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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经济房后原住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10-24 10:49:59

1. 广州:剩余数百套经适房如何处理

原标题:广州住建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剩余数百套经适房如何处理?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等法律、法规,广州结合实际,草拟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7月28日,该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广州现有数百套剩余经济适用房,此次《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这些房子可售,同时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
广州市自2012年起,已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广州市已立项建设,且截至目前仍未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下称“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前,须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复核。
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复核标准包括: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广州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限额执行,同步调整家庭资产净值限额。
如申购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时,上一年度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如申购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广州市住建局介绍,自2012年起,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承租公租房或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公众对《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可书面反馈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邮编:510030,电子邮箱:zbbzfc@gzcc.gov.cn;传真:83370861)。
购房资格复核标准

2. 城乡一体化,有户无房的要怎么处理呢

没有房子的应该盖公租房,可居住但是没有产权,这个办法可行。

城乡一体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目前我国表面上已经取消了农村和城市户口的区别,绝大多数地方还实行了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但在实际上,户口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城乡差别和大中小城市差别,老百姓还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户口迁徙,城乡户口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别。

所谓城乡一体化,是指城市居民和农村居的户口和社会福利全面并轨统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是城乡一体化改革的第一步,以后将逐步推进社保、卫生、医疗、教育、住房等相关政策福利全面统一并轨。

3. 城乡一体化,有户无房的要怎么处理呢

没有房子的应该盖公租房,可居住但是没有产权,这个办法可行。

城乡一体化是 社会 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目前我国表面上已经取消了农村和城市户口的区别,绝大多数地方还实行了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但在实际上,户口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城乡差别和大中小城市差别,老百姓还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户口迁徙,城乡户口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别。

题主提到的有户无房问题怎么解决,这就要区别情况做答了。

一、如果你是农村户口无房户 ,你可以乡村集体申请宅基地,自己在村修建房屋居住。另一方面城乡一体化以后,你还可以享受城区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是针对城乡低收入人口的,每平米住房面积远远低于市场价,我们这边经济适用房每平米售价是市场价格的百分之六十。经济适用房指标由县级房管部门下拨到各项各村,由各村根据自己村民的申请来决定把指标给谁。你是无房户,又属于低收入群体,自愿住到城区的话,自己要及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如果你是城市低收入人口无房户 ,你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和住房租赁补贴两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申请同上,符合条件的无房户要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每年补贴一次,需要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经社区审核批准。各地补贴几千元不等。

三、如果你是高校毕业生 ,根据城市优惠政策落户大城市的话,不少大城市都有针对性的购房补贴政策和租赁补贴政策。今年以来。各大城市相继展开了抢人才大赛,只要你的文凭足够高,你的本领足够牛,就不缺城市给你大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购房补贴。

这里要说的是,想落户 北京和上海 这样的大城市,如果你没有房子,是件难于上青天的事!在这样的大城市里,成为有户无房的住户实在难得!老北京人分户、新的公务员考入或者少部分国企指标或者突出贡献的人才有可能!

总的来说,城乡一体化后,农村人似乎有多享受到了城里人的住房政策,但城市人却享受不到农村人的宅基地政策。但城市里有户无房户也绝对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

城乡一体化后,有户无房户只要注意政策动向,注意及时申报申请,还是有不少优惠政策的。让每一个中国人都更有尊严地活着,这是中国梦的主要组成部分。

欢迎关注村姑说村事。未尽之处,敬请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对于房子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那么城镇一体化之后,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

其实有些地方城镇一体化,仍然有很多只有户口没有房子的农民。比如说现在新成立家庭的农民基本上都没有房子,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自己盖房子
对于城镇一体化的情况,在我们这边新县城,已经做好统一规划,这些规划住宅区的地方都是留给那些没有房子,只有户口没有房子的人,进行盖房子申请的时候,再划分到住宅区进行自己盖房子,

这里也是统一规划的现象,但是这个呢,条件限制比较多。不是谁都可以申请,你必须符合相对应的条件才能够在城镇一体化的地方进行申请盖房子。

其实多半这些城镇一体化的地方,他们给盖房子的地方都是比较偏僻的

比如我们这边的新县城已经站在建造当中,那么城镇一体化的这些户口,自己本身没有房子的,就可以申请盖房子的申请,然后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金额。

就可以获得在我们这边农村里面,他们专门规划住宅区的地方进行盖房子。

买房子获得相对应的优惠
在我们这边市区里面盖了很多这些楼盘,但是他们对于这些城镇一体化的户口里面没有房子的户口,到市区里面买房子是获得一定的优惠的

给予10年的免息年限,比如说如果是贷款分期付款买房子的,那么在这个分析当中如果是20年的,那么其中的十年就不用交纳一定的利息。

这样子呢,也是给予这些没有房子的人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政策的支持。

搬迁落户也给予一定的优惠。
对于那些读书比较好的高材生,那么如果想要搬迁的户口要刚好属于城镇一体化的地方。

那么搬迁出去的时候,落后的当地如果有相对应的政策,也会给予优惠的政策给予很大的帮助和鼓励。

其实每个地方我们觉得都有不同的政策,对于这种情况,以上所说的三个是我们这边当地的情况。

但是在农村里面目前可以申请盖房子的地方还很多,至少在我们广西这边大部分地区还能够申请到自己盖房子。

如果真的是属于城镇一体化搬迁的范围之内的,政府会有相对应的政策给予支持,没有房子的也会有相对应的政策帮助的。

所谓城乡一体化,是指城市居民和农村居的户口和 社会 福利全面并轨统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是城乡一体化改革的第一步,以后将逐步推进社保、卫生、医疗、教育、住房等相关政策福利全面统一并轨。

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城乡一体化后,原来的村委会已经改为居委会,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跟城市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已经完全统一,无论农村怎么改,社区居民一户一宅的基本住宅建设用地是可以申请的,有承包地的社区居民可以使用自己的承包地依法申请宅基地建房,没承包地的居民可以购买社区居民的闲置宅基地申请修建房屋,也可以直接购买社区居民的自建房居住使用。只是城乡一体化后,申请宅基地建房有可能要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申请宅基地建房只在没有统一规划建房的社区可申请,已经规划建房的社区是批不到宅基地的。
可以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济实用房。
城乡一体化后,有条件的无房居民可以购买商品房居住使用,经济条件差的居民可以申请购买经济实用房,经济实用房的价格比商品房的价格低很多,条件差的居民购买经济实用房相对比较容易。

低保户和贫困户可以申请易地扶贫安置房。
对于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户和经济生活条件较差的贫困户,没有房屋是可以申请易地扶贫安置房的,申请易地扶贫安置房是完全免费的,一分钱不用交,阿洪的老家有一家困难户,没有承包地,没有住房,一家7口人在城里申请了一套大户型易地安置房,非常划算。由于易地扶贫搬迁需要拆出老房子退出宅基地,有承包地和有住房的人大多数不愿意易地扶贫搬迁。
可以集体统一规划建房。
城乡一体化后,很多有条件的社区都会集体规划建房。对于有房屋宅基地的居民,可以用宅基地换取集体建房。 对于没有房屋宅基地的居民,一般需按集体规划建房成本价交钱购买房屋使用权,一般的无房居民,集体规划建房后是绝对不可能免费分房给你居住的,集体规划建房使用权的或得必须有偿。 好比村里面没有宅基地想建房子的人,你必须花钱购买宅基地才能申请建房,村里面是没有义务无偿分宅基地给你的,村里面只有依法批准农户建房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城乡一体化后,有户无房的居民说白了,主要还是要靠自己,除了低保户和贫困户可以依法申请购买经济实用房和申请扶贫安置房外,一般的居民,是没有人无偿分房给你居住的,城乡一体化后,有户无房的居民户口不受影响,没房屋也是自己想办法的。

在农村,有户无房的现象的确存在,造成有户无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何切实破解无房户的住房问题,政府已有相应的政策出台,但农村由于各种实际情况问题复杂,难以做到完全解决,但无房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以得到解决的办法。

申请宅基地,无房户是农村申请宅基地的优先对象。如若村的规划已没有存量建设用地,可以要求村委会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但事实上也有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比如已有规划的建设用地,因无房户调剂不到土地,而自己有土地的地方,并不符合建房规划。

转让闲置农房。转让闲置农房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依法进行。转让的农房必须是经过依法批准的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合法用地批文的房屋。然后依法缴纳契税,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但在实际情况中,农户闲置的农房转让的很少。

申请保障性公寓房。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有的乡镇已经正在进行保障性公寓房的建设试点,保障性公寓房主要是针对住房困难群众这个群体,但离全面铺开建设还需时日。

一个同村的,有五个兄弟,老大分户没有得到房子,夫妻两人在城里打工,儿子在城里读书,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又从长远角度考虑,城乡发展会实行一体化,为解决住房问题,最后决定在城里买商品房。

(三农观察汇观察、反映三农真实情况,欢迎关注评论交流)

我就是有户无房,无关系。

城乡一体化只是协调城乡发展、统筹农村区域农工商服同步发展、减少直至消除城乡在基础设施、 社会 服务事业等多方面的差距。只是由于我国各地农村情况不一,采取的方式方法不一样、推进速度不一样,并不是简单的实行市民化,也不可能全部取消宅基地、取消农民自建房。

一、总体来看,现阶段推进城乡一体化较快的区域是城郊农村,基本以城市规划、城市发展为先导,逐步实行市民化。 这一部分大多数实行的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配套为主。对于有户无房的家庭,在涉及拆迁补偿时,确实无法享受因房补偿的部分,但是可以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的相关补偿权益,不少地区也是以家庭人口来落实回迁安置房的;家庭确属困难家庭的,可以向住建部门依法申请经济适用房。对于城郊农村尚未纳入城市规划的有户无房家庭,确因生活需要需申请住房的,应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进行申请,并报依程序上报住建、规划等部门,获得相应的建设许可,即可进行建房。

二、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村来说说,城乡一体化更多的是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服务体系建设, 比如现在提倡的城乡环卫一体化、乡村教育及卫生体系建设等,在推行城乡一体化过程中,会逐步强化中心城镇的建设、强化中心城镇的带动作用,而不是简单的直接社区化、楼房化。 对于这部分区域的有户无房群众,完全可以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依法向所在乡镇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申请,在取得相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后,即可组织建房施工。

现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速度很快,就拿我们这儿来讲,城效周围的农户最起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都已经搬进了新居,很多人开始了半农半城、半农半工的生活。在实现这个行动的过程中,其政策的制定和行为的发生,都是由国家和政府提出措施和规划并主张实施的,所以其政策和规划的执行,就必须要建立在公平公正公义的原则上来实行,使全体农民都能共享到 社会 主义国家的优越性,都能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红利。因此在执行和实行城乡化一体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公平公正公义的原则才行,所以地方政府在实施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都是本着以农民个人所拥有的宅基地的面积来换取对等的安置区的楼房住宅面积,而农民被征收的土地则是以现金的方式加以补偿。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那些有户无房的农民该怎么办?要想解答这个问题,这首先得弄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的发生?

一般情况下持有农村户口的人,都会有宅基地和承包地,就是万一自己没有分得宅基地和承包地,那么自己长辈分得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按照常规来讲,自己也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在城镇化的时候,地方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划分新居时会适当的进行照顾。根据家庭人口的多少,通常采取的办法是在按照实有住宅面积分配以后,如果不能够满足家庭人口的居住条件,还会有廉租房和公租房提供保障。也就是政府将廉租、公租楼房全额投资建好以后,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只要能够满足住房困难的条件,政府就会提供这两种形式的租房供其使用,住户每年只需向政府缴纳很小一部分的管理费用即可。就比如我们这儿五十平米左右的房子,如果是廉租房每年是三百到四百元左右,如果是公租房每年的租金是七八百元左右,自己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因此参照这个原则,有户无房的农民不管其原因是怎么造成的,是早先自我放弃或者是私自转让了自己的宅基地,因为已经失去了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它所带来的利益分配的权利,因此现在肯定是不可能享受到新居无偿分配原则的。但是政府又不可能不考虑到这一部分人群的实际困难,所以如果是真正意义上有户无房的农民(实际上城市居民也可以),自己就可以通过乡镇或者是社区,向政府申请廉租房和公租房的使用权,经政府从房产管理部门查证落实其名下确无房产,并且也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通俗地讲,就是当政府经过审核后证实,自己名下确实无房、无车、无公司、无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时,就可以分配给廉租房和公租房供其使用。

我是下岗职工!是非农户口!一直靠打工生活!我没有房子,这直寄住在别人家!政府每年只给1千多块钱的住房补贴!还不够两个月的房租!哎……生活好坚难!

在农村,有户无房的现象的确存在,造成有户无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何切实破解无房户的住房问题,政府已有相应的政策出台,但农村由于各种实际情况问题复杂,难以做到完全解决,但无房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以得到解决的办法。申请宅基地,无房户是农村申请宅基地的优先对象。如若村的规划已没有存量建设用地,可以要求村委会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但事实上也有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比如已有规划的建设用地,因无房户调剂不到土地,而自己有土地的地方,并不符合建房规划。转让闲置农房。转让闲置农房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依法进行。转让的农房必须是经过依法批准的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合法用地批文的房屋。然后依法缴纳契税,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但在实际情况中,农户闲置的农房转让的很少。申请保障性公寓房。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有的乡镇已经正在进行保障性公寓房的建设试点,保障性公寓房主要是针对住房困难群众这个群体,但离全面铺开建设还需时日。

4. 申请经济适用房并已选房后不到5年结婚,配偶名下原有一套住房,经济适用房会被收回么

您好,应该会……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如果你拥有了这套住房后,你所申请的经济适用房会被回收。经济适用房会有人定期监督管理的。一下是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希望你能遵守法律,让更需要的人住上房子。祝你快乐。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望采纳谢谢

5. 在西安参加房改名下宝鸡有经济适用房受影响不

摘要 能够去买下房改房,但需要退还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经买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买下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限定及合同商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有下列要求:(1)家庭人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要求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婚(或丧偶)带未成年娃儿且拥有看护权]或年纪在35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6. 夫妻离婚后经济适用房怎么处理

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约定或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人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就无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的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经济适用房的交款时间始于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购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间跨度大,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损失很大,且这种认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还容易造成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极大不满,引发矛盾。仅将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部分财产价值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种情形下,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的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可以先行清偿,待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适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

7. 夫妻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后要怎么处理

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当然,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8. 交首付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住户如何退房

政府会把首付款退还,房子会收回。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着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9. 怎么取消对经济适用房的登记

购房者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1.2万元以下;三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购房家庭,待看到各大媒体近期刊登的《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公告》后,可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内四区的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窗口办理申购手续。 另悉,在经过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会签后,《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方案》现已正式审定,市国土房屋局近期将对外发布。 经济适用房购买指南 购买人群:持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 所需证件:户口本、身份证或相应证件。 购买程序:1、 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意向的消费者,持相关证件到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 购房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大连市安居办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购房者持审批单到经济适用房销售单位购房。 2、 在经济适用房销售单位购房的,购房者持《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审批单》和购房合同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发证中心等办证部门办理产权证书,无审批单的,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审批地址: 沙河口区西安路86号、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另外: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国土房屋局局长金建利,透露出今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酝酿新变化。 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面积和范围比2007年有所增加。2008年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不能低于80万平方米,要解决一万户。到2010年要将大连市的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住户全部解决。今年将鼓励原来的单位自有土地来建经济适用住房,经过批准,出售给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例如大化有一些旧的居住区,通过这些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一些经济适用住房,来解决大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2008年在一些普通商品住宅的小区里,配建一些经济适用住房,这也是方便老百姓有选择的余地,也使得一些所谓的低收入的和一些所谓的有钱人共同使用一个小区,小区里一些配套和环境大家都可以享受。初步想法是建在甘井子区朱琪路,不过要随着工作进一步深化和工厂搬迁进度来决定。

10. 经济适用房,离婚后户口怎么处理 经济适用房,离婚后户口怎么处理

一是分户,二是可以回迁户口。

一、关于离婚后户口分立

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离婚后户口回迁应依以下程序办理:首先,要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证明。因为张某在娘家落户就要在娘家参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利益的分
配,要分享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因此张某必须先取得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同意方可迁入户口。

其次,要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
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在取得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准许迁入的证明后,张某应到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户口登记机关
开具迁出证明。

最后,应持相关材料到张某娘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
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因此,张某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原户籍所
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拟落户的张某娘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同意迁入的证明,到拟迁入落户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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