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税务和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补助、基金以及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第七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民营经济组织不得伪造事实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套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监测和分析机制,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创造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设立、运营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有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等信息,方便民营经济组织查询。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PPP”项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脱贫攻坚、文化旅游、民生康养等领域。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投资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给予支持。
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开发区创业,依法享受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保障。
对于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拆除旧厂房或者利用原有工业厂房、在建厂房加层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免收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保费补贴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第十五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对外贸易平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民营经济组织因产品出口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护措施调查并被提起诉讼的,应当支持其应诉。
‘贰’ 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态度
目前我们国家对待民营经济、民间资本仍然持着一种机会主义态度。这种态度典型地表现在经济形势好转的时候,失业问题不突出,此时没有来自失业对于社会稳定的威胁,政府对国企大举扩张、“见阵地就占领”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支持和鼓励国进民退,同时又通过官方的统计官员宣称,没有发生“国进民退”,没有数据支持“国进民退”的说法。
一旦经济出现不景气和衰退,失业大军浪潮汹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再加上原本存在的一些如强制拆迁、司法不公等导致不稳定因素,以及大规模的灾害性天等,政府感到紧迫感。如何扩大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平息失业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这时鼓励民营经济的呼声就会出现。在国家机会主义挟持下,民营经济和民间资本的进退并没有多少主动权。此前我们呼吁制止山西煤炭行业的强制民营资本退出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今天政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卫生医疗和文化领域、国防科技领域,都有多少可信度呢?是国家机会主义的权宜之计,还是一项永久性政策?从以前的案例得到经验,民营资本显然不会贸然均纳入可能被强制交易乃至强制征收的领域。
‘叁’ 如何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1.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3.民营经济平等使用经济资源,获得市场机会,平等受到保护。
4.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加强宏观调控,利用财税、货币等政策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所面临的融资难等问题
5.民营企业自身要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不断提高自身创新能力,诚信经营,充分利用好国家的 政策发展自己。
‘肆’ 对民营经济的认识
民营经济是对公有经济的一个补充
完善和发展
以后国家还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大概比例在50%对50%
所以说现在的民营经济渐渐发展起来了
但你希望的还很远
相信再有个十多年民营经济
就大力的发展起来了
‘伍’ 民法典对保护民营经济的保护的具体条款
法律分析: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陆’ 我国为什么要消除对民营经济各种隐性壁垒
关于民营经济的定义,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一种较为认可的定义是,民营经济是指除了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经济、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的经济组织,它的主要成分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民营经济仍沿袭“依权监管”的模式,难以过渡到“依法监管”上来,导致民营投资的管卡多、手续杂、费时长,增大了民营经济发展的交易成本。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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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如何看待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问题
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要积极发展好国有经济的支柱作用。要活跃民营经济。
‘捌’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玖’ 我国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是什么
我国对民营经济的政策也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给予鼓励扶持贷款等等。政策。
‘拾’ 国家和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凡是承诺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文规定的,不得另行设置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领域投资发展。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2、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着、市场占有率高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争取国家、省、市项目贴息。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4、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征收有关税费。对个体工商户月销售货物5000元以下的、应征增值税劳务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应税劳务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5、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民营企业研制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6、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专利和PCT国际专利,给予适当资助。已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可直接参加市级科技成果评审。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着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出资受让他人知识产权,其实施的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被新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7、民间投资新建、扩建各类专业市场,免收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政府性基金。8、对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统一调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新增民营企业工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的最低标准执行,也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9、鼓励市内外民间资本投资创立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10、政府出资培训人才的计划指标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开放,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实列入成本。民营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民营企业人员出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11、大力扶持初始创业。本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从事初始创业的,每户可提供10万元以下小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明确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3年。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征税,税负从优,征税额度一年一定,并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12、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市属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与所在单位保留聘用合同关系2年,期满后不回所在单位的,与单位办理辞聘手续,解除聘用合同关系。13、鼓励机关干部离岗创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若有志创业,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4、鼓励镇江籍人士返乡创业。镇江籍知名人士、成功人士、海归人才返乡创业的,在用地、融资、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提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15、鼓励二次创业。实施中小企业发展“335”工程,每年新创办小企业3000户以上,培育300户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培育50户成长型企业进入亿元民营企业行列。推动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在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下实行核定征税,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激励私营企业进入规模以上行列,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优先安排公益服务、优先列入融资服务重点。引导本地成长性强的规模企业,加快创新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其技术创新,规模扩张,外向开拓,做大做强。16、规划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各辖市区在今年底前应在省级开发区和各乡镇工业集中区,根据产业特色规划建设至少1个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兴建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并逐步完善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对达到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享受省、市级相关的扶持政策。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资金扶持兴办的各类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可采取减免租金1-3年的办法,吸引创业者入园。17、建设培育创业专业市场。结合大批发、大物流、大旅游市场的开发建设,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开辟或扩大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聚集创业的专业化市场,通过市场摊位优惠出租、免收2年市场管理费等政策引导创业者进场交易,强化集聚辐射功能,提升市场影响力,努力做到建一个市场、带一片产业、富一方百姓。18、鼓励家庭创业。各地要引导工艺简单的劳动密集型项目进入家庭经营,鼓励园区企业将简单工艺工序剥离后外包给家庭加工,鼓励广告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等创意产业、网络营销进入家庭经营。19、开发社区服务项目。要依据各自资源条件,注重楼宇经济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小型创业基地及设施。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出租房进行改造、再利用,打造社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减免租金1-3年等办法,引导创业者投资经营社区卫生医疗、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业。对市区自建创业孵化基地、安排本市下岗失业等人员进场创业实验的街道、社区,凡安排1人稳定创业在6个月以上的,从市全民创业资金中给予2000元补贴。20、推进高效农业项目。各地要大力发展高效农业项目,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每年培育并重点扶持一批特色农业经营大户和种养加企业。21、加大政府性资金扶持。市财政设立全民创业资金专项,首期2000万元,今后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扶持初始创业者的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创业奖励及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各辖市区相应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创业者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22、加大信贷支持。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采取洽谈会、交流会等形式推动银企合作。商业银行要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业主体的信贷需求,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23、加强融资担保扶持。着力培育一批资本金过亿元、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根据担保机构为初创企业和微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由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为初创企业和微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24、完善创业咨询服务体系。市民发办要利用互联网完善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各辖市区要依托现有的就业训练中心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人力资源市场大厅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创业 “一条龙”服务。实施创业培训工程,把城镇新增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失水渔民、复转军人等人员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鼓励发展为创业服务的中介组织。25、完善技术与人才服务体系。引进、联办、新建5-6家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国家级技术服务平台。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的研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组织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寻求专业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搭建服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猎头、派遣和引进国外智力服务。26、进一步优化收费??每年由物价部门及时公示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未公示项目一律不得收费。除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慈善、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捐赠活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中介服务列为项目审批中的前置条件。依法确需中介服务的,一律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组织。27、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严格执行每月1-25日为“无例行检查日”制度和涉企检查申报审批制度。简化和改进涉企监督检查方式,在强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以教育引导为主,严禁以罚代管。对企业首次违规,属于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执行“初犯警告不罚”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