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如何应对
对于这些不同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应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式 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方法来解决,因为,这种纠纷就其本质来言,属于民事纠纷,只能依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会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假借公安机关的公权力,由公安机关插手到这场经济纠纷里来,以追究相关受害人刑事责任为要挟,以达到向相关当事人最讨债务等目的。而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是非常大的,个人的经济崩溃、商业信誉丧失殆尽,从此一蹶不振的大有人在。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原因,有的部分公安机关是出于对案件性质的定性上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观点,误把民事纠纷定性为刑事犯罪,从而,立案侦查,插手到经济纠纷中来;有的公安机关明明知道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出于其局部单位经济利益的考虑,认为有“油水”可捞,或者,个别办案民警违法收受对方 “好处”之后,滥用职权,非法插手到这场经济纠纷中来。公安机关插手的方式往往是采取对这场纠纷的性质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名 ,对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一般采取首先由另一方当事人带领下,找到受害人处,采取强行将受害人带走,关押到附近的某宾馆或其他场所,然后,威胁该当事人或其家属拿钱赎人,否则,就要真的把当事人带回去,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也有的是在网上现发布通缉令,然后,在来到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抓捕,抓到后采取刑事拘留,办理的手续全部“合法”,程序也很 “完善”,完全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所需法定程序办理的。 往往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害怕,就会全部或者部分的支付所欠债务或者对方主张的钱款,才能获得自由。如不能全部一次付清,则采取对受害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方式的方法,让受害人出来继续筹钱还账,出来时,有的还要受害人写下书面保证。一旦受害人违约,则又立即取消取保候审,将受害人再次收监,关押到看守所里来,从而逼迫受害人还钱。 就这样,对余下的钱款,对方当事人会继续采取同样的手段,用公安机关威胁,继续纠缠,直到全部结清为止。有好多案例中,还另外向受害人多要出来相当可观的一笔数目,作为所谓的“办案费”,对于立案侦查的这些款项,本身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纠纷,有的确实属于是欠款不还,而有的确是对方违约后,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公权力,硬讹诈自己。因此,受害人对此相当不满,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也受到很大的损害。好多受害人不懂得法律,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往往也是这种现象屡屡发生的原因。
② 公安插手民事纠纷怎么办
具体分情况而定,公安机关担负着日常的社会治安和管理工作,由于公安机的关职责和工作特点,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不可避免,公安机关能否介入民事纠纷也是传统习惯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但是违法插手民事纠纷可以向纪检举报。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依法有限介入民事纠纷,处理矛盾,有着其他机关无法取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一直处于进退维谷的状态:进,就可能进入不当或干涉越权退,就会被认为不作为,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能否介入民事纠纷和怎样介入,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有限介入民事纠纷对国家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
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交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调解协议书”应存档备查。对不服公安派出所调解意见的,应劝导双方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交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调解协议书应存档备查。对不服公安派出所调解意见的,应劝导双方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民事纠纷,虽然有相应的法条,但是如果法律当中没有规定的话,民事纠纷在处理的时候,可以按照社会习惯来进行。民事纠纷在日常生活当中非常多,因此一些小的民事纠纷,如果可以协商解决的话是最好的。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着作权纠纷等。
法律依据
《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
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
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要积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
③ 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如何应对
对于这些不同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应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方法来解决,因为,这种纠纷就其本质来言,属于民事纠纷,只能依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会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假借公安机关的公权力,由公安机关插手到这场经济纠纷里来,以追究相关受害人刑事责任为要挟,以达到向相关当事人最讨债务等目的。而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是非常大的,个人的经济崩溃、商业信誉丧失殆尽,从此一蹶不振的大有人在。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原因,有的部分公安机关是出于对案件性质的定性上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观点,误把民事纠纷定性为刑事犯罪,从而,立案侦查,插手到经济纠纷中来;有的公安机关明明知道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出于其局部单位经济利益的考虑,认为有“油水”可捞,或者,个别办案民警违法收受对方“好处”之后,滥用职权,非法插手到这场经济纠纷中来。公安机关插手的方式往往是采取对这场纠纷的性质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名
,对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一般采取首先由另一方当事人带领下,找到受害人处,采取强行将受害人带走,关押到附近的某宾馆或其他场所,然后,威胁该当事人或其家属拿钱赎人,否则,就要真的把当事人带回去,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也有的是在网上现发布通缉令,然后,在来到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抓捕,抓到后采取刑事拘留
,办理的手续全部“合法”,程序也很“完善”,完全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所需法定程序办理的。
往往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害怕,就会全部或者部分的支付所欠债务或者对方主张的钱款,才能获得自由。如不能全部一次付清,则采取对受害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方式的方法,让受害人出来继续筹钱还账,出来时,有的还要受害人写下书面保证。一旦受害人违约,则又立即取消取保候审,将受害人再次收监,关押到看守所里来,从而逼迫受害人还钱。
就这样,对余下的钱款,对方当事人会继续采取同样的手段,用公安机关威胁,继续纠缠,直到全部结清为止。有好多案例中,还另外向受害人多要出来相当可观的一笔数目,作为所谓的“办案费”,对于立案侦查的这些款项,本身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纠纷,有的确实属于是欠款不还,而有的确是对方违约后,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公权力,硬讹诈自己。因此,受害人对此相当不满,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也受到很大的损害。好多受害人不懂得法律,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往往也是这种现象屡屡发生的原因。
本律师根据自己多年来办理此类案件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为受害人提示几种应对办法及法律救济途径:
首先,要明白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一直以来一再重申,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插手你们纠纷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是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从心理上,不要害怕,要有信心。
其次,不要才采取过激的行为,以免刺激非法办案的民警。因为涉案民警非法办案,一般来言,都知道其行为的违法性,尤其是异地办案,他们本身就怕“出事儿”,如果受害人过于激动,会使本来“心虚”的他们,感到了威胁,会采取假戏真做,真的把被害人带回去羁押,将错就错、错案错办,那么,即使经过你的努力斗争,最终无罪获释,你也会因此遭受到更大的损失。要知道“来者不善、善者不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稳住自己的情绪,不要害怕,要运用智慧与其“斡旋”,先摆脱危险,获得自由,再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第三、摆脱危险在现场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可以根据现场的情况随机应变,比如:公安机关一般会首先以询问或讯问的方式给受害人做笔录,那么,你陈述时,一定要将你们的纠纷如实地向公安机关陈述,让其记入笔录,因为,这份笔录对你案件的定性非常重要,对于以后可能出现的民事诉讼,也是关键的证据。即使,问询中,公安人员可能采取诱供的方式诱导或威胁你,也不要害怕,也要如实陈述事实,不要害怕、不要上当,一定要把事实陈述出来,让他们记入笔录。在笔录上签字前,你一定要仔细看一遍笔录,看清记录的内容是否与你说的相符,如相符,再签字;如果不符,你有权利要求公安人员重新给你改正记录,正确后,再签字。千万不可不看笔录,拿过来就签,这样做有可能会使你陷入对方的一个圈套中,即便无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拿着这怎笔录作为证据到法院去起诉你,给你打民事官司,这份与事实不符的证据很可能就会使本来有理的你,打输了官司。
获得自由后,如有可能,要在当天就取得客房登记、住宿发票等相关的证据,以备以后采取法律措施时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脱身后的法律救济措施。
在你获得自由脱身后,你首先要做的是,到律师事务所找有经验的律师去咨询,把你的相关情况陈述给律师,委托律师,让律师来给你提供法律服务。
有些受害人自身的心理非常复杂,会认为支付律师费花钱了,好像是“吃了亏”,便采取走一步、问一步的方法,自己操作,不懂的地方再去再咨询律师,本律师建议你且莫采取这种方法,要知道“术业有专攻”,更何况你的这种权利是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你即使听明白了律师给你说的,但是操作起来,遇到的情况会是千变万化的,你作为非专业人士,是根本无法应对的。甚至有时,会适得其反,违法办案的民警会因你没有准也专业的律师的介入而变得对你变本加厉起来,甚至,采取快速反应,对你采取羁押措施。而如果你找到比较富有经验的律师,代理你去与公安机关讨“说法”,好多情况下,情形就会大不相同了,有好多情况是律师一接触后,提出非常专业的法律关观点,指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性,交涉效果往往马上就变的好起来,很可能就从根本上解除了你的这些麻烦。
在你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律师开始为你代理,你的律师会首先会根据你提供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证据,分析你们纠纷的法律性质,分析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性质,在从法律规定上确定了公安机关插手的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后,律师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与公安机关交涉,具体交涉方法,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对于采取非法拘禁行为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已经达到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犯罪条件的,你的律师会及时代理你去本地或者你被采取非法拘禁措施的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去报案,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后,你的律师将会代理你参加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为你讨回公道。
对于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或者公安完全是按照刑事侦查法定程序办理的,你的律师会首先向该公安机关发出律师函
,并将相应的你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送达给公安机关,正式从法律上与公安机关交涉,从法律上论辩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具体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复杂情况也会比较多,这就要求律师具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及处理该类案件的丰富经验,才能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在与公安机关交涉过程中,经验丰富的律师还会在与公安机关交涉的同时,还会采用综合的方法,动用各种法律的手段,利用各种有利的法制环境,来维护你的合法权利。
因此,能否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得的目的,就在于你是否会科学的运用法律武器,这需要的更多的是您的法律意识,只要您有法律意识,委托有比较经验的律师,你的权益必将会得到切实的维护的。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的是,这一类的案子,属于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有句老话,叫“来者不善、善者不来”,个别公安机关既然敢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来之前也是有所准备的,他们也会考虑到对你采取措施后,你会做出什么反应,事前他们也是会制定相应对策的,即便他们的行为看起来一点合法依据都没有,他们也不会因为你自己提出的抗辩理由就轻易善罢甘休,这就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来为您维权了,确实不是作为公民的你个人可以解决的问题了。有些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比较聪明,多家咨询律师,每个律师那里学一点“本事”,然后,总结一下,自己就认为可以不用委托律师,亲自出马,去找公安机关“理论一番”,或者去上访,认为闹腾一下就可以逼迫公安放弃违法办案,这种做法其实是非常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要知道,本来这就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公安机关怎么都比你专业,你虽然在律师那里学了一些“本领”,但是,真到了给公安机关交涉时,对千变万化的情况,你根本没有应对的策略,甚至会刺激到非法办案的民警,采取走“合法程序”手段,真的按照侦查程序对你侦查,然后,将你移送检察机关,最后,起诉法院,判刑了事。本来在实践中,出现错案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难以避免的,更何况有些人如果处心积虑的要追究你呢?结果,律师费你是省下了,却因自己的“聪明”而惹下了更大的麻烦。
另外,我再说一下你从律师那里学来的“本领”问题。
从给你提供咨询的律师角度来言,他所能给你提供的咨询意见,只能停留在咨询的层面上,而不会给你整个过程都提供完整的对策咨询法律意见,这很好理解,因为首先,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只是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来进行分析,你提供的情况是单方面的,公安机关到底掌握了什么?你不专业,也说不太清楚,要想全面,还要等到律师真正接触公安机关后才能做到。
其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他提供什么服务,你就应当付出相应的对价(法律援助案件例外,援助案件属于每个律师都负有的法定义务,是无偿的法律服务)。当事人“货比三家”的多家咨询,律师虽然也会给你解答,但还只是停留在咨询层面的解答,能根本解决你问题的关键点,律师是不会告诉你的。(这也恰恰是律师办案的关键点,这样,你就好理解了吧?)对千变万化的情况方面,律师是专业的人士,非常富有经验,这是你个人亲自操作所无法比拟的。切忌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制社会良好法制环境的维护和实现,在于全社会共同的努力,这当中也有你的不懈努力。因为我们都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法制社会的春天一定会到来的,法律会最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全国律师同行们都愿为维护法制建设、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奋斗!
④ 公安插手经济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一般没有处罚的,警察以个人名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亲戚朋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只要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是不构成滥用职权的,只有利用警察身份来干预导致他人合法权益被损害才会考虑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⑤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法律分析: 公安插手经济纠纷,可根据《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向纪检委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⑥ 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规定
法律分析:《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指出,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⑦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法律分析: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 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⑧ 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法律分析: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第二条 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⑨ 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有哪些
凡是属于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对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明确的规定,工作中,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如果当事人确属经济纠纷,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有弊也有利。正确行使权力会迅速有力地解决债务,合同等经济民事纠纷,节省大量司法资源。错误行使权力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阻滞经济的发展进步,还会发生公安民警利用权力进行寻租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正确介入经济纠纷,而不是绝对不得介入经济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⑩ 如何认定民警插手经济纠纷
如何认定民警插手经济纠纷,具体如下:
1、没有处罚的,警察以个人名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亲戚朋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只要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是不构成滥用职权的,只有利用警察身份来干预导致他人合法权益被损害才会考虑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2、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原因,有的部分公安机关是出于对案件性质的定性上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观点,误把民事纠纷定性为刑事犯罪,从而,立案侦查,插手到经济纠纷中来;
3、有的公安机关明明知道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出于其局部单位经济利益的考虑,认为有油水可捞,或者,个别办案民警违法收受对方好处之后,滥用职权,非法插手到这场经济纠纷中来;
4、公安机关插手的方式往往是采取对这场纠纷的性质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名 ,对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一般采取首先由另一方当事人带领下,找到受害人处,采取强行将受害人带走,关押到附近的某宾馆或其他场所,然后,威胁该当事人或其家属拿钱赎人,否则,就要真的把当事人带回去,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5、有的是在网上现发布通缉令,然后,在来到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抓捕,抓到后采取刑事拘留,办理的手续全部合法,程序也很完善,完全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所需法定程序办理的。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