健全有效、基本健全有效、不健全有效。切忌使用如“此次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问题”等语句。
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要根据审计结果和评价原则,围绕评价内容、指标,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表审计评价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1]
问题与对策: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所以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一项重要工作,而现实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3]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的统一性
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这给审计评价工作造成困难。尽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但条文规定仍过于宽泛和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不完善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致使不同的审计人员面对同样的问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审计评价,影响了审计的客观公正和审计的权威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多元性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划清经济责任主体任期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种责任很难区分。因为对领导干部直接责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个人责任,界定个人责任又往往涉及历史的与现实的、主观与客观的、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实际情况是,作为经济责任主体的“一把手”,在单位的事务管理和经济决策上很少是一人说了算的,大部分是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很难找到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依据,难以量化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轻重。
三、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归属性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还要求审计人员正确划分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责任。只有正确界定某一领导干部的责任期限,才能恰当地评价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界定也很困难。由于单位经济活动、会计核算是连续的,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记账方式,上期责任可能延续到本期,本期责任也可能递延至下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经济责任过于简单化、片面化,必然影响审计结果准确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手段的局限性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但涉及被审计的单位,还要涉及领导者个人。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最大的差别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基本上是有具体的载体记录的,如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会议记录等,是很容易查实的;而个人经济活动则是无据可查的,特别是社会关注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挥霍浪费等经济问题,一般很难从单位会计账上发现。即使发现某种线索,如果没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的技术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配合和支持,仅凭现阶段软弱的审计执法手段是无能为力的。由于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准确评价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是非常困难的。
针对上述问题的存在,提出解决审计评价问题的对策。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坚持的原则
1.稳健性原则。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只限于领导干部的任期内经济责任,绝不能作超出审计范围的审计评价。同时,一定要采取谨慎负责的态度,尽量用审核后的数字来进行评述,用写实性的方法来进行。
2.客观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以客观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念的支配。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是什么情况就评价什么情况,对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3.全面性原则。我们所作的审计评价,必须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审计所查出的问题,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单个的事实去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把握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的有关经济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为中心,其审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当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相一致,换句话说,若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不应当负有经济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就不应该列为审计评价的范围。
我们再从审计内容的角度来说。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评价。要结合审计查证结果,评价经济责任人任期内贯彻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等。
(三)要建立统一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以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或以偏概全。
(四)要准确把握经济责任性质
我们在做审计评价时,要用历史的和辩证的观点看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到当时国家政策性因素和整个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不能以现阶段的标准来衡量过去特定客观环境下所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在评价时要注意分清经济责任产生的因果关系,看其是否与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所能单独体现的经济责任相关联,不要将一些超越领导干部职责范围之外的经济事项同其任期经济责任相联系。
(五)要正确界定经济责任界限
1.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行使经济权力,直接组织实施、控制、指使、操纵、决策、签发和干预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主管责任则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力或放纵他人造成的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行为,以及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经济事项,应当负有的责任。
2.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领导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领导的成绩或问题。
3.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
❺ 经侦案件的审计
法律分析:审计流程一般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阶段,各阶段又包括许多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❻ 刑法 鉴定意见 检材
鉴定意见作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在案件事实认定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做出,因此,鉴定意见被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由此导致刑事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见质证难以下手,无从下手。但是,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有迹可循,有法可依的。下面,笔者就详细列举鉴定意见的常见质证要点。
1 本案是否需要鉴定
鉴定是由专门知识的人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过程。
举例:在被害人数众多的经济案件中,仅仅靠侦查人员想当然的进行数字的加减乘数是不可行的,必须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这通常出现在传销、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受害人数众多的案件中。
依据:《刑诉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 鉴定资质
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资质。
举例:律师在阅卷时,要注意审查鉴定机构以及相应的鉴定人员有没有对鉴定问题的鉴定资质。例如,物价鉴定需要价格鉴证师签名,价格鉴定员不能单独鉴定。
质证意见: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则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异议。
依据:《刑诉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 鉴定意见告知
鉴定意见中结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举例: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被告人直至拿到起诉书才知道自己的犯罪数额,并且辩护律师通过仔细查看阅卷,都未发现案件中有《鉴定意见通知书》。如此一来,本案办案机关并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质证意见:合法性有异议。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4 鉴定结论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
举例: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对相关伤情的鉴定意见是否与本案的言词证据相印证,是否与现场勘查照片相印证。
质证意见: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5 鉴定方法
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举例: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毒品定性与含量鉴定。现行的毒品检验国家标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的“183GB/T 29636-2013 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本案中的鉴定意见由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出具,其检验方法为CQDJ-05-2011,这是一个重庆地区标准,不是国家标准,且不属于最新的标准。因此,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有错误,违反了有关鉴定特定标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意见:鉴定方法存在错误的前提下,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异议。
依据:2016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刑诉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6 检材提取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程序是否合法。
举例:在毒品犯罪案件毒品定性与含量鉴定中,对于检材的来源要与扣押、搜查等笔录进行横向比较,确保检材的同一性;对于检材的提取,通过与被告人的会见,查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查阅提取笔录要注意审查检材在提取前是否进行封存等程序;对于检材的送检,要注意核对是否超过送检日期。
质证意见:若检材来源、取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确保检材的同一性,则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若检材的送检超过规定时间,则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异议,若因为送检超过指定日期导致检材变质,那么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重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于《毒品收缴、封存、称量、检材提取及送检工作规定》
(四)毒品检材送检及受理规定
1.送检的时间要求
缴获可疑毒品后应当及时提取检材,并及时送鉴定机构检测。原则上主城单位应当在3日内送检,远郊区县应当在5日内送检。
7 鉴定原则
鉴定原则是否与刑事法律精神违背。
举例: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常用到《司法会计鉴定》,在鉴定意见中,鉴定的原则比较晦涩难懂,专业程度较高,但是只要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辩护律师还是会找到端倪。
鉴定意见摘录:审计认定的原则
1、对有受害人询问笔录的,以受害人询问笔录与合同及台账对比后按笔录金额确认;
2、对没有受害者询问笔录的,将合同和台账金额对比,因合同不全,按二者较大的金额进行确认。
质证意见: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投资金额,而不是按照两者较大的金额确认。
8 检材充足
检材样本是否充足可靠。
举例:在传销、网络诈骗、非法集资案件中,司法会计审计要将收集的被害人或投资人证言作为检材,仅规定了传销以及网络诈骗案件明确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其他罪名并未规定可以不收集全部被害人陈述、投资人证言。
质证意见:在除了传销、网络诈骗罪之外的案件,如果犯罪金额的认定依据中无法以所有被害人证言为检材,则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因为在没有投资人或被害人指证的情况下,银行交易流水只能证明银行账户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并不能证实支付平台上所产生的金额全部系投资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的投资款,且合同和台账金额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已经骗取投资人的钱款,因此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所有被害人证言作为认定基础。
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