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济特区的四大特征都是什么意思
1、经济特区的定义: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所划出的一定范围内,建筑或扩建码头、仓库、厂房等基本设施和实行免除关税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出口加工工业等业务活动的区域。经济特区的目的是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鼓励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繁荣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2、经济特区的主要种类
(1)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或区内的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的区域。_
(2)保税区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它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
(3)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本实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进行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4)自由边境区
(5)过境区
B. 经济特区是什么意思,"经济特区"的汉语
经济特区
jīngjì tèqū
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制的地区。
C. 特区是什么意思
特区,即"经济特区"的简称。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县级行政区。中央政府赋予经济特区引进项目审批权、人员因公出国出港审批权、外贸出口 权、外汇管理权及许多其它经济管理权限,并且在包括税收、外汇管理、银行信贷、劳动用工以及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现在,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从局部试验性的阶段向普遍改革推进的时代。搞活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与国际市场接轨,已经成为全中国的要求。经济特区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这个称呼正在一次次"特与不特"、"特的新含意"的讨论中逐渐淡化。
D. 特区是什么意思
一、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县级行政区,即贵州省的六枝特区。
二、特区,即"经济特区"的简称。中央政府赋予经济特区引进项目审批权、人员因公出国出港审批权、外贸出口 权、外汇管理权及许多其它经济管理权限,并且在包括税收、外汇管理、银行信贷、劳动用工以及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现在,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从局部试验性的阶段向普遍改革推进的时代。搞活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与国际市场接轨,已经成为全中国的要求。经济特区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这个称呼正在一次次"特与不特"、"特的新含意"的讨论中逐渐淡化。
E. 经济特区是什么意思
从特征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外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特殊经济区域;从功能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这既是对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特殊体制、特殊发展道路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经济特区承担的历史使命和实际作用的概括和总结。
F. 建设特区是什么意思
特区就是不同于大多数地区,有特殊意义,有特色发展的区域。
G. 经济特区的特指什么
指它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如减免关税等经济上的优惠待遇,提供理想的投资环境和组织完善的领导管理体制,以及增加外资投入和外汇收益,借此促进该国家的经济发展。
经济特区(英语:Special Economic Zone,简称SEZ),是指一种地理学概念,主要由国家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或国际跨国企业入驻而设立法律比本国更为宽松或具有优惠条件经济发展的区域,除有省级经济决策权外,还可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更为开放的政策。
(7)经济特区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国家的经济特区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实际上现在各个省、各个市都还有自己的开发区之类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经济特区,只不过没有正式的国家级名义而已。
我国经济特区的主要特点
1、特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
2、特区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
3、对前来投资的客商给予特殊优惠和便利;
4、国家给特区较多经济自主权。
H. 深圳特区是什么意思
指深圳经济特区,包括深圳境内的8个行政区和2个经济功能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享受特殊经济政策,计划单列。
I. 经济特区是什么意思
经济上推行特别放宽的政策,让发展经济有更多自由。
J. 经济特区的含义是什么
经济特区立法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1)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指80年代以来中国有关地方出现的经济特区的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形成的,制定效力不超出经济特区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地方立法。(2)地理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指被称为经济特区的地方所有立法的总称,这种经济特区立法,除包括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外,还包括经济特区中那些原本根据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以及三省省会城市等,就既有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又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权。本章以下阐述的是前一种经济特区立法,这是中国地方立法的又一种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