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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属于集体经济成员

发布时间:2022-11-29 08:06:16

⑴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哪些人

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⑵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
2.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流程
一、由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工作组具体负责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
二、拟定本村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由各村发布公告,正式公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四、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根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核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户主、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现户籍地、成员增减变动情况(填写具体原因),核实登记由农户签字。
五、由村工作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各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确认。
六、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农业农村局备案。

⑶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那些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近年来随着这两部法律的深入贯彻,特别是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承包经营权已上升为物权之后,广大农民依法保护土地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的实践意义愈来愈凸现出来。比如;在农用地被转为建设用地时,哪些人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哪些人不应当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在重新分配家庭上地承包经营权时,哪些人应当被列入承包对象,哪些人不应当列入承包对象?诸如此类涉及到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埋下不稳定的因素,妨碍和谐杜会的建设。哪些人应当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哪些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结经验教训,凡是对土地权益处理不当的地方根源就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不够重视,或者在理解上出现偏差所致。为此,要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除了认真学习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两部法律之外,最紧要的是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法律概念,它是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的一把钥匙。
首先,要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的概念,必须澄清认识上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同“村民”的概念混为一谈。村民“是(村委会组绷去)使用的概念,它的内涵是民主自治管理”。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涵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只有承担相应义务、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此可见,村民要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间还有一道门槛,把村民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第二个误区是将户籍在与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界定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只要户口落在本村,就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就统统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显然有悖于怯律的规定。户口落在本村,可以作为村民,但未必取得成员的资格,如空挂户;户籍关系不在本村,未必丧失了成员的资格。如做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仍然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说他的成员资格仍然没有丧失。国家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就是要淡化户籍的概念,强化保障的概念。在农村,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所以,在认定是否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时,户口当然是一个重要条件,但不能简单的以户口在与不在作为界定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些经济发达农村,要在那里落户并加入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交纳10多万元的公积金方可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分配或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否则落户可以,但取得成员资格不可以。在那里出现了城转农的现象,户口早已不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了。
其次,要正确把握“农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的内涵,应当重点从以下两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固有的特点上看,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是世居农业人口。要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什么样的经济组织。许多农村基层干部曾经提出这样的疑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都解体了,原来的生产队亦不复存在了,农村还有生产队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吗?这些同志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缺乏足够的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他是一个历史自然形成的财产共同体,作为“李家屯”、“张家沟”等集体经济组织,历史上很可能原来只有李姓、张姓—两户人家,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逐渐形成了一个屯落。人民公社化将私有的土地变为了集体所有,共同拥有几百亩耕地,是土地这一财产纽带把几百户人家联接在一起,成为了一个共同拥有财产的共同体。由此可见,原来的生产小队虽然解体了,但作为这个组织的财产土地仍然还在。所以,这个经济组织就不可能消亡,而构成这个经济组织的成员主体则是世世代代、祖祖辈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世居农业人口。
第二,以是否与世居农业人口形成了血缘、婚姻、辈份关系为主,综合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上面已经讲到,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是世居农业人口,那么在认定某村民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的时候,必须联系世居农业人口来综合分析:一看是否与世居农业人口形成了血缘关系。凡是由世居农业人口繁衍的后代,都应当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超生的人口具不具有成员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据此,“超生人口不应当剥夺其民事权利能力”,其成员资格自然也不应当剥夺,至于超生违法行为则应当由《计划生育法》予以处罚。二看是否与世居农民人口形成了婚姻关系。凡是世居农业人口娶来的媳妇,都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里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一些城郊,招婿的现象比较普遍,招来的女婿是否具备成员的资格?一般来说倡导移风易俗招来的女婿也应当视为本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为已经与世居农业人口形成了婚姻关系。但有些村委会对招婿设置了一道门槛,即经过村委会研究符合招婿条件,经村委会同意的才被接纳为本经济组织成员。从平衡人口与资源压力的角度思考问题,村委会做出的这—规定也不无道理。三看是否与世居农业人口形成了辈份关系。如经过合法程序抱养和收养的子女,虽然与世居农业人口没有血缘关系的,也没有婚姻关系但与世居农业人口形成了一定的辈份关系,其自然也取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资格。除此之外,与世居农业人口没有上述三种联系的,由千国家政策性迁入的、或者经过交纳公积金并经过法定程序加入的人员,也可以取得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不是终身的,以下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这是因为设区的市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受到城市的社会保障,农村土地保障就应当放弃,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份保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总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极其复杂,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入情、入理、入法,公开、公正、公平的作出认定,做到依法行政,调处有据从而有效化解土地权益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体是指哪类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 物权法 》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⑺ 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认定条件

法律分析:1、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嫁入、赘入的婚嫁人员,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的,当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出一年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自迁入之日算起满七年方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户籍迁入前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人员的除外;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偶后再婚,其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上条执行;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再婚,婚姻关系维系满七年及以上的,其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姻关系维系不满七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依法宣告死亡的,其配偶自愿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履行居民义务的,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之日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离婚后,原配偶已将户口迁出或确定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除外。

4、再婚后,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其直接抚养的随迁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时不满十八周岁)同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有子女为二人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随迁子女是否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通过本办法的认定程序确定;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关系嫁出、赘出的,户籍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嫁出、赘出,离异或丧偶后将户籍迁回本集体居住生活,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根据第5项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果其婚姻关系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其配偶及子女如将户籍迁入本集体且符合认定条件的,须自迁入之日起满七年方可启动认定程序确认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⑻ 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可以依法定事件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而取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1、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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