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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由什么为指导

发布时间:2022-10-20 22:24:50

❶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9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省、市、县各部门和单位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粤办发〔2021〕3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大具体变化

变化01 强调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19版新规在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中,增加了部分描述,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体现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根本性要求。

变化02 适应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

在本次修订中,结合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将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且“审计委员会”在全文出现了10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出现了30次,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变化03新增指导思想

在新规定第二条中,新增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思想,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变化04重新定义经济责任

在新规定第三条中,将经济责任由2010版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重新定义为“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新定义层次和内容更为丰富。

变化05强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新规定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对于提高审计效果、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应用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变化06加强纪律保障

新规定第七条中增加“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变化07联席会议扩容7

新规定第十条“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加了机构编制、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变化08提出分类管理,明确审计全覆盖

新规定第十二条新提出了“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变化09明确项目计划管理程序

新规定第十三条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的程序进行了修订,按照“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程序拟定;

新增第十四条对计划刚性约束的条款,强调“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新增第十五条领导干部遇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终止审计。

变化10重新界定审计内容

新规定第十六条对审计内容总要求调整如下:

审计基础:应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

审计重点:将原规定中“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调整为“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

审计依据:将“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调整为“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与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新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和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审计内容做了调整,主要新增三方面内容:一是新增“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审计”;二是新增“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三是新增“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新规定第十九条重新修订了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审计的内容,包括八方面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变化11规范审计通知书送达程序

新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审计通知书须“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同时删除了“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规范了审计通知书送达程序。

变化12细化审计公示要求

新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细化明确“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变化13扩大意见听取范围

新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增加“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变化14强调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新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变化15审计报告程序重大调整

新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对审计报告的程序进行了重大修订,包括:

①要求“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而不是先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②明确了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③征求意见主体升格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而不是原来的审计组。

④明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而不是原来的“审议”。

变化16报告申诉程序重大调整

新规定第三十七条对报告申诉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取消了原规定中30日作出复查决定的程序,即针对申诉必须启动复查程序;要求“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由原来的复查、复核两级申诉调整为一级申诉,明确“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变化17优化责任界定种类、范围

①新规定对经济责任界定由原规定的三类“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调整为两类“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②六类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新增)

③五类承担领导责任的情形: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变化18强调“三个区分开来”

新规定第四十三条要求在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变化19整改报告归入领导档案

新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整改报告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变化20强化审计结果应用

新规定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分别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结果的应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次修订将审计结果应用单独成章,由此可见对审计结果应用的重视程度。



❷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按照审计的内容、审计的时间、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成如下几类:

1.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承包目标、租赁目标、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2.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审计时间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

3.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由什么为指导扩展阅读:

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一经产生就显示了其他审计无法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还是在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领导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向我们的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战。

2.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

3.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了前后任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❸ 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哪些考察对象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类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千部;

二类是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地方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千部);

包括的理由:地方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实务操作中,与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类似,故将其纳入党政工作部门的范畴.

三类是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

❹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是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制定的准则。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通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的经济活动,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的审计活动。通常由企业委派的总经理或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目的主要在于根据区别出经济责任人在职期间所在本单位部门经济活动中需要负有的责任,能够为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对经济责任人考核提供可以参考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通常有两点,分别是:
1、对干部的正确评价有利、对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有利;
2、对揭露惩治腐败行为有利、能够促进单位的廉政建设和规范干部们的工作职能。

❺ 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此外,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还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❻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承包目标、租赁目标、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2.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时间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3.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人们对审计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公认具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
三;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是审计的对象,也就是审计的内容。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代表着被审单位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如会计资料)的真实公允性的一种看法。本书第四章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四;证据是审计人员用来确定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真实公允性的各种形式的凭据。收集充分、有力的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从一定意义上说,审计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鉴定、综合和利用审计证据的过程。

❼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什么

你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有如下规定: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今后,若有什么大方向的问题可查此法。不要道听途说。
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亦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其制度,进而细化其职责。如我所在地区的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如下,供参考。
二、联席会议的职责是:商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利用审计结果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组成,并各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分别出任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
四、联席会议成员职责
一代表其所在单位参与联席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二协调、沟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代表其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通报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事项。
五、联络员职责
一协助其所在单位的联席会议领导成员的工作。
二整理其所在单位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三按照其所在单位的联席会议领导成员的指示,负责日常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情况。
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各派出一名领导,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召开联席会议。
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有关事项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指示,通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召开会议。
(二)草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范文书。
(三)草拟联席会议有关文件。
(四)对外解答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咨询。
(五)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联系、沟通。
(六)建议联席会议研究内容。
(七)草拟每年经济责任审计总结。
(八)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和市属各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检查。
(九)指导各区、县级市联市会议办公室工作。
(十) 承办联席会议成员临时交办的工作。
八、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
⒈ 市纪委参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⒉应市审计局或市国资委的请求,协同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重大违纪问题。
⒊在实施审计之前,向市审计局或市国资委通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人员)有关情况。
⒋在办案工作中需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报经联席会议确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实施审计。
⒌利用审计结果,对市审计局或市国资委移送的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复市审计局或市国资委。
⒍在联席会议上通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⒎指导、检查、监督区、县级市纪委、监察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二)市委组织部
⒈每年10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经同年11月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作为下一年度的委托建议,由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⒉向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制发对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通知书。
⒊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商市审计局、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实施。
⒋负责向省委组织部建议审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等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⒌向联席会议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调任、转任、转岗、免职、退休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⒍指导、检查、监督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三)市人事局
⒈向联席会议通报政府任免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调任、转任、转岗、免职的具体情况。
⒉指导、检查、监督区、县级市人事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市审计局
⒈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市委组织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⒉与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共同协商临时增加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⒊根据经联席会议确定的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办案工作中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⒋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⒌向联席会议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⒍对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⒎提出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
⒏领导区、县级市审计局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⒐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市财政局
⒈审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
⒉保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⒊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⒋协助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有关的审计资料。
(六)市国资委
⒈每年10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其管辖的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经同年11月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作为下一年度的委托建议,由市委组织部委托,由市审计局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
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委托或由市国资委安排组织未委托市审计局审计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⒊与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共同协商临时增加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⒋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⒌向联席会议通报企业领导人员经审计后调任、转任、转岗、免职的具体情况。
⒍提出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
⒎协助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有关的审计资料。
⒏指导、检查、监督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

❽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包括

服务大局,促进政策落实
合理安排审计项目,提升服务发展大局的质量。一是突出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的审计,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支出的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促进中央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工作作风转变,积极发挥审计机关在反对“四风”以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方面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大对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部署、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审计力度,关注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政策执行权、经济管理权和资金使用权的行使情况。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运行,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效益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三是针对群众提出的“热点”、“焦点”问题交答卷,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医疗、政府投资等“民生热点”领域,优先安排项目审计,并配套跟进一系列督促整改措施,帮助这些“热点”单位及时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受到被审计单位和群众的好评。
(二)突出重点,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
一方面引入绩效审计理念,加强对资金使用、政策执行等效果的监督和评价,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职尽责方面是否办实事、有实效,是否有漏洞、守规章,加强任期绩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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