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广东惠州:留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
观点地产网讯:近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留用地定义、开发、权益价值的评估条件、兑现方式、选址等进行了规定。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意见稿表示,留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
留用地权益价值的评估条件统一设定为: 计算留用地权益价值的留用地安置面积为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留用地用途为商业占20%、工业占80%。
留用地兑现方式方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不安排实物留用地,对留用地权益价值采取货币兑现。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实物留用地的,实物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0%;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实物留用地的,实物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2%。
另外,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鼓励以留用地出租、折价入股方式参与各类城市新区或产业园区建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出资股权比例及相关约定分享收益。
B. 农村预留地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要经县级土地部门审批,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预留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按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总规模而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划定的城镇、村庄发展建设预留的,包括国家建设、集体建设、个人建房以及农业建设用地在规划期内所需占用的土地。
其中农用地是通过国家下达规划和年度指标控制。
(2)村经济预留用地怎么开发扩展阅读:
管理预留
以集体预留发展 用地入股联营兴办企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方式共同兴办企业。
因此,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遇到适合的合作伙伴时,可以将预留发展用地进行资产评估后入股或联营兴办企业,发挥土地资产的经济效益,获取长期回报。
将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这是一条风险最小、回报最快的途径。
集体经济组织将预留发展用地租给他人后,只管按年或月收取土地租金,不承担承租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任何风险。
为了实现土地资产益效的最大化,实现国家、集体和承租人共同利益,对集体发展预用地的出租,可以实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地、政府负责招商。
投资者出地租、国家收税”的路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避免出现有的土地无人用,有的企业无地用的状况。
C. 征地留用地是什么政策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货币方式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被征地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安排。
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 什么叫经济发展留用地
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即政府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标,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安置失地农民,其实质是一种有效安置方法。
政府通过优惠条件提供留用地,留用地隐含的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收益或就业岗位。它与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等政策共同构成了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来源,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 广州南沙旧村改造出新政 预留10%~15%用地有大动作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官网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沙区旧村庄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公示(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预留10%~15%的独立用地或建筑面积作为产业发展空间,引入“IAB”“NEM”等创新型产业。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旧村改造可开展建设用地置换、推进成片连片改造等创新举措。
方案增加产业导入专章
今年,南沙区将针对15个老旧社区和旧村进行改造。有针对性地出台的《指导意见》凸显了南沙的特色。其中一条较大创新的是,坚持产业优先,在旧村庄全面改造方案中增加产业导入专章,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企业按照政府产业布局、产业发展定位等要求进行更新改造。在规划可承载的前提下,预留10%—15%的独立用地或建筑面积作为产业发展空间,引入“IAB”“NEM”等创新型产业,推进产业集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指导意见》还提出,旧村改造可开展建设用地置换。根据成片连片和更新片区整合开发需要,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可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建设用地置换应在权属清晰、程序合法的前提下,遵循“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进行置换。
推进旧村成片连片改造
《指导意见》提出,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可结合改造范围内或邻近的旧城镇、旧厂房、留用地、村级工业园等进行整体改造,并可通过协商收购、产权归宗等灵活方式实现单一改造主体,统筹整合土地资源连片开发。
此外,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可通过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东涌、大岗、榄核等镇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多个旧村庄整体统筹改造,科学划定连片改造范围,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禀赋,整合分散土地资源。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可结合区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财政承受能力、机场限高、城市设计等因素综合确定成片连片改造范围和复建安置建筑容积率;位于轨道交通枢纽及站点附近的重点旧村庄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建筑容积率可适当上浮。
村民表决可分期分片
此次新政的另一大特色是将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审批,可进行“多案合一”审议。即,对村民改造意愿强烈、条件成熟的旧村庄改造项目,可将涉及的村留用地开发结合旧村庄更新改造统筹结合方案(如涉及留用地开发)、片区策划方案、控规调整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改造方案进行优化、整合,将多个方案内容整合为一个改造方案,一次性提交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其中提出,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形成示范”的原则,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工作安排与三年行动计划,遴选出一批重点项目,明确任务目标,狠抓时间节点,把握工作节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组织改造范围内全体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对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方案进行一次性表决;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分期、分片方式进行表决。
F. 农村征地留用地使用政策
法律分析:农村留用地,是一种征地补偿安置模式。即给予被征地村庄划定一定数量的被征土地,用于建设,鼓励村庄通过留用土地开发发展二、三产业。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之一的留用地模式,一直是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热点。因此,梳理经济快速发展地区的留用地开发实践,深入理解不同地区的留用地开发模式,进而分析留用地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及实施对策,对推进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G. 村级留用地开发需要三份之二股民同意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30
H.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是什么
1.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用地指标”,用地指标指的是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是有范围控制的,建设用地的范围简称图斑,所以图斑范围内的土地才可以当做建设用地开发;一般图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类,是不可以开发的。
建设用地“指标”卖给了某市某区土地储备中心就是把可以在图斑内一定范围的土地开发权利卖给了土地储备中心,而不是买地,也不是使用权的转让。
2.经济发展留用地,即政府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标,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安置失地农民,其实质是一种有效安置方法。
I. 预留地政策
法律分析: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J. 村级留用地是什么
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10)村经济预留用地怎么开发扩展阅读:
留用地的性质特征:
留用地的用途是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用途转用审批手续。留用地的性质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留用地可征为国有土地,即同时办理征地手续。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权,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等
村级经济发展用地与村级留用地的区别:
1、土地留用的原因不同:
农村经济发展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农村(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者集资兴建各种非农建设用地。
村级留用地一次全部承包给村民,五十年不变。一部分土地由村里统一管理,可以自由承包,也可以筹集资金,准备发放住房基地,或者为新生子女提供住房。
2、土地的使用情况不同:
村级经济发展用地为非农业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经营用地三类。
村级保留地为农用地。主要用于耕地,部分用于宅基地建设。
3、土地的所有权不同:
村级经济发展用地的所有权在于国家,用于乡镇村的建设。
村级留用地的所有权在于村集体,用于农业人口用地的调整。
4、用地指标不同:
村级经济发展用地用于村一级经济发展,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批准土地利用指标,使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组织和发展第二、三产业,加强集体经济建设。重新安置失地农民。其实质是一种有效的移民安置方式。
村级留用地范围称为地图斑块,地图斑块内的土地可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村级保留地一般为耕地和林地,不能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