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任审计是怎么回事
您好!离任审计,或称任期终结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活动。这一活动,对于引导和规范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维护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和揭露非法行为,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离任审计,客观评价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正确、科学地考核和任作干部提供重要而具体的根据。
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其理论根据为:审计是因两权分离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的,归根到底审计就是审查资财管理者对资财所有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现代审计中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是离任审计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后者审查资金运动的效果和效率情况。
离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取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概括起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应履行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所以,离任审计的内容也由这三部分组成。
审计种类
(一)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
按照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离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离任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任期离任审计。
将离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主要是从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出发,充分考虑到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不同特点,以便审计机关能够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实施审计。
(二)任期离任审计和破产离任审计
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离任审计分为任期离任审计和破产离任审计。
任期离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这类审计主要是根据经济责任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或出租)单位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或目标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明确,审计重点突出。
破产离任审计主要审查和确认企业破产的原因;确定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监督破产企业的财产物资,包括破产清算时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资产价值的评估,破产资财的变卖和分配等。这种离任审计可以全面地对企业整个破产过程进行审计,确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审计方法
离任审计方法是指审计人员为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据以证实被审事项的性质和发表审计意见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由于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责任审计、管理责任审计和法纪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因此,进行离任审计,必然要综合运用多种审计方法。这些审计方法,除了检查、分析性复核等基本方法外,还会运用到ABC分析法、网络技术法、综合评分法、金额法等一些特殊方法。
一般方法
(一)检查
检查,是审计人员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资料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检查的方法按检查方式又可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种。
审阅法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阅读来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在审阅时应注意资料是否真实、合法,一般可以从资料的外观形式和经济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审阅。在外观形式上,主要审阅资料的完整性、连贯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在经济内容上,主要审阅经济业务的真实、正确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在具体应用审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在审阅时,应同其他审计方法相结合进行;
审阅某一会计事项或会计记录时,应将与其有关的一系列资料全面地相互地审阅,以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应运用一定的符号,以表明哪些资料已作了审阅。
核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书面资料按照它们相互的内在关系互相进行核对而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核对主要包括证证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以及表表核对等等。运用核对法时,要在核对过的凭证、账簿、报表上,逐笔逐项标记核对符号,以免漏核或重核。
(二)监盘
监盘是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一般而言,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应由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人员只进行现场监督;对于贵重的物质审计人员还可进行抽查复点。采用监督盘点的方法是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实物形态的资产是否存在并与账面数量相等,查明有无短缺、毁损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存在。审计人员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监盘法有其局限性,它只能对实物资产等是否确实存在提供有力的审计证据,不能保证被审计单位对资产拥有所有权及该资产的价值提供审计证据。因此,审计人员在监盘时应特别注意对实物资产的计价和所有权另行审计
(三)观察
观察,是审计人员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观察法灵活性强,适应面广,各种审计都可以用,特别适用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财产物资的验证,资源利用、工作效率、劳动纪律的考察等。但观察法通常只能获得一些片断的感性材料,不足以独立形成审计判断,往往需要和其他方法配合使用。
(四)查询及函证
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离任审计函证,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函证按答复方式不同,分为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两种。函证实际上属于一种书面询问的方法,主要用于往来款的账目核对,可以较为有力地证明债权债务的实际存在和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同时也可用该法对企业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含混不清的外来凭证、某些购销业务、向开户银行征询企业银行存款与借款的种类和数额情况,向保险公司征询企业保险情况等进行核实。如果设有回函或回函结果不满意,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查询及函证方法的作用,主要是了解有关情况,澄清事实真相,这是证实客观事物,验证书面资料,判断是非,评价优劣的前提和基础。查询及函证方法通常和书面资料审查方法相配合,广泛应用于财务收支、财经法纪、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等各种类型的审计。
(五)计算
计算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往往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的数据进行计算,以验证其是否正确。审计人员的计算并不一定需要按照被审计单位原先的计算形式和顺序进行。在计算过程中,审计人员不仅要注意计算的结果是否正确,而且还要对某些其他可能的差错(如审查计算结果的过账和转账有误等)予以关注。
一般而言,计算不仅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有关数据的验算,而且还包括对会计料中有关项目的加总或其他运算。其中,加总又分为横向加总(即横向数字的加总)和纵向加总(即纵向数字的加总)。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审计人员往往需要大量地动用加总技术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六)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分析性复核常用的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三种。比较分析法是通过某一会计报表项目与其既定标准的比较,以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比率分析法是通过对会计报表中的某一项目同与其相关的另一项目相比所得的值进行分析,以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趋势分析法是通过对连续若干期某一会计报表项目的变动金额及其百分比的计算,分析该项目的增减变动方向和幅度,以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
一般而言,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都将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采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因为采用这种方法通过指标对比,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判断和确定重要的审计项目。但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必须注意:(1)审计计划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必须使用分析性复核,但审计实施阶段是否使用及使用范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2)分析性复核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只是作为审计程序的一部份,其本身并不是直接证据,即它不能单独支持审计结论。
特殊方法
方法概述
离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因此,在实施离任审计的过程中,除了以上介绍的一般审计方法之外,还要使用一些为其所特有的审计方法,以满足收集审计证据的需要。这些方法主要有ABC分析法、网络技术法、综合评分法、金额法等。
(一)ABC分析法
ABC分析法的基本原理是将影响经济活动的各种因素,按影响程度的大小划分为A、B、C三类,区别主次,分类管理,把握重点,兼顾一般,以达到用较少投入获得较多收益的目的。
ABC分析法在离任审计工作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控制进行分析,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控制薄弱环节,据以做出评价或提出建议,主要运用于管理责任审计。
对审计工作管理控制进行分析。为了合理地分配和使用有限的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可将ABC分析法的原理运用于审计工作管理控制:即可将审计对象、审计内容或审计资料分为ABC三类,对于"关键的少数"(A类)和"一般的多数"(BC类),分别给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二)网络技术法
网络技术法是通过网络图的形式,来表达一项工程或生产项目的计划安排,并利用系统论的科学方法来组织、协调和控制该项工程或生产的进度和成本,以确保达到预定目标的一种科学管理技术,因而又称为"成本计划评审法"。其工作原理是:
在编制工程或生产计划时,充分利用网络图,使之能反映各项工作的顺序和相互关系。
分析各项工作或作业在网络图中的地位,从中找出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
预计正常时间和赶工时间、正常成本和赶工成本。
不断改善网络图,得到优化方案。
反复调整跟踪控制,保证既能按预定目标完成计划,以能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审计人员可利用这种方法对被审计单位控制活动进行分析,也可用该方法计划和组织大型企业集团的离任审计业务。
(三)综合评分法
在离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的财务责任、管理责任、法纪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了使评价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可信性、和可比性,审计人员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价。
具体做法如下:
(1)将所有需要评价的内容按其性质分类,可分成如上四类,每一类即为一个部分。
(2)将各部分内容按其重要性分别给以一定的权数。如将100分分给上述四部分内容,每一部分内容所占的分数可以不相等。例如,可以给财务责任和管理责任各分配40分,给法纪责任和社会责任各分配10分。
(3)再把每一部分内容分解成不同的评价指标,并给予一定的评分。若达到或完成该项指标,即可获得该项分数;如果没有达到或超额完成该项指标,可视具体情况扣减或增加分数。
(4)将各个部分所得的分数相加,即得到全部评价内容的分数。将这个分数与预先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即可对全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做出全面的评价。
在实际运用该方法时,审计人员应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参照同行业评分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评分的权数和评分的标准。
(四)金额法
金额法是将原来难以进行定量分析的管理得失数量化,用货币数量来计算表述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可以使抽象的问题数量化,从而使企业管理人员清楚了解改进管理工作与提高经济效益潜力之间的关系,也可使审计人员获得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素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审计证据。例如: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管理失控,致使大批原材料损坏变质,造成停工,对于管理失控带来的经济损失,可通过直接计算临时紧急购料的额外支出、支付加班生产的加班费和延误供货而支付的赔偿金等来反映。
主要作用
监督管理
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领导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向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战。过去的干部考察工作,一般都是通过领导干部自我评价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作些调查了解,很少涉及单位经济行为,对干部本人廉政情况也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这种考察方法很难从深层次的经济活动中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以致一些干部在任职期间表面上表现不错,但离开岗位后问题就逐渐暴露出来,经济上负债较多,单位效益低下,出借资金难以收回,使国家、集体受到损失,这类事例屡见不鲜。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倡导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联系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通过对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其任期工作业绩做出评价,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地确认其经济业绩,全面评价考核领导干部任期业绩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同时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防止短期行为。
廉政建设
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使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增强了纪律观念,促进了廉政建设。
核实家底
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
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发展状况
一、事后审计的特点决定了其作用的局限性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在被审计人离任时,或者离任后进行的审计,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发生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减少损失,不能有效地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由于是事后审计,不便于管理部门及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不利于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由于离任审计是在人事部门确定被审计人升职或调任后进行的,实际上,人事部门是在没有全面了解被审计人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其依据是不充分的,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如果在离任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再改变决定,将会给各方面带来被动。
二、先审后离的原则得不到坚持,审计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先审后离"的离任审计原则得不到坚持,大部分情况下是先离后审,即已决定了被审计人升职或退休等情况下进行的审计。当有人升职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就会认为,反正已经确定其升职了,走走过场,应付了事,如果过于认真还会得罪人,弄不好还会遭到报复。当有人退休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就会认为,都是该退休的人了,别再给他过不去了,搞不好别人还会说三道四,简单审计一下,出个报告算了。更为常见的是,反正是别人已经决定的事情,我们的审计结果无关紧要,左右不了大局,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没有了责任感,很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三、时间跨度长,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在进行离任审计时,要对被审计人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少则两三年,多则三五年,有的甚至十多年,审计期间跨度大,由于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了变化、人员变动、业务量大等原因,加之受审计时间短、审计人员数量少等的限制,不可能审计得过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四、离任审计的深度不够,不能充分反映经营者的业绩,尤其不能揭示其短期行为
目前的离任审计只注重经营者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各项任期目标,而忽视了其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对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其短期行为对被审计单位的今后发展极为不利,但现行的离任审计对这种情况并不能给予充分揭示。
对策研究
第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法规依据,提高规范化程度。
审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行业或大企业审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或本企业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进一步增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
第二、 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加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频率和力度,以增强干部在任期内的责任感和搞好经营管理的自觉性、能动性。
第三、尽快理顺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关系。
将经济责任审计手段引入干部管理与监督之中,形成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有机结合的新的干部管理与监督机制。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也纳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范围,只要问题清楚,定性准确,不论是任期内还是离任时进行的审计,审计决定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责任应由现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与其他应负责任一样,作为今后考核、任免、升降职务等的依据。同时,审计部门应加大后续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职能,全面落实审计决定,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
第四、制定分层次、分工负责管理办法。
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分为重点与一般两类。重点者必须由审计机关承担;一般者可让部门审计或社会审计承担。同时可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进行分解,分工负责,例如,可在考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基础上,规定各级审计部门的承担范围。
第五、 建立审计成果共享制度。
如能有效地做到审计成果共享,则可以节约大量的审计力量,并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一是审计机关经常性审计成果可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所利用。不同审计机构或审计组织之间可以相互利用审计成果,特别是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审计成果,减少离任审计工作量。
2. 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独立核算的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免职、撤职、解聘、调离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按本条例实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审计的制度。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和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八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九条审计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权检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一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在建项目的投资和效益情况;
(六)收益分配情况;
(七)企业管理、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调离工作,应当先审计,后离任;被免职、撤职、解聘,可以先免职、撤职、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的,应当审计后办理离任手续。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决定离任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前向审计机关或内审机构提出离任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或内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五日内,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五条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审计人员认为与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二)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三)财务计划、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财产清查、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五)企业经营合同或协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报告及重大经营决策的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或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报告;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损、伪造、转移和隐瞒。第十七条审计中有些问题可以追溯到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年度,但应分清责任人。
3. 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实行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按本条例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因辞职、辞聘、解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降职、撤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理、厂长实行的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必须实行离任审计。因辞职、辞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等原因离任的,一般须先审计后离任;因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 经理、厂长因任期届满续任的,应当先审计再办理续任手续。 第四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单位考核该经理、厂长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职务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计划、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审计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职权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八条 审计机关负责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除审计机关审计以外的所辖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离任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 实施离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审计力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其资格须经省审计机关会同省财政部门确认。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告知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实施离任审计所需费用由委托的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列入预算。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所需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证。 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享有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三)就离任审计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内容: (一)经理、厂长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 (五)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六)与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决定或者批准其离任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确定离任审计事项后,应当及时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将审计通知书副本抄送被审计的经理、厂长。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经理、厂长或者单位认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的经理、厂长或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负责人的回避,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审计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财产清查、财物清理等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等有关资料; (二)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 (四)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等有关资料; (五)经理、厂长任职期间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报告; (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征求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对经理、厂长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经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经理、厂长的任免机关、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日内按审计管辖权限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者审计建议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审计管辖权限报请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处理,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必须执行。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按审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执行;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的; (三)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规定的,由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对审计人员、提供证明资料的人员、检举人员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挥霍浪费,造成企业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违法所得,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将结果书面通报审计机关,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的城镇集体企业董事长、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4. 离任审计方案
离任审计方案 (一)
根据县局(分公司)4月份办公会议安排,决定对4月份调整的烟叶工作站站长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工作相关的规定,特订以下审计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对烟叶工作站站长任职期间的资产管理、资金往来、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计,正确评价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进一步规范烟站的管理行为。
二、审计对象和审计期间
审计对象:西村烟叶工作站站长:陈百清
段村烟叶工作站站长:姚合群
仁村烟叶工作站站长:唐万民
果园烟叶工作站站长:席东峰
西阳烟叶工作站站长:古庆辉
审计期间: 20xx年3月—20xx年4月
20xx年6月—20xx年4月
20xx年3月—20xx年4月
20xx年4月—20xx年4月
20xx年8月—20xx年4月
三、审计内容
1、费用报销方面是否合规?有无超预算执行的现象?
2、物资差价款的收取是否按程序要求办理?交款是否及时,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3、烟叶生产专用物资管理手续是否齐全?报账是否及时?签字是否有代签现象?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4、资产管理是否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是否账账、账实相符?是否有擅自处置资产情况?
5、是否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往来、包装物、材料物资、库存商品明细账?
6、是否将以下单据整理归档?
(1)司磅员存留的过磅单及烟叶收购清单?
(2)仓库保管的出、入库单 和数量帐、调拨单、盘点表、成包验收入库单、质量认可卡及其它票据?
(3)微机操作员的收购发票及日报表、月报表?
(4)付款员的现金帐、付款凭证及报表?
7、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8、财务专用章和烟站专用章是否按照规定放置和使用?
四、审计成员
审计组组长:杨社军
审计组成员: 魏秋林 李留群 王龙
五、审计时间:
20xx年4月24日至5月10日
六、审计步骤:
①听取烟站汇报,②实施审计,③编写审计底稿,④汇总分析,⑤撰写审计报告,⑥和被审单位交换意见并签字。
七、工作要求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对审计工作提出要求:
1、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完成好审计任务,做到审计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理由充分,评价客观。
2、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和审计纪律。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依法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
3、加强基础工作管理,要求每天审计工作结束后记审计日志,审计事项结束出具审计工作底稿,强化过程控制,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
离任审计方案 (二)
为切实加强对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村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把我乡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根据《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74)号精神,结合我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专项审计,进一步加强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础组织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切身利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推动我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的透明度,真确评估村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确保第八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二、审计对象
村干部财务专项审计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两委成员。
三、审计内容
1、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2、财务预决算;3、财务收支;4、生产经营;5、项目建设的发包管理;6、集体的债权、债务;7、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8、物资使用;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包括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经营所得、村内“”一事一议筹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质等事项);10、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
四、审计依据
主要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xx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计。
五、审计范围
审计时限为20xx年1月1日以来的村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追溯和延伸。
六、审计方式
主要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小组对各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示,五天内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维持原审计;若对公示结果存有异议,则由乡审计小组报县审计小组重新进行审计。
七、审计时间
从20xx年9月10日开始,至9月25日结束。各乡要根据所制定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时间、期限,排出审计时间表,确保村财务审计工作在正式选举前全面完成。
八、审计要求
1、乡审计小组实施审计要以会计制度和财经法规为依据,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审计笔录,全面收集审计证据,做到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一丝不苟,不得主观臆断、马虎了事。
2、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廉洁奉公,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借机刁难,不准故意泄露审计事项,以保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审计工作。
3、审计报告经审计小组全体成员讨论后,要与审计对象见面,征询审计对象的意见。如审计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要进行复核,复核属实的应予纠正,复核无误后应向审计对象作出解释。
4、审计小组审计结束后,应根据审计结果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于9月23日前将审计工作总结及情况统计表报送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农经站)。
九、组织领导
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村级换届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县农业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全县业务指导,乡人民政府组织乡纪委、农推、财政及村财务代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开展村委会换届村财务审计工作。由于换届选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要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审计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安排,明确人员责任分工,及时部署开展专项审计。县成立领导小组及审计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经站。
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审计工作纪律,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还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
十、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9月10日——15日)
1、建立审计领导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村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县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审计工作小组要在9月15日前建立,列出审计计划,并报送县村级离任审计小组办公室,要求有审计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制定具体审计实施方案
各乡要结合各村实际,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工作方案。
各乡的审计方案务必于9月15日前报送县村级离任审计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9月15日——9月21日)
根据审计方案中所确定的范围和步骤,由各乡审计小组开展审计工作。对群众意见大,要求县级部门审计的由县级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1、进行初步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2、总体评价村级财务运行情况;
3、审查有关资料和经济活动,收取有关审计证据;
4、做好审计工作记录;
5、整理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三)总结、公示、上报阶段(9月22日——9月25日) 各乡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撰写和提出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建立审计档案等。同时,将审计结果在乡、村所在地政务、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各乡在完成全部村干部离任财务审计工作后,务必将审计工作总结和审计情况统计表于9月23日前报送县第八届村委换届离任审计小组办公室,由审计小组办公室整理后报送县第八届村委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州业务主管部门。
离任审计方案 (三)
一、离任审计程序
1、审计准备阶段:一要取得离任审计委托,应及时取得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书面授权或委托书,依据集团企业的有关制度开始实施审计工作。集团企业董事会和领导层对审计任务的布置与大力支持,是顺利实施离任审计的前提。二要做好审前调查,要分析任期内历年审计资料及结论,以便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三要制定审计方案,方案要把握目标,突出重点,对具体步骤、人员分工及审计方法,以及是否延伸对被审企业下一级企业进行审计等内容应当明确。四要下达审计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应向被审企业说明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方式(送达或就地审计),并提出需配合工作的具体要求,例如准备好财务帐册、凭证、报表及相关合同资料等。
2、审计实施阶段:一是要召开审计进点会,讲明审计目的和要求,听取情况介绍,并取得被审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作出的书面承诺。二是组织审计查账,在审阅、核对、调节、盘点和调查的基础上,将账面审查的结果与收集的账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3、撰写离任审计报告:在整理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后要撰写好离任审计报告,并向委托方及有关单位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撰写的内容及要素和其他审计项目一样,区别在于离任审计报告反映的审计客体是“企业负责人”,其作用是为集团企业考核、任用管理人员提供依据。报告中要高度重视对离任者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合理评价,这部分内容对于被审计企业和离任者来说较为敏感,也是离任审计成果的综合体现。如何恰当进行审计评价,要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法规制度为准绳,以资料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对问题要结合客观条件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以表象论功过、断是非,并注意有无潜亏和短期行为。在审计报告中应尽量使用量化指标和对比的方式说明企业经营状况,用写实的表述客观反映企业对外投资、偿债能力等方面情况,不用感情色彩浓的词语,切忌做无审计依据的随意评价。
(2)谨慎性原则。审什么就评什么,要有针对性。审计证据不足或不太清楚的事项不要做评价,超出审计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评价措辞要恰当,有分寸。
(3)责权分清原则。对所发现的问题,结合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与政策影响面,实事求是地剖析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明确前任与现任责任,分清直接与间接责任,主观与客观责任,集体与个人责任。
(4)突出重点原则。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评价,事无巨细、评价过长,会影响审计报告的效果。
二、离任审计内容
1、检查内部控制:检查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既是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的必要前提。检查一个企业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该企业内控制度模式,二是检查该企业内控的现状和健全性,三是测试该企业内控的有效性(即符合性测试),四是根据测试结果对企业内部控制予以评价。
2、审查任期内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是审查财务收支及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规章等情况,关注有无隐瞒收入、偷漏税行为,有无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的不法行为,有无按规定程序办理投资决策、重大采购、股权变动、经济担保等事项;二是审计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关注有无弄虚作假、潜亏挂帐、虚盈实亏、转移损失等问题;三是审计资产、负债和损益,关注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有无呆坏帐及其他经济遗留问题。
3、审查任期内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负责人作为资产的受托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履行其托管责任,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企业存量资产进行审计核实,能划清前后任的经济责任归属。一要谨慎地检查各类资产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例如,对现金、原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或抽查,对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进行证实;鉴别资产报废依据等。二要审查各项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情况,将企业纵向变化的相关指标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比与分析,如投资回收期、资金利润率、设备完好率等,有利于考察企业发展前景和生产后劲。
4、重点审查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着重评价企业负责人是否完成经济责任目标,一般包括销售、利税、固定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等内容。实施审计要逐项核查指标完成情况,并适当拓展和延伸审计内容。例如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时,将项目计划、合同与实际投资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任期经营业绩的分析与评价,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可以因地制宜,选取一些最能反映经营活动真实情况的经济指标来进行。
三、离任审计的方法
因受时间和人力安排等条件的限制,离任审计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科学地选用审计方法。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结合”:
1、企业自查与审计检查相结合。对资产规模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可先由企业对实物和资产进行盘点,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由审计人员进行重点抽查核实,以提高审计效率。
2、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相结合。较好的内部控制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关键,能预防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机结合,可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3、账簿审查与实物核对相结合。对重要的资产除对账表进行审查外,还要核对实物,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4、账簿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审计中除审查账簿外,还可通过调查,如与有关人员进行交谈,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合理评价打好基础。
5、离任审计与延伸审计相结合。延伸审计下属企业及有经济往来的企业,是全面有效评价经济责任的一个有效途径。
6、离任审计与专项审计等日常审计相结合。能充分利用以前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审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加强对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旅游企业系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涉外宾馆饭店、商贸公司、投资公司、车船公司、免税品公司、开发公司、出版、印刷、发行公司以及与旅游有关的其他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旅游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旅游企业)。第三条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中因各种原因而离开现任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凡调离原任职单位所属系统者,不得办理离任手续。第四条实行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方面划分不同时期企业法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促使企业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旅游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考查使用干部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第五条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承担经济责任时间,从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任职的时间起,至任期终了或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决定离任的时间为准。第六条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内部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第八条按照现行旅游企业管理体制,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按隶属关系审计相结合的制度。第九条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旅游行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办理国家旅游局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重点旅游城市旅游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旅游行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并办理对直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受理本地区下一级旅游部门单位对所属旅游企业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复审工作。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其下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重点旅游城市旅游局直属企业的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下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第十三条非旅游部门所属的旅游企业,由其隶属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第十四条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旅游行业的各级审计机构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力量不足时,企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十五条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是否安全、完整,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弄虚作假,资产不实、帐实不符,化公为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企业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帐、坏帐和其他重大的经济损失问题;
(五)企业经营决策是否合理、正确、合法,有无经济违法行为,有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事件;能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有无明显的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六条在审计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应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目标、社会效益目标、管理目标及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等情况。
6. 什么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资产管理者受托管理资产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审查、评价和鉴证活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集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于一体的综合性审计,其审计结果既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综合评价、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又可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一、资产管理责任 l、流动资产变动情况评价。
接任时的各项流动资产数额与离任时的流动资产数额比较。主要对债权资金的分析评价:
一是接任时应收账款的清理状况,是否履行了企业管理者的职责,及时组织清理催收债权资金。
二是接任后有无新增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呆死账和潜亏因素。
三是预付款的结转时间,是否及时结账,存在账外经营问题。日常审计工作中,经常发现现任领导者不管前任账面存在的问题。比如:数年前遗留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债权长期挂账,接任多年既不积极组织人员催收,也不做坏账处理。长期推倭、扯皮,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影响企业效益,也影响经营者任期内财务指标的完成。审计评价要指出领导干部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的责任,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是前任遗留的潜亏,还是任期管理不善。
2、对库存商品及材料的分析评价。
一是库存商品真实性;二是库存材料无积压;三是商品材料无亏库。
3、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评价。
接离任时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反映出企业权益状况,同时折旧额也是考核评价企业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主要指标,提足折旧能够保证从成本中收回资本,重新扩大生产能力,也是第一管理者经营企业的主要经济责任。
二、负债运用责任 l、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评价。
接、离任时的负债状况对比能够反映出第一管理者在资金利用方面的能力,同时也是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的经济责任,此项可评价债务状况和偿还能力,也可以看出经营者在企业管理中的资金管理水平。企业占用其他企业资金开展生产经营,在财务账面反映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数据,要客观评价接、离任前后的债务对比,计算资产负债率的增减变化。企业管理者在负债经营方面应承担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危险和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等经济责任。
2.负债真实性评价。
某些领导者要求财务人员在完成当年承包指标或实现盈亏目标时,账面悬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不及时结转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虚拟应付对象,以负债形式隐瞒资金。审计评价要如实反映企业领导者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生产经营责任 生产经营管理的结果,体现在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上,从而反映出领导者组织生产的能力。
收入是否完成预期目标,既是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又是检查收入完整状况。收入未及时进账或没有记人收入科目,挤列、虚列和少计成本费用,随意调节利润,这虽然反映出财务会计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会计人员的责任,但也反映了领导者的某些意愿,表现出领导者财务管理的混乱,应负有主管责任。如果是领导者要求留有余地,应负直接责任,以划清领导者与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界限。
从理论上讲,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管理是一项复杂、科学、连动的控制工程。作为企业领导者,不可能对每一个控制点都观察到,所以审计评价,不能事无巨细都推到企业第一管理者身上。尤其是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些是财务人员的责任范围内的问题,与正确评价领导者的业绩关系不大,可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不宜作为评价领导者的经济责任的依据。
四、投资决策责任 企业投资是谋求事业发展。但对于乱投资的管理者应当明确指出,这不单单是负有责任的问题,而是失职、渎职犯罪。一个企业的资金运用,只有第一管理者一支笔有批准权。如果是未经必须的程序,乱拨款,用于投资、借款,造成国家和企业资金重大损失,就构成演职犯罪。即使经过了必须的程序,造成投资损失的,也要分清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
五、违纪违规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者,应明确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性质及数额,明确违纪责任的轻重情节。对于截留收入、挤列成本、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私分国家和企业资财的领导者,应从重处罚和提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建议。
上述五项是每个企业法人或第一管理者在经营管理企业时最为关注的经济业务活动,应列为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7.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严格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按本条例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其因辞职、辞聘、解聘、调离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指标合同进行。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第六条市、区、县(市)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第七条市、区、县(市)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取得合法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十条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被审计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二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
(二)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在建项目的投资情况;
(六)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干部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组织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撤职、解聘的,可以先撤职、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的,可以先离职,审计后批准离任;工作需要调离的,应当先审计后批准离任。第十四条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或委托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社会审计组织受理离任审计,应当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书》。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内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的要求及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第十六条被审计企业或离任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企业或离任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分别由审计人员所在的审计机关、内审机构的主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决定。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财产清查,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济指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经济决策的有关资料;
(四)离任人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离任人任期内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和隐瞒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第十九条审计组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对离任人作出审计评价,向申请、指定或委托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查证报告,并送交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8. 离任审计应该审计什么
离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取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概括起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应履行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所以,离任审计的内容也由这三部分组成。
离任审计要审计的内容如下:
1、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2、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4、经济责任审计
(8)离任经济审查如何界定不当获利扩展阅读
离任审计,或称任期终结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活动。
离任审计方法是指审计人员为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据以证实被审事项的性质和发表审计意见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由于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责任审计、管理责任审计和法纪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
因此,进行离任审计,必然要综合运用多种审计方法。这些审计方法,除了检查、分析性复核等基本方法外,还会运用到ABC分析法、网络技术法、综合评分法、金额法等一些特殊方法。
参考资料
网络-离任审计
9. 离任审计内容及方法是什么
1、检查内部控制:检查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既是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的必要前提。检查一个企业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该企业内控制度模式,二是检查该企业内控的现状和健全性,三是测试该企业内控的有效性(即符合性测试),四是根据测试结果对企业内部控制予以评价。
2、审查任期内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是审查财务收支及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规章等情况,关注有无隐瞒收入、偷漏税行为,有无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的不法行为,有无按规定程序办理投资决策、重大采购、股权变动、经济担保等事项;二是审计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关注有无弄虚作假、潜亏挂帐、虚盈实亏、转移损失等问题;三是审计资产、负债和损益,关注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有无呆坏帐及其他经济遗留问题。
3、审查任期内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负责人作为资产的受托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履行其托管责任,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企业存量资产进行审计核实,能划清前后任的经济责任归属。一要谨慎地检查各类资产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例如,对现金、原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或抽查,对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进行证实;鉴别资产报废依据等。二要审查各项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情况,将企业纵向变化的相关指标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比与分析,如投资回收期、资金利润率、设备完好率等,有利于考察企业发展前景和生产后劲。
4、重点审查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着重评价企业负责人是否完成经济责任目标,一般包括销售、利税、固定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等内容。实施审计要逐项核查指标完成情况,并适当拓展和延伸审计内容。例如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时,将项目计划、合同与实际投资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任期经营业绩的分析与评价,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可以因地制宜,选取一些最能反映经营活动真实情况的经济指标来进行。
离任审计的方法
因受时间和人力安排等条件的限制,离任审计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科学地选用审计方法。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结合”:
1、企业自查与审计检查相结合。对资产规模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可先由企业对实物和资产进行盘点,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由审计人员进行重点抽查核实,以提高审计效率。
2、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相结合。较好的内部控制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关键,能预防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机结合,可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3、账簿审查与实物核对相结合。对重要的资产除对账表进行审查外,还要核对实物,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4、账簿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审计中除审查账簿外,还可通过调查,如与有关人员进行交谈,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合理评价打好基础。
5、离任审计与延伸审计相结合。延伸审计下属企业及有经济往来的企业,是全面有效评价经济责任的一个有效途径。
6、离任审计与专项审计等日常审计相结合。能充分利用以前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审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0. 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厂长(经理)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和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董事长离任,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厂长(经理)离任,是指厂长(经理)因辞职、辞聘、解聘、免职、撤职、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必须实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厂长(经理)因辞职、辞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必须先审计后离任;因其他原因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但审计必须在其离任后一个月内开始。
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以及依法设立的经营目标合同、协议等进行。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六条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和县(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市审计机关确认的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
(三)经市审计机关确认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机构)。第七条审计组织实施离任审计时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离任者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九条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商业秘密。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管辖第十一条下列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国家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二)市属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三)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集团公司。第十二条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第十三条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管辖分工,由县(市)、区审计机关确定。第四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内容:
(一)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五)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六)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织在审计工作中,为了查明有关事项,有权追溯到离任厂长(经理)任期以前的年度。第十五条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决定或批准其离任部门或组织告知同级审计机关,并按离任审计管辖分工,向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通知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审计组织应当在接到离任审计的申请、通知或委托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组成审计组。
社会审计机构在决定受理离任审计后,应当与委托的部门或组织签订委托协议书。第十七条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当向离任者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委托协议书副本。审计通知书、委托协议书应当载明离任审计的内容、范围、对离任者所在单位的要求及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第十八条离任者所在单位或离任者认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离任者所在单位或离任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织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