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省有没有最新退伍军人一次性补助金的最新规定
没有。最新消息:甘肃省出台政策自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开始,兵役优待补助金不分农村、城镇户口,统一由民政部门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发放。
1、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
2、国家寻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这是只是退伍补助,不包括其他的一些补助(特区由特区补助、中西部困难地区国家会有困难补助)由于服役地区不同,兵种不同(海空军较高)。因此退伍费用差距比较大。 范围在两万到五万不等。武警部队二级士官复员可以拿到五万元。
3、这只是一个地方的标准,不同地区的安置费用差异还是挺大的。因此只要当地政府给的补助金+部队国家退役金之和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就可以。
(1)甘肃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是多少扩展阅读:
条例全文: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5、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7、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2. 甘肃大学生服役两年后能拿多少钱甘肃大学生当兵服役后能拿多少钱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县级民政府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省内各地实际发放金额也有所不同。若按2013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计算,我省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4500—13500元/人/年,两年共9000—27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3500—11000元/人/年,两年共7000—22000元。
2.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省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3.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3. 退伍军人一次性补助金
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义务兵补助标准: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市统计局发布为准)的2倍。因军队或国家建设需要、身体原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提前退役的,按实际服役时间发放,计算方法为: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实际服役时间;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其它原因提前退役的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士官补助标准: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选改士官后服役时间增加1年,增发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2年)×5%];有条件全程退役士官,按实际服役时间发放,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实际服役时间-2年)×5%];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应服役时间-2年)×5%]。直招士官补助标准: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服役1年增发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5%);未满规定服役年限退役的,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的5%乘以实际服役时间,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5%×实际服役时间;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的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5%;因公因病致残提前退役的,参照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标准发放;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应服役时间×5%)。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服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标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标准;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无正当理由退学退伍的、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选择自谋职业的士兵,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入伍前为在校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后,不再领取一次性助学金。服役时间的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立功授奖的退役士兵,以应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残疾退役士兵,以应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5级、6级的,增发15%;7级、8级的,增发10%;9级、10级的,增发5%。开除军籍和除名的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台湾省(相关政策待解放后制定)二、安徽省(安徽省民政厅网:安徽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我省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标准1_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在此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乡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经济补助标准。三、福建省(文件号:闽政【2012】36号)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四、甘肃省(文件号:甘财社【2011】211号)发放对象: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下列人员,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一)入伍时户口在本省的农村、城镇籍义务兵。(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开始,停止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金,建立统一的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标准: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发放。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农村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已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补齐。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五、广东省(文件号:粤府【2016】108号)补助标准: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具体补助办法。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42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及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2015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为:义务兵、初级士官按当地2015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中级士官按当地2015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按当地2015年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增加补助。对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具体补助金标准。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文件号:桂政发[2004]30号)发放标准: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七、贵州省(文件号:贵民发【2013】9号)自主就业补助:根据2011年11月1日试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部队按服兵役一年4500元来计发;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的规定,地方按服兵役一年3600元来计发。八、海南省(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不低于5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补助资金由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70%。九、河北省(文件号:冀民【2012】99号)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十、河南省(文件号:豫民文【2013】118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1年,省补助120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省经济补助标准随着国家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各州(市)、县(市、区)也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十一、黑龙江省(文件号:黑政发【2011】86号)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农村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十二、湖北省(文件号:鄂民政发【2012】98号)补助标准: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2)×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义务兵和士官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计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士官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3.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服役2年以内(含2年)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2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十三、湖南省(文件号:湘政发【2013】16号)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服役一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在退出现役后6个月内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征集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确定。省财政从2012年开始每年定额补助6000万元,对各地分档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十四、吉林省(文件号:吉政发【2012】40号)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十五、江苏省(文件号:苏政发【2013】161号)明确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以县(市)或设区的市为单位,实行城乡统一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应当从中扣除。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1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上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其服役年限提高补助标准。十六、江西省(文件号:赣府厅字【2013】7号)发放对象: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士官;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选择原有安置政策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仍按原有标准执行。十七、辽宁省(文件号:辽政发【2012】29号)发放对象: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县级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可比照上述政策发给经济补助;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符合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规定的退役人员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十八、内蒙古自治区(文件号:内政发【2011】123号)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农村牧区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文件号:宁党发【2012】14号)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全区统一按照每人40000元标准,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分级负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治区财政对县(市、区)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补助比例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30%;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为50%;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彭阳县、隆德县、西吉县、泾源县、原州区、海原县为70%。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并自行负担,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校大学生享受户口所在地相关优待和经济补助。二十、青海省(文件号:青政办[2013]211号)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统一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士按4年计发、上士按5年计发、四级军士长按6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市)县按8∶2比例负担,具体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二十一、山东省(文件号:鲁政办发【2012】34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二十二、山西省(文件号:晋民发【2012】87号)发放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包括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变故的原因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士兵)。发放标准: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其服役年限按照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满后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计发。二十三、陕西省(文件号:陕民发【2012】37号)补助标准:1、义务兵补助标准:义务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x2年义务兵期。2、普通士官补助标准: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2)。3、直招士官补助标准:直招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4、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军队院校学员,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计发;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计发。关于军龄的计算:服役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军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军龄按6个月计算。立功受奖增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给予增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多次荣获同一奖励等级的,不累计计算增发金额。二十四、上海市(文件号:沪民安发【2012】9号)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5万元发放;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以5万元为基数,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递增10%。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二十五、四川省(文件号:川府函【2012】218号)。补助对象: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时地方经济补助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二十六、天津市(文件号:津政发【2012】10号)。补助对象: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出现役时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以上人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补助标准: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我市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在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增发相应比例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女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比照高一年限男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发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接收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十七、西藏自治区(文件号:藏政发电【2011】18号)。从2011年12月1日起,凡我区户籍兵源征集入伍的士兵退役后,除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以外,均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服役两年的义务兵退役后自主就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0元,每超期一年增加10000元,最高服满11年的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14万元。二十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件号:新政办发【2012】10号)。一、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对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增发标准不变。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各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当地财政,各地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其他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方式仍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48号)和《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6号)执行。新的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收取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冬季(含2011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新标准执行,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原标准执行。二十九、云南省(文件号:云政办发【2012】135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1年,省补助120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省经济补助标准随着国家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各州(市)、县(市、区)也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三十、浙江省(文件号:无)暂时没有找到浙江省相关文件,杭州市的(文件号:杭民发〔2015〕3号)如下:全市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一)退伍义务兵服役满2年的,按当年度基础标准的200%核减退役金(由部队对作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下同)后发放。(二)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按服役满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当年度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10_。(三)进藏服役期满退役后,按当年度基础标准的400%核减退役金后发放。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当年度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10_。(四)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含2014冬季退役士兵),对在杭入伍在校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后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民办、高职、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同类学生),退役后复学的退役士兵,由入伍地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五)入伍前已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保留入学资格的大学生士兵,视同在校大学生士兵,由入伍地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六)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待,给予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七)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简称直招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批准退出现役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由接收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服役年限给予发放。(八)不适合留部队的专业宣传队、体工队队员,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范围,不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九)士兵服役期间受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十)因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身体原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批准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十一)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在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30_。上述各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三十一、重庆市(文件号:渝府发【2011】106号)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
4. 甘肃军人退伍费一览表
退伍费一览表:
1、退伍补助费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退伍费
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和退伍差旅费等。
①退伍补助费:按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服役不满年限、或满年限不同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由财务部门根据军务部门的通知和现行标准编制领报证,由财务部门直接发给本人。
②医疗补助费:对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经团以上的卫生部门证明,分一、二、三等酌情发给医疗补助费。
义务兵:13050。
下士(一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57592。(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50279。(县市以下户口)52229。
中士(二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98174。(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83771。(县市以下户口)87528。
上士(三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177660。(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150642。(县市以下户口)157597。(选择转业的士官不按此标准核发)
四级士官(四级军事长)(农业户口)退伍费:277654。(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232760。(县市以下户口)244241。(选择转业的士官不按此标准核发)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5. 退伍地方一次性补助金是多少
标准为每人2000元。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等。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抚恤金、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金、残疾附加保险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退役伤病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待遇。
两年义务兵退役费总额约6.6万,其中养老险3.5万,职业年金2.1万,一次性退役金0.9万,伙食费等0.2万,实际到手约3.1万。当然回到地方还其他奖励和补助。比如,深圳、上海、北京等经济好的省市还有一次性奖励,家庭补助等,两年义务兵各种补助和奖金等共计26万元,这还是3年前标准,再加部队两年津贴、退役费和各种福利,两年共计近40万。五年下士退役费总计约24-25.8万。其中大中城市、县市及农村复员费标准分别为4.1、2.8、2.4万元,养老保险7.7万,职业年金4.7万,一次性退役金2.3万(立功的按5-15%上调),住房补贴6.4万,奖励工资、医保等0.7万,实际到手约16.3-18.1万。八年中士退役费总额约37-40.1万,大中城市、县市及农村复员费分别为4.2万、5.2万、7.8万,养老保险11.5万,职业年金6.1万,一次性退役金3.6万(立功的按5-15%上调),住房补贴10.6万,其他1.1万,实际到手约25.5-28.6万。12年上士士官退伍费,其中复原员为8万多元,安家补助农村的约4.1万,县市以下4.1万,大中城市约2万4,回乡生产补助费4万8,奖励工资约为0.8万,一次性退役金约5.4万,立功受奖按比例上调,住房补贴为8.1万,住房公积金7.7万,医疗补助约0.7万,养老保险约16.7万,不算养老保险和一次性补助,回农村的总数约为47.4万,县市以下约为42.6万,大中城市约40.9万。
法律依据:
《退伍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6.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标准如下:
1.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即4500元*服现役年限。_
2.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
2)*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义务兵和士官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计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士官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3)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服役2年以内(含2年)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性经济补助;服役2个以上的,参照士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退役军人选择安置安排工作后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吗
退役军人选择安置安排工作后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1、根据国家民政部下发的部署文件,对于参加过战役的退伍军人和在原有部队从事核试验的军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需要填写表格统计。对于没有参加过作战的退伍军人,也同样享受部队发放的补贴,只是在数额上有所区别。
2、普通义务兵退伍后部队一次性下发退役金,具体数额由部队进行规定,并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水平和全年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及军人的职业特殊性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
3、在部队当兵超过十二年的军人,在退伍后可以选择分配工作。军人退伍一种选择是可以自主择业,由国家民政局给予一定的自主择业费。另一种选择是由国家安置工作,退伍军人的档案在民政局军人安置办,由国家安置工作需要军人的入伍通知书、退伍证书、转业证明以及党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7. 甘肃省定西市承包土地种植经济林补贴多少
对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坡耕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当年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原粮300斤(从2003年开始折现金210元),现金20元;坡耕地造林补助年限: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宜林荒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
1、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在去年对早稻、中稻、晚稻和小麦每亩良种补贴10元、15元、15元和10元,以及对农民发放每亩最低不少于10元的粮食直接补贴标准上,今年将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
2、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从2009年新粮上市起,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最低收购价比去年分别提高0.10元、0.11元、0.11元,达到0.87元、0.83元、0.83元。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也将作较大幅度提高。
3、大幅增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在去年中央安排40亿元资金,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补贴50%,深松机和旋耕施肥播种机补贴40%,农业机械单机补贴额上限为5万元的标准上,2009年中央安排100亿元资金,对购置农业机械补贴。
4、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继续实行保险补贴。水稻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小麦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240元,保费为每亩12元,财政补贴9.6元,农户负担2.4元。棉花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油菜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
5、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实际保险补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负担12元。奶牛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费为每头480元,财政补贴288元,养殖户负担192元。
6、引进奶牛补贴。从省外购进或迁入我省集中饲养奶牛30头以上的,每头给予1000元补贴;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每头给予1500元补贴。
7、对荷斯坦奶牛实施冻精补贴。每头按2剂冻精进行补贴,每剂冻精补贴15元。
8、增加农民户用沼气补贴。2009年,中央安排30亿元资金,用于农村户用沼气等项目建设。对每户补贴标准由去年的800元提高到1200元。
9、对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坡耕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当年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原粮300斤(从2003年开始折现金210元),现金20元;坡耕地造林补助年限: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宜林荒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
10、对长防林、兴林灭螺林工程补助。对实施长防林工程,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对实施兴林灭螺林工程,每亩一次性补助150元。
8. 甘肃水库搬迁移民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移民搬迁一 次性补助费每人1000元,过渡期生活一次性补助费每人2000元,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政府将继续扶持 20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