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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22-12-07 23:29:57

❶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可以依法定事件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而取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1、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什么好处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好处是可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确权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因此,结合庞先生的实际情况,请其去所在村委会详细咨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什么确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单一的户口标准,只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标准;二是复合标准,就是以户口标准为基础,加上是否在本地长期生产生活;三是是否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管理关系。具体认定通常如下:
1.对于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只要没有出现死亡、获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即使将户口迁到所在城市,也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对于在读学生和服兵役人员,由于其仍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认定其丧失成员资格。
3.对于空挂户人员,只是将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不在当地生产生活,或者虽然在当地生活,但并不以承包土地为生,这类人员不应认定其成员资格。
4.对于农嫁女,只要农嫁女实际到夫家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应视为取得了夫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丧失了娘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❸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增强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农村社区性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集体资产,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全部资产。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享有经济活动自主权,鼓励实行股份合作制。集体资产运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与成员利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扶持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摊派,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劳务或者捐助。

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享受本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的优惠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托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优秀传统文化,通过资源开发、资产经营、农产品加工、物业服务、休闲农业、特色产业、劳务输出和电子商务等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八条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第二章组织成员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已经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的,不再重新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权;

(三)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

(四)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

(二)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决议;

(四)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活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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