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哪些
低收入家庭标准是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每年公布一次,各地市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标准可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以北京市为例: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申请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法律依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通知》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直辖市、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1)宁波家庭经济状况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什么是低收入家庭
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目前我市城市人均最低保障标准为610元/月,农村人均最低保障标准为5400元/年)
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1.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税后拥有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
2.家庭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及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财产条件与当地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一致)
3.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参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有关规定执行。
低收入家庭认定流程
1.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声明等相关材料。也可通过网上“e救助”手机申请办理。
2.调查: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4.认定:对符合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家庭,乡镇(街道)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填写并发放《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经再次核查确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书面告知并说明不予认定理由。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复审确认。
哪些情况不予受理
1.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转移财产,提供虚假证明的。
2.拒绝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
3.有自费择校就读、旅游,出行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等高消费情况的。
4.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
2. 家庭经济困难如何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足以维持开销,具体如: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2)宁波家庭经济状况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3. 宁波市2160元工资可不可以拿到低保钱
可以申请,有固定收入,如果家庭的人均货币财产必须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申请条件,民政局工作人员会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申请流程:
1、申请:由低收入家庭(户主)向居(村)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
2、填写申请审批表:居(村)民委会经审查确认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由申请人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
3、调查核实公示:居(村)民委会工作人员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所在地公示(7日);
4、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审核(以上在15工作日内完成);
5、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批材料之日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6、审批公示:审批后在申请人所在地公示5日,群众没有异议后,发《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方可享受低保待遇。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要求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没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外,还规定,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2个月。申请低保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要求从原来的人均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8倍,调整到人均低于当地同期4年低保标准之和等。
根据《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复核复审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计算周期,依照已享受社会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
(二)工资性收入可以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或通过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测算得出。不能提供证明的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农村务工人员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收入。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有下列理由未就业的人员,不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1、家庭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需要1位家庭成员照护的;
2、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需要1位家庭成员照顾的;
3、妇女处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的;
4、归正人员归正不满3年的。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4. 如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法律分析:(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法律依据: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之五规定: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
5. 宁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宁波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流程
第一条 为保障本区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政府负责制。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财政、统计、审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及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确定。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持有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东钱湖镇、梅墟街道、新明街道,下同)常住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宁波市鄞州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本区户籍家庭在规定的期限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宁波市鄞州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支出型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实施参照《宁波市医疗支出型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甬民〔2017〕56号)执行。
前款所称的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总和。
第九条 按规定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本区户籍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均指持有户籍所在地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均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省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可以向多数家庭成员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为异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齐备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予以登记,并提请由区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入户调查。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当根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依据;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一)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熟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参加民主评议的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示七日。公示过程中出现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申请、调查、公示、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起,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入户抽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民政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出初审意见、审批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户籍在本区内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关系转移和变更手续;跨区县(市)变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百分之三十计发。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按照《鄞州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对于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财产认定限于残疾人本人及配偶名下的家庭财产;收入认定应计算子女赡养费、父母的抚养费、配偶的扶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原则上按赡养人(扶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后推算;父母对成年残疾人的抚养费原则上按父母收入扣减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后推算。
第二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按月发放。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自作出取消、调整决定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可以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和相关待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网络,健全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网上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档案,纸质档案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经济状况、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三十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或者其中有重病、重度残疾人,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每年复核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每半年复核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复核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家庭成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根据复核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请区民政部门作出保留、变更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对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就业推荐。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当月起12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引导、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科目设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宁波市鄞州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的本区户籍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0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鄞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鄞政发〔201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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