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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经济组织成员如何产生

发布时间:2022-12-06 03:55:03

⑴ 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如何产生

农村成立合作社法人代表由合作社社员选出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长就是法人代表。合作社在农副产品的各个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包括批零销售和进出口)以及农用生产资料的定货、运输、购买和质量检查等诸多环节,根据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
拓展资料:
合作社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雏形,与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过去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计划统筹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强制性的传统农业经济集体,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各地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几乎都实行分田分地到户,这一举措,使农业经济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飞跃发展,进入21世纪,这种单干式小农经济,又再开始制约农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农业资源分散,无法形成规模化发展,单干有他积极的功能,现在已进入市场竞争的阶段,如何发展是现代化农村的新命题.农村经济合作社是目前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
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社办理步骤:
1、第一步到工商局领取合作社用的《名称核准表》及附属表格;
2、第二步携带合作社章程(需要会员签名或盖章)出资人员名单及核准表到工商局审核;
3、第三步审核通过后在当地银行设立临时帐户;
4、第四步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

⑵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的。

它可以依如出生等法定事件而取得,也可以因婚姻迁入等依合法行为而取得。

所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 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

  2. 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而言,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拓展资料: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⑶ 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如何产生

村里面的经济合作社的代表是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别是需要村民通过全民投票产生,因为毕竟是村民的集体利益。

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⑸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5)村民经济组织成员如何产生扩展阅读:

实名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确权的基本条件,群众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其资格认定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为此,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名登记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户口迁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聘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就需及时注销成员名单。

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也有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依法取得成员资格。通常以在册户籍为主要依据。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平等的资格。
关于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一般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来确认成员资格。对于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序列,而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⑻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
2.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流程
一、由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工作组具体负责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
二、拟定本村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由各村发布公告,正式公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四、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根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核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户主、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现户籍地、成员增减变动情况(填写具体原因),核实登记由农户签字。
五、由村工作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各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确认。
六、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农业农村局备案。

⑼ 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方式如下:
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
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随即被取消或丧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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