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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的经济来源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0-15 00:46:31

㈠ 农村的主要经济来源是什么是种地还是发展副业

经济发展来源于有很多种多样大家传统式方法就是说栽种和喂养,也有就是说出门务工者和做买卖,如今相关政府对乡村帮扶力度挺大全国性许多地区都会搞精准脱贫新项目,针对如今的群众而言有挺大的协助非常是栽种和喂养这方面要是有念头能够做并且也有专业的单位给予技术性上的支撑,那样就不容易走很多弯路。

㈡ 请问,你知道农村的经济来源吗

农村的经济来源很多。但目前并不是以农业为主。农业的主要经济来源有畜牧业。养殖业。工厂。矿场。等职业。另外也能得到国家的各项补助。农村的生活已经比较富裕了。

㈢ 西安一村分红2290万人 均5500,该村主要的经济来源是什么

据有关媒体报道,西安高陵区杨官寨村从2008起为村民分红,至今已十三个年头,从最初的每人每年分红500元,到今年人均分红达5500元,他们是如何做到的?

村里的福利政策也让人羡慕,除了每年年终的分红,重阳节也会给村里75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福利,同时还会给村里考上大学的孩子发奖励,一本奖励10000元,二本奖励8000元。“

去年因为疫情,我们也给商铺减免了一个月的租金,总费用五六百万元,今年也计划会再次减免租金,目前还在商议具体减免方案,希望能尽力帮大家渡过难关。

我们新上任的村干部也承诺,不沾染集体一分钱、管好每一分钱,不沾染集体工程、管好集体工程,让大家监督我们做的事情,同时会在原有基础上,利用好所有资源,多谋思路。

㈣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中现金来源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一、户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因这是一个复合的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则较难把握。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甲乙原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甲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户籍并未迁入,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甲乙婚后,甲户口迁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因乙长年外出务工,甲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甲乙均长年外出务工,几乎不在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对以上情况,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复合标准,由几个部分组成,该“成员”不仅应当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且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的常住户口登记,这几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两种情况中,甲均不应认定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该“成员”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不论是否取得户籍,均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应认定甲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分配;而第二种情况则要具体分析甲婚后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以确定其为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如难以确定甲在哪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则应认定其为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成员”只要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取得该地常住人口登记,则均应确认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故上述二种情况甲均应获得分配。法院在审判中基本采用了第二种意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漫长的农耕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自然共同体,其成员间具有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而农民的户籍则往往受经济利益驱使,向相对富裕的地区迁移,与其实际生产、生活地常不相一致,故应主要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来确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在难以确定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情况下才参照户籍情况,这也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自然习惯。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虽长期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除有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下,一般不认定其丧失了成员资格。还有一种更为特殊的情况,甲乙婚后,乙户口迁入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入该地生产、生活或外出务工,在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乙或甲乙双方将户口迁回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居住,乙或甲乙双方请求分配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为基准时,则乙或甲乙双方在此时之前即已将户口迁回并在该地实际居住,就应当认定具有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得该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种临时突击迁入的,其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十分明显,如确认其在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获得分配后,不排出其再将户口迁回甲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获当地分配,这种“两头都占”的情况明显对两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不公平,且易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故不应确认其在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法院审理中基本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但实践中也有一些困惑,当事人迁入户口是否以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往往难以查明,且以当事人是在多长时间段内迁入来认定是否临时突击迁入,在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政策中均难以找到相应的裁判统一尺度和标准。综上,一般情况下,户籍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而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户籍往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相脱离。二、农村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农耕社会历史与现状决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全体成员赖以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正是维系特定范围自然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从这个意义讲,是否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判断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与此相关的有以下几种情形:1、返乡工人,个别出生农村的工人在退休后返乡落户农村生活,并承包土地耕种,同时领取一定的退休工资的,请求分配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2、新增人口,即因婚姻关系进入当地生产、生活并迁入户口的或新出生人口,因当地承包地未调整而未实际获得承包地的,请求分配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3、迁出人口,即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将原承包的农村土地流转他人耕种的,请求分配原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对上列情况,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其是否承包土地并耕种为标准。故第1种情况应获分配;第2、3种情况因未承包土地或土地已流转均未实际耕种,不以土地上的收入支付生活开支,即不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应获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以实际耕种的承包地上产生的收入来支付生活开支,即不应以是否已取得承包地并耕种为标准,而应理解为在丧失承包经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保障后,还有无其他生活保障为标准,故第1种情况因其尚有退休工资为生活保障,故不应认定其具有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获得分配。第2种情况当事人没有其他生活保障,其尚未实际取得承包地是因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造成的,其仍拥有承包经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故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可以获得分配。第3种情况因当事人没有获得其他生活保障,故应认定其成员资格,获得分配。法院基本采用了第二种意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因婚姻、出生等增加的人口仅是成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农户家庭的成员,其生活保障来自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且人地矛盾紧张是我国现实国情,故不能以当事人个体没承包耕种农村土地来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户籍与农村承包地往往难以衡量当事人是否为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审判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总体上应当把握一条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以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宜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反之,则不宜认定。

㈤ 社区居委会由哪些经济来源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社区居委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社区居委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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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一般村委的经济来源有哪些方面组成呢

村级运转经费。还有村集体经济。上级财政拨款。

㈦ 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包括哪些

村里的土地除去个人承包和已经开荒的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村集体的。这些土地的收益(出租使用权、国家征地补偿等)就是集体经济收入。还有一部分是村办企业的盈利,不过这部分现在很少了,好的生意都让个人干了。村办企业基本绝迹了
摘录其他回答
财会[2004]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二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到的财税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㈧ 村民委员会经济收入都来自哪些方面

集体经济,上级财政拨款,公有土地、店面的租金, 总体就只有这一些。村委会是民间组织,我国政府机构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式结构,我国政府划分为中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四个层次,在试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地方则为五个层次,在省与县之间增加了地级市这个层次。 成员工资由村民集体提供或由集体资产拨付。拓展资料: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有哪些支出办公经费、人员开支、村委房屋或办公室修缮费用、出差费用、招待费用、管理村办企业的费用、五保户的抚养费用、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稳定性特点,从而使它成为全体村民利益的代表,成为集体经济所有权的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的所有权人,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应成为市场主体,而是通过投资者的控股权,行使其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对按照市场需要和自愿原则成立的各种各样为农民提供产、供、销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在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对村办企业这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应当尊重它们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接受它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执行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并按规定向村委会交纳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费用。

㈨ 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哪些

一般来说,在我们这边,农民家庭的收入主要有3种模式:家庭种养、男工女耕(女工男耕)和双工。

1.家庭种养:在本地,这种模式,占一半左右吧。虽然有人说种田不赚钱,家财万贯有毛不算,但只要种养得当,小户一年赚几万还算可以的。有一个叔伯,夫妻两人种菜,批发零售兼顾,一年下来能有7-8万收入。赚不到钱的,出了市场和天灾之外,最根本就是,他们太懒了,不思进取。目前大多数从事有养猪、鱼塘、果蔬……

2. 男工女耕(女工男耕):主要以男工女耕为主,男工,在周边做工,一般都是100-250元/日的区间,有做泥水工、喜席、砍树、修路等等。妻子就在家庭做一些稍微轻的农活,满足日常粮油所需,剩余的卖些小钱。闲时丈夫就会回来帮忙。

3.双工:在周边做散工为主,家有几亩地满足日常所需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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