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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如何形成的

发布时间:2022-11-28 22:31:24

‘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的。

它可以依如出生等法定事件而取得,也可以因婚姻迁入等依合法行为而取得。

所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 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

  2. 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而言,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拓展资料: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贰’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是具有承包经营权资格、宅基地使用权资格、集体资产增值收益分配权资格、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资格等权益的前提,是司法实践许多纠纷案件解决的基础。

立法并没有对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

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执行人通常以乡规民约,本地习俗来认定成员资格。

法院在确定集体成员资格时采用标准尚未统一,通常有三种模式:

1.户籍标准。以户口本记载的户籍为唯一判定依据,查看村民户口是否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这种方式简便易行,当事人举证容易。

2.户籍和生产生活所在地标准。首先审查户籍,然后再审查当事人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为其实际生活和生产所在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只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户口,但不在本集体所在地从事实际生活和生产,则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户籍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标准。即除了户口应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外,还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土地承包关系,方能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采取以上三个标准衡量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仍有难以覆盖的情形,如外嫁女,入赘男,空挂户等。而且农村户口的取消是未来趋势,户口这一形式标准在未来必将自动消失。

‘叁’ 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怎么确定

法律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

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也有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依法取得成员资格。通常以在册户籍为主要依据。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平等的资格。
关于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一般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来确认成员资格。对于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序列,而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陆’ 怎么从事实认定为村集体组织成员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2

‘柒’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
2.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流程
一、由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工作组具体负责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
二、拟定本村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由各村发布公告,正式公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四、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根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核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户主、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现户籍地、成员增减变动情况(填写具体原因),核实登记由农户签字。
五、由村工作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各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确认。
六、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农业农村局备案。

‘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思如下: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

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

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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