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开发区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特殊重大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给予1%-5%的财政贴息。
第二条 开发区实行“无费区”,免收工商注册及工本费、土地登记费等费用。
第三条 开发区实行“港口开发区”政策,对于特殊重大项目,因产品出口,在开发区至港口运输费用上给与一定额度财政补贴。
㈡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免减税期满后, 凡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若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半按0.7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
5、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开发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6、 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增值税。
7、 企业的产品允许内销。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按投资规模和资金到位情况每亩可下浮1-5万元,经省、市科委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地价可下浮3-6万元。
9、 企业可按银行规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资金,可优先贷给。
10、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招聘和解聘职工,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惩、津贴制度,企业用工实行合同制。
11、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优惠待遇;华侨、港澳台胞投资的企业,除享受以上所有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其所投资企业中就业,户口关系可迁入开发区。
12、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㈢ 经济特区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范围: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南省。
1、特区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银行减免税。特区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减按15%征收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老市区特定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4、老市区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
5、特区服务性企业减免税。特区内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特区企业减免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性行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分得利润免税。特区内合资企业的外资方,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8、出口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产品出品企业(出口产值占70%以上)减按10%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5条)
9、海南特区企业减免税。海南经济特区设立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有哪些扩展阅读:
特区发展
一、制度兼容、演进与经济绩效
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方面进行。
一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时,将会大大提高组织的经济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更加明确。而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
二、WTO规则与特区制度兼容、经济绩效
加入WTO,中国面临WTO规则与中国现存制度的兼容问题。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强整个制度的经济绩效已成为当务之急,即使中国的经济特区也不例外。
WTO规则的变迁、演进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双重性质,是两种正式制度的制度结晶体。但对加入WTO者来说,则明显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征。
尤其对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这种表现更加明显,而加入WTO者本国原有的制度则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两者既存在着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着不相容的可能性。
三、强化经济特区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经济特区的高绩效
与WTO正式制度比较形成的各国的制度虽属“非正式制度”,但各国的制度又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
加入WTO国家的制度兼容,将面临WTO规则与本国的正式制度兼容和与本国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两方面的难题。而由于WTO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性。
决定了加入WTO国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于屈从地位,并应努力改变本国现存制度,以适应WTO制度,强化整个制度的兼容性,达到加入WTO提高经济绩效的目的。
㈣ 盘锦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一、盘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实施特殊管理。在区内注册的企业将享受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并于歪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注册手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进行任何未经开发区管委会许可的检查、评比活动。
二、工业土地优惠出让价格为150元人民币/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对三资企业、技术或资金密集型企业、域外知名企业和出口创汇型企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土地优惠出让价格。
三、开发区提供七通一平的基本设施配套,井建有标准厂房供企业有偿使用。对三资企业、技术或资金密集型企业、域外知名企业和出口创汇型企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
标准厂房租用基准价格为100元人民币/平方米年。
标准厂房购买基准价恪为1000元人民币/平方米。
四、新办生产型企业,自第一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将企业所得税中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新办其他企业享受三年奖励。
五、知名企业、技术或资金密集型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及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享受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区界内配套设施、附属工程建设作适当补贴。
六、鼓励区内生产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速技术改造或产品升级接代工作,对当年直接贷款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给予50%的贴息。
七、在区内投资,从事研究、开发、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财政以一定数额的科技三项费用予以支持。
八、企业每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
九、鼓励科技人员来开发区创业,可根据相关政策提供5-10万元的创业风险补贴,井对区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㈤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引和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和技术,加快渭南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开发区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本省、地、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税收上不包含国家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企业和产品)。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征用、开发和管理区内各种建设用地。征用后的土地实行使用权出让和有限期的有偿转让,建设单位可以租用,也可以吸收土地折价入股。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发区道路、供排水、电力、电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开发区内住宅、商店、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应符合渭南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第五条开发区对各种兴建项目的立项、定点、办照等手续简便,并提供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第六条开发区招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具体办法可以灵活。内部工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开办劳务市场,协调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务需求。对于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改造、攻关、咨询一律实行有偿服务,还可以技术入股、新增利润分成。凡引进资金并取得成功的,可按合同或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条应聘来开发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优先安排住房和配偶工作,批准家属户口“农转非”。创办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和从事“三废”治理者,享有更优惠待遇。第八条在开发区内兴办的各类外商(包括华侨)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第1款:1、在开发区内兴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百分之五十,使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低利润行业(包括深井开采煤矿资源)的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按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税。
4、华侨投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至十年的(不含十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减征所税百分之二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从第四年起,减半征收所得税四年。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百分之二十。
第2款:在开发区内外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3款:华侨企业的投资者,中外合资企业中生产出口产品和技术先进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4款:外商投资者将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华侨、港、澳、台胞企业为百分之五十,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追回已退的税款。
第5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6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7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或增加资本进口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以及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辅料、运输车辆,免征关税及工商统一税。
第8款:外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9款: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审批,可以加速折旧。
第10款: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农业、能源、治理环境污染,利用再生资源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可以承租或包片开发土地,使用期最长为七十年,允许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11款: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年度利润中提取相应数额加以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九条在开发区兴办的国内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第1款:国营、工业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还款期间,属国营的可用投产后该项目实现的折旧、利润归还贷款;属集体的,在所得税前用新增利润归还贷款百分之六十,用税后利润归还百分之四十。不足部分可用已征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以财政归还的办法归还贷款。
第2款: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与经济开发区国营企业开合,对分得的利润,经联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实行“先分后税”。凡利用银行贷款的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3款:各类工业企业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除有专门规定者外,减免均须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4款:各类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两年,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部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由财政返还百分之五十。
第5款:国营企业(八小企业除外)、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除不准减免税的三十一种产品外,按税收管理权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6款:工业企业出口的产品,凡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其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给企业。
第7款:在开发区兴办的私营工业企业,投资在三十万元,年税金在四万元以上的,可解决一户“农转非”;投资在五十万元,年税金在七万元以上的,愿意在开发区落户的,解决二户“农转非”,并优先提供商品住宅,优先解决子女就业、入学等问题。
第8款:私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9款:私营企业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暂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10款:对开发区新办的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其投资规模在三十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除不许减免税的产品和八小企业外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一年。一年后纳税仍有困难者,报经批准后再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的企业。第三条开发区生产性内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内资、外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计征,开发区可采取适当办法返还,使企业实际纳税率不超过15%;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与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差额,实行专项管理,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第四条新办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非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条开发区内企业收购区外产品,经实质性加工且增值20%以上的,视同开发区内企业的产品,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税率。第六条开发区内资企业可按比本行业综合折旧率高二至三个百分点实行快速折旧。第七条开发区内企业经批准可实行销售承包责任制,承包人员的工资、奖金和业务活动费用,可视不同情况按销售额或回款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上述费用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第八条开发区内资企业用税后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由开发区管委会退还该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的40%。第九条凡符合开发区投资重点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不超过5%税率征收。第十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税务局会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㈦ 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投资方向和领域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外,欢迎国内外客商以各种方式来新区投资合作。鼓励对新区水、电、路以及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投资;鼓励从事旅游资源和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方面的合作开发。
税收政策
1、凡在新区投资兴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区域外投资者、市内各类经济组织到新区投资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免征所得税;也可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即前二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由市区迁入的企业,以迁入前缴纳所得税额为基数,新增部分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3、在新区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前5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缴纳的50%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4、进入新区工业区的企业(包括由市区迁入工业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新区管理机构按实际缴纳额全额返还。
5、在新区新办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不含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项目,从获利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及营业税,按企业实际缴纳额的50%奖励企业。
6、在新区内投资建设道路、桥梁、供水、防洪、电力、热能、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比照第3条执行。
土地政策
1、新区工业用地实行“统一规划、政府统征、确定基价、优惠出让”的原则,即由政府根据新区规划和用地计划统征土地,然后优惠出让给企业。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期缴纳50%,其余部分,企业可在两年内缴纳完。免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应支付的利息。
2、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使用期限内,完成了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出让金)或建筑总面积的20%以上,经批准可依法转让。转让时对土地增值形成的收益部分必须补缴出让金,并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3、由市区内迁入新区的企业,在新区内按优惠政策取得土地后,其城内原占用土地可由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自行开发建设,但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工商政策
对在新区内新办或由市区迁入的工业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的,都给予办照,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及年检费。
建设管理政策
1、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姚店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从企业设立、开工建设到生产经营各阶段一条龙审批服务。
2、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前置审批和部分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先注册登记,后办理审批手续。企业、事业、集体以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国家鼓励或允许类产业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经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即可实施,不再报政府其它部门审批。
3、姚店新区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优惠,其中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建筑噪音污染费、城建档案保管费、墙改费、环境监测费、排污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全部予以免收。
4、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所用砂、石、土等建筑材料免收资源管理费。
5、高科技项目或投资额巨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可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金融政策
金融机构支持和协助姚店新区建立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解决企业贷款担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