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对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方式是什么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如下: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经济法范畴的部门法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2.经济法主体。3.经济法律事实。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主要由劳动法来调整。其次看主体是否合格,劳动法第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同时注意: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假设用人单位为A,劳动者是B,只要A、B双方主体资格适格,根据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律关系就发生了!
在此劳动合同期间往往会发生各种情况导致原劳动关系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如用人单位A不支付劳动者B工资、减低待遇,劳动者B不能胜任岗位或者原约定的劳动项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等等都有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的变更。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用人单位A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撤销;劳动者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用人单位A和劳动者B约定合同期限届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都能导致此劳动关系的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范围很广并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仅就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过程简单说明了一下,不同的经济关系其产生、变更、消灭的的细节是有区别,但总体要件都是相仿。
2. 经济法是如何调整经济关系的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责即责任,义务,权即权力,权利,利是物质利益,效主要指经济效益.四者关系:责字当先,权由责定,利由责生,效是中心。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等,社会组织,都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尽责,享权,获利.原则是经济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方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永恒话题。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更是一对突出的经常左右全局的矛盾。现代经济法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解决旧体制,的过度,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确立企业组织的独立的地位和利益,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经济集中,这样才产生了经济法。在经济法出现形成之后,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其基本目标是要管活经济,”管而不死,活而不乱”这是经济法功能发挥的最佳状态。我们必须从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去认识经济法的产生,去把握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权利的种类: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点:1.它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它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3.它的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能地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4.它一般就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的程序。
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的显着特点:可概括为全面、系统综合:1.经济法由里及外地全面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2.它自始自终的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3.它对经济法律关系采作多种手段予以综合地管理和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之间的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和客体。它们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权利义务的随者,有此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经济权利和义务是经济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3. 经济法律关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经济法律关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买卖购物、出行交通等等衣行住行建立起来的经济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应当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有所区别。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4. 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的手段主要有
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刑罚手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5. 保护经济权的主要法律
宪法之下是部门法。由于经济生活涉及方方面面,保护我们经济生活的法律也有很多。比如:
经济法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说手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等。这些法律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是从宏观方面对我们经济生活的保护。
商法类:(以下写简称,省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中商人和商事活动,其与经济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原则,而经济法强调政府的介入,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民法类: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着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继承法等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
刑法:刑法有专章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就是通过惩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来保护我们的经济生活。
除了以上法律之外,还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最高检和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都对我们的经济生活起调整保护的作用。
6. 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
[编辑本段]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编辑本段]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编辑本段]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应当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有所区别。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编辑本段]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编辑本段]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既可以在通过监督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正确行使权利(权力)和切实履行义务中得到体现,也可以通过严格执法来保护权利主体的的合法权益来保护经济法律关系。为了加强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国家在法律规范中规定了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和保护,又规定了各种保护方法。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 1.国家经济领导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
国家经济领导机关,有权对全国的或者所属的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织进行经济监督,对违反国家计划和对经济建设造成损害的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理,有权责令整顿或进行其他必要的行政制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市场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反垄断及反不正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良好有序地市场竞争秩序。
2.审计机构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审计机构,对国家各级财政进行监督。审计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家财政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目的,是要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以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其他职能部门的经济监督。
其他职能部门,主要指统计、会计、财税、银行、物价等部门对国民经济管理或社会经济活动也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经济监督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4.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发生经济争议时,一般应当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仲裁。
5.经济审判机构
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保护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 1.经济制裁。常用的有赔偿经济损失,交付违约金等。
2.经济行政制裁。指行为人尚未构成犯罪,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经济性
质的行政处分。
3.经济刑事制裁。指对违反经济刑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济犯罪分子,由法院给予的刑事制裁。 [编辑本段]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包括三个条件:经济法律、法规,即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经济法律事实,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行为或事件。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可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指人们进行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司法行为;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行为;其他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事件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即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其中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主体资格合法;客体合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其他条件(审批、公证、鉴证)。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生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
变更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计划;双方协商一致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方可变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由国家机关批准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还需经原批准机关认可或批准方可变更;法律规定禁止变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得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归于终止。如购销合同中,钱货两清时,经济法律关系则终止。
7.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法律分析: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8.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两者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8)我们如何依法保护经济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9.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是什么
经济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时,把握以下几点: (1)、 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 (3)、 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1、权利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又称为"经济职权"。取得权利是指要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 2、义务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概括为三大类: (1)物,亦称有体物。注意: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发明、设计等等。
10.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1)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2)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等。(3)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律性质的不同而不同。这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和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所决定的。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