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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经济组织

发布时间:2022-11-04 20:50:31

⑴ 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国际经济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特征: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⑵ 什么是社会经济组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有的社会经济组织调整、转型,新的组织不断产生,组织形式复杂多样。

一是农户成为农村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单元,农村基层组织发生深刻变化。改革开放以后,包产到户首先使农村家庭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从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到个人或合伙的个体、私营企业,家庭的作用突出,家族作为家庭的联合或放大,在农村经济、社会事务乃至政治活动中的影响在扩大。从1987年我国开始村级村民自治试点,1998年正式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全国推开,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推动了农村党支部进行公推直选,进而推动乡镇一级组织民主选举。农村基层组织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二是企业类型多样化,单位制松动。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类型增多。国有、集体两大类别之外,新增了个体、私营、三资等新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国有、集体两大类别内部出现了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同时新出现了大量的中介机构,如证券交易所、律师服务所、房地产交易所等中介服务组织。各种类型企业都定位为单纯的经济组织。原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在逐渐剥离办社会的职能。单位制松动,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就是干活挣钱的关系。职工在工作以外遇到的问题,都推向社会,自己解决。

三是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大量涌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团体飞速发展。1997年,全国性社团发展到1848个,地方性社团发展到20多万个。社团组织遍及产业部门、社会服务与社会福利部门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卫生、科学研究等领域,还有特定企业、职业、兴趣爱好等组织。1998年以来社区组织在各大城市迅速崛起。

⑶ 其他经济组织包含什么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具体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拓展资料

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经济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社会组织在社会科学中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

社会组织的产生,其动力来源于功能群体的出现,以及群体正式化的趋势。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一方面,功能性群体自然演化成了正规的社会组织。

另一方面,一些社会群体的正式化,也造就了组织的形式。有学者认为,组织可以通过社会功能的专门化、社会动员和社会暴力三种原因而形成。

现代人类社会的组织同样具有上述的特点,各有不同。像各种跨国公司是功能群体演化成的组织,而军队则一直是战斗群体正式化的产物。那种认为社会组织只能通过社会分工来产生的观点是片面的。

经济组织:

经济组织是从事经济活动的机构,包括经济实体、市场中介组织、国际经济组织。

经济实体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有固定场所,依法登记开业,自主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自负盈亏,有工厂、商店、农场、公司等具体形式。

市场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生产者与经营者、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服务,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和制定会约、惯例等活动的机构,如行业协会、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

国际经济组织是联合国或若干国家根据有关协定成立的协调国际经济关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性、地区性、双边或多边性和专业性的经济组织。

比如世界贸易组织,是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的、有效执行新的贸易规则、促进贸易自由化、确保多边贸易协定实施的全球性经济组织;欧洲联盟是欧洲国家间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是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⑷ 现在的供销社属的性质是什么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第二条对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这里面明确了四层含义:第一,供销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第二,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合作制的经济组织;第三,供销合作社是一个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第四,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简称“中央5号文件”)。中央5号文件明确提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中央强调,要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做到“三个坚持”,第一就是“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供销合作社内部应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但“无论实行哪一种经营责任制,都不得改变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充分体现它的群众性”,“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从上述表述中,可以明确看出,中央5号文件规定了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群众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社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亦官、亦商、亦民。
首先,供销社是一个“官办”的群众性组织。供销合作社有自己的《章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职能和工作规范的。只有党派和社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和公司等才需要通过制定《章程》来明确职能和工作规范。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文件,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从上述文件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而且,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最近,中央已经批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在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过程中,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已是必然。因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具有如工会、科协等群众团体的职能,承担着上下联系、协调、指导等责任,只有由财政列支,参照公务员管理,才能履行好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供销社是一个“官办”的经济组织。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职能,供销合作社一般都有自己的社属企业。而其它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是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再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一方面农产品“卖难”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流通环节“压价”收购农产品,等于钳制住了农民增收的“瓶颈”。为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比如,减免农业税收,实行种粮直补,等等。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这些措施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被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上涨因素抵消很多,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并不多。这样,国家的惠农政策被市场流通环节截取了,没有落实到农民头上。而由于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价格居高不下,农业生产成本就降不下来,农民增收就实现不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当前的国情下,要想让农民富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一个桥梁和纽带,或者叫“媒介”。政府通过它进行市场运作,把富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农民通过它进行市场运作,实现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达到增收的目的。这个处在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市场载体就是供销社。供销社是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它如同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一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运行。所不同之处是,它在市场运作中,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它作为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价格的一个特殊载体,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将“明补(直补)”改“暗补”,变“输血”为“造血”,调动和开发农民自身的市场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也就是说,供销社依靠一定的政府职能和财力代替政府参与市场运作,调节市场价格,达到帮助农民增收的目的。
第三,供销社是一个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央5号文件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一切活动要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它必须和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才能实现对农民社员不以盈利为目的,才能把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真正送到农民手中。
第四,供销社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作为县级以上供销社联合社,它由财政开支保障其履行一定的政府职能;它运作公共财政补贴农业和农民的专项资金,调控农村流通市场;它还以国有投资控股社有企业,并享有国家许可的涉农物资专营权。这些都充分显示供销社的国有国营性质。同时,供销社的基层社和专业社吸收农民入股,以扶持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加收入为目的,又体现入股农民集体共同所有和持股农民联合合作民有、民治、民享的特点,既有集体经济的特点,又有民营经济的特点,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供销合作社的职能
中央5号文件规定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它的职能和任务是: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这也是对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确定职能提出的总的框架。
中央5号文件还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国家也需要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供销合作社应该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这也是对供销合作社职能的一个界定。中央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在国家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中 “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文件中明确提出,要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中央5号文件还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同时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政府委托的任务应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予补偿。供销合作社承担的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储备任务,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200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作用。”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200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供销合作社要推进开放办社,发展联合与合作,提高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上述文件对供销社的职能重点强调了以下几条:
1、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2、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
3、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
4、引导和带动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5、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依据上述文件,可以将供销社的职能概括为:
1、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2、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
3、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
4、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三、供销合作社的任务
关于供销合作社的任务,中央5号文件作了以下明确阐述:
“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任务就是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把一家一户办不了或不好办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在一起。”
“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一切活动要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服务的观念,进一步转变经营作风,改进经营形式,在农产品购销活动中大力发展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和利润返还制,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使农业生产更符合市场需求,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只要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的活动,供销合作社都应当依法积极去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组织转变,大力发展以加工、销售企业为龙头的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带动千家万户连片兴办农产品商品基地和为城市服务的副食品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业和其他二、三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办成综合服务组织,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办好村级综合服务站和庄稼医院,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工作,帮助农民发展专业化生产,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适当调整基层社建社规模,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在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大集镇为中心建社,实行并社留店,适当扩大经营规模。要以县联社为龙头,广泛开展农产品的“分购联销”和工业品的“联购分销”,提高规模效益。”
“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给予保护和扶持。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
四、供销合作社的作用
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中央5号文件充分肯定:“4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利受益;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供销合作社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单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领导,使这项改革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深入进行,见到实效。”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对此,要坚定不移。”
供销社是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服务活动已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依靠非政府组织的中介机构管理。适应这个客观要求,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已经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成为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承担着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扶持农民进入市场的特殊职能。供销社是政府服务“三农”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根据实际需要,供销社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对基层合作社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起到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作为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供销社还享有专卖、专营以及国家赋予它的一些特殊权利。与此相适应,在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它有接受政府采购与销售的义务。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供销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供销社是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中央5号文件强调,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服务实力的基础上。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社对社员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取得经济效益,是具有社团性质和企业性质的特殊经济组织,以实现农民维护自身利益、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
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基层社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要尊重农民意愿,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
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办好消费合作社。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供销社的改革发展振兴,离不开政府给予的职能定位。没有相应的政府职能,供销社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要争取相应的政府职能,不仅要靠我们积极工作,还要靠我们从不同角度思考,从理论上找出根据,从实践上提出依据,为政府定位供销社的职能拿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扶持农民发展,帮助农民增收,应当而且必须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这既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强农民市场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现实要求。这样,在政府和农民中间需要有一个能够参与市场运作的中间环节,它既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以扶持农民为己任,又要以合法的身份参与市场运作,通过经济手段把政府的助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是不能直接参与市场运作的。而其它经济组织承担不了这个任务。因为,作为一般的市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不可能恪守服务三农的宗旨。供销社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它是作为这个中间环节的最佳选择,是其它政府部门、经济组织和群众团体所不能替代的。要多作这样的宣传,让政府特别是国务院决策领导接受这样的观点,供销社才会有新的发展机遇。

⑸ 陕西公务员考试中的 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具体指什么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社会组织在社会科学中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

(5)什么是特殊经济组织扩展阅读

社会组织的产生,其动力来源于功能群体的出现,以及群体正式化的趋势。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一方面,功能性群体自然演化成了正规的社会组织。

另一方面,一些社会群体的正式化,也造就了组织的形式。有学者认为,组织可以通过社会功能的专门化、社会动员和社会暴力三种原因而形成。

现代人类社会的组织同样具有上述的特点,各有不同。像各种跨国公司是功能群体演化成的组织,而军队则一直是战斗群体正式化的产物。那种认为社会组织只能通过社会分工来产生的观点是片面的

⑹ 哪些是属于世界经济组织

1.按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方的不同,分为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基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条约或协定而成立的国际经济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就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组织中数量最大、活动最为频繁、影响最为广泛的组织,它通过其成员国政府对其所作的建议或决定予以考虑和实施,从而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影响较大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有:联合国系统的经济机构,如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等;七十七国集团;石油输出国组织等等。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又称民间国际经济组织,由各国的民间团体组成,在编纂商业活动惯例、贸易情报交流与收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较有影响的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有:[[国际商会]、国际博览会联盟、国际批发贸易中心等。

2.按参加范围,可分为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参加者包括世界各洲或多数洲的国家或民间团体的国际经济组织,其特点是成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参加者局限于某一洲或某一地区的国家或民间团体的国际经济组织,其特点是通过参加国之间的联合实现其经济目的或增强其经济实力。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此外东南亚联盟、加勒比共同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亚洲开发银行等也属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按商品结构,可分为各种根据某项特定商品的特点而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

此类国际经济组织也称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参加者大多是某项特定商品的生产国或出口国。其特点是以协调各成员方的出口政策(包括出口数量和价格)、对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作出统一安排为宗旨,维护成员方在有关商品的国际贸易中的共同经济利益。目前,几乎所有的原料和初级产品都有自己的国际经济组织,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小麦理事会、国际茶叶委员会、国际食糖组织、国际咖啡组织等。

⑺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从而个体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农民的合作,从而农业经济主体的合作对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市场地位的提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这包括成员自愿的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共赢和利益共享等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经济组织,它还具有下面三个基本特征。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协作经营。农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即经营模式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从而农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就是家庭经营经济,这一特征使得农业合作经经济组织在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时期更带有社区性和综合性。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有较大难度。农业经营是一种典型的分散经营,尤其是传统农业,其商品化率很低,农民的合作欲望和合作意识很低,这说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竞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而对于稳定农业的发展和稳定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差,同时由于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不高,这严重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和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和信息方面予以积极的支持。

⑻ 特殊法人组织包括哪些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特别法人的特点
1、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但又不具有出资人和设立人,而是依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2、特别法人具有法人的组织形式。特别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也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还有其法定代表人,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设立,具备法人的所有组织形式,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3、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4、特别法人的外延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才属于特别法人。
二、机关法人特征
1、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
2、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来自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拨款;
3、只能在因行使职权所必需时才能参与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租赁房屋、购买交通工具与房屋等。
三、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特点
1、是社员自愿联合的组织体。合作社成员基于自己的利益,自愿联合,结成共同的经济体,是私益法人。
2、主要目的是社员之间的互帮互助、互惠互利。设立目的既不是,也不是公益,而是为社员谋求经济利益和改善生活。
3、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机制和分配方式特殊,采取按劳分配、按交易额分配,或者在按劳分配、按交易额分配的基础上,结合一定比例的按资分配。
4、合作社的经营须共同经营,民主管理,不得将任何社员排除在合作事业经营之外,管理实行民主制,每一社员享有的投票权完全平等。
5、合作社有相应的法人机关。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可以是理事会,也可以是董事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⑼ 2、什么是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有哪些作用

一、国际组织的含义和类型 (一)国际组织的两种含义 国际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第一,广义的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是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组成的组织。第二,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二)国际组织的分类 1.当代的各种国际组织,按其基本性质和活动范围考察,大致可分一般政治性的与专门性的两大类。一般政治性的国际组织有较广泛的权限,从事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活动,如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等。非政府国际组织则只具有较专门的权限,仅就某一特定业务进行活动,如万国邮政联盟、国际海事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组织迅速增长。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7条,当前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有17个,称为“专门机构”。它们通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协调机构同联合国合作并彼此合作。 2.如果按其组织的地域特点来看,国际组织又可分为世界性的与区域性的两类。世界性国际组织对一切国家开放,如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则是指由某一地区国家参加、并且其职权也以该地区为限的组织,如非洲统一组织、美洲国家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3.国际组织中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即国际经济组织。它们是国家间经济交流与合作的一种组织形式。西非经济共同体、石油输出国组织、可可生产者联盟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成立,对协调各成员国间的经济政策、维护民族经济权益、保护国家资源以及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组织的发展历程 国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与国际关系的演变密切相关。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际组织的萌芽和初步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 工业革命带来的革命性变革和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使国家间关系日益密切, 国际关系的内容不断丰富。国家间开始通过国际会议解决重大国际问题。第二次工业革命使得临时性的双边和多边协调已不能满足国际关系发展的需要。国际组织边应运而生。这一时期主要是以专门性的国际协作为职能,统称为“国际行政联盟”。除此之外,国际组织的其他形式也在19世纪中后期也开始出现。 第二阶段,国际联盟的建立和国际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两次世界大战之间) 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诞生了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联盟,他标志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已经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这一时期各类国际组织都有不同程度发展,政治性组织明显增多。 第三阶段,联合国的成立与国际组织成熟发展新阶段(“二战”结束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联合国的建立标志着国际组织进入一个成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国际组织的发展还有以下特点:第一,数量猛增,类型多样,活动遍及各个领域。第二,区域性和次区域性国际组织获得很大发展,国际间经济组织成为国家间合作的经常形式。第三,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 三、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于国际组织的作用要全面地分析和认识。既要看到它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它的局限性。 国际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是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主体,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组织可以促进主权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开展交流、协调、合作,调停和解决国际政治冲突和经济纠纷,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首先,国际组织最常见的角色是被当作成员处理对外关系的工具。 其次,国际组织还经常被看作是多边活动的舞台,它提供比较稳定的场所和渠道供成员聚集讨论 另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所扮演的第三个角色是作为独立的参与者,这是指国际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任何成员的名义参与国际事物。但是,但这种独立只能是相对的。 但是,国际组织作用的发挥要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有其局限性。国际组织作用的大小取决于他的作用和类别。由于国际组织与国际社会的密切关系,不同时代和世界格局背景下,国际组织的作用也就不同,发挥作用的领域也不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还受到成员国社会性质的制约,国际组织内部的成员关系也会影响国际组织的作用发挥。

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全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什么呢?

1、 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首先,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 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3、 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国的土地,不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就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在实际对农村中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手续,最终才能在一段时间内获得土地的使用权,需要注意,这并不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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