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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政府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22-12-13 00:04:35

1. 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什么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原则: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注意:上述三个标准并非并列关系,也非选择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分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①婚姻②收养③政策性迁移。因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因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也应取得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特殊情况:1、不具有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类人员虽然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因为其还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应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包括以下三类:①学习人员,具体指考入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所在学校以集体户口的形式统一管理,应当注意,所在学校之所以要求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仅仅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员资格对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有积极意义;②服兵役人员。《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会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所以该类人员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为为基本生活来源,保留该类人员成员资格对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国防有重大意义。③两劳服刑人员。其虽因违法犯罪行为丧失人身自由甚至于政治权利,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该类人员虽然迁出所在地常住户口,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员资格,对她们积极接受改造以及避免回归社会因生活所迫再次陷入犯罪深渊,真正实现改造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并不代表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回乡退养人员为代表。该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来源,该类人员不宜认定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农嫁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实践中,该类问题最为复杂。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相对富裕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嫁入相对贫穷的集体经济组织时,虽已在嫁入地生产生活但并不将户口迁入。但其既然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就表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将导致单一户口标准带来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加大该区域内人口于资源的“负压差”;另外,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共同属性出发,因迎娶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所增加的人口自古就被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量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其成员资格,也符合历史形成的自然习惯。

2.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独立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 “村委会”与“村经济合作社”之间是什么关系

1.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经合社是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运做集体财产。

拓展资料:
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五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选文盲、赌徒、违法犯罪者,不得侮骂村民和侵犯人民的利益,一旦发现可以直接举报给当地政府。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民为走出当时的乡村治理困境,率先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称为"村委会"。新成立的村委会使村里的社会治安迅速好转。群众性自治制度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是什么关系

1、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法),这一性质决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委托,谈不上。监督,应由全体村民实施监督,及村民大会。 2、但现实情况是,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5. 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农村最基层的政权,乡镇政府应当管理和指导其建设。

6.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中国农村最基层的政权,镇政府管理和指导其建设。

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的层级为省--县--乡三级,乡级单位包括民族乡和镇是我国的基层组织.在我国各级民政部门中设有基层政权建设司、处、科、股,就是专门负责乡级政权建设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内容还包括管理、指导村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

所以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指导建设的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由此决定了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

乡镇政府不得任命、委派、撤换村委会干部,不得命令村委会干这干那、下达硬性指标,不得随意撤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能因为不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就对村委会的工作撒手不管、不闻不问,而应当积极主动地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开展工作,制定指导村委会工作的条例或规则,使指导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真正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

(3)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进行自治的同时,还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尤其是要协助政府完成村民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如农业税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等任务,决不能因为不是领导关系而不积极组织、动员村民群众完成任务。

(6)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政府什么关系扩展阅读:

《村委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 乡镇政府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镇政府属于国家政权机构的基层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现在的乡、镇)、生产大队(现在的村)、生产队(现在的村民小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所以乡镇政府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8.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与村委会有什么关系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基本职能包括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1、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不同于一般农民合作社的农村集体资产经济组织,社员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构成,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基本职能有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3、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等),均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有什么关系
1、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都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开展工作。村委会应当尊重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经济合作社应当支持和配合村委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并要建立健全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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