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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开发区有哪些税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04 22:59:18

‘壹’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宁波市老市区东北的小港地区,面积暂定为三点九平方公里。第三条开发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开发新产品,兴办新兴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为国内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第四条开发区鼓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兴建基础设施。第五条开发区鼓励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兴建基础设施。第六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第七条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先进技术:
(一)与国家或浙江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产品有关的;
(二)对国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需要的;
(五)有利于国内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第八条开发区可以设立外贸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进出口贸易。第九条开发区内不得举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产品的。第十条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十一条宁波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宁波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二条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
(五)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市场;
(六)管理和监督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组织;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
(八)检查、监督和协调宁波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十二)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事务。第十四条开发区内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宁波市有关部门或由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第三章投资和经营第十五条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国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本条(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十六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由投资者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七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开发区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第十九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第二十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形工和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经营人员,录用或辞退职工。

‘贰’ 宁波市北仑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

郑林生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税务稽查工作,具体分管计划会计科和稽查局。联系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和涉外税务所。
吴逸庭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行政事务、人事监察、税政法规和局机关党总支、工团妇等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人事监察科和税政法规科。联系直属税务所。
白卫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税收征收管理和信息工作,具体分管征收管理科和信息中心。联系第一税务所。

‘叁’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1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第三条开发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第三产业,促进宁波和全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第四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投资兴建基础设施。第五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第六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第七条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先进技术:
(一)属于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
(二)对国内企业技术改造或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或制造技术是国内急需的;
(五)有利于国内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第八条开发区可以设立外贸企业。鼓励开发区外的外贸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进出口贸易。第九条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兴办的。第十条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一条宁波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宁波市人民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二条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公安和工商行政事务;
(五)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
(六)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检查、监督和协调宁波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
(十一)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十二)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第十四条开发区内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等业务工作,由宁波市有关部门或由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第十五条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十六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由投资者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七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享受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第十九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歇业或提前歇业的,应按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办理有关歇业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投资者所有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中国境外。

‘肆’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国家关于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兴办技术密集型、生产型、出口创汇型项目为主的,实行经济特区某些政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目前位于宁波市老市区东北的小港地区。第三条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开发新兴产品,发展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内地经济技术联系和协作,促进内地经济的发展。
开发区引进的先进技术应是:
1、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技术、新兴产业和重点开发的新产品的;
2、对国家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能起明显促进作用的;
3、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的;
4、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在国内尚未过关的;
5、有利于我国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第四条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客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或与国内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作兴办生产型企业、科研机构、基础设施。其投资经营方式,可以采用:
1、与国营或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
2、客商独资经营;
3、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合作方式。第五条客商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开发区内企事业和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在开发区内的常设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规定。第六条开发区设立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掌管开发区的工作机构,又是开发区的领导机关,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二章优惠待遇第七条在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其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宁波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八条开发区企业应缴纳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九条客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第十条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包括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有关的资料费、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奖金、设备,或转让的技术先进程度高,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开发区本身和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为生产外销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的客商人员,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第十二条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上述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第十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宁波市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连续不少于五年的,经开发区管委会证明,宁波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第十四条开发区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五条对于客商提供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替代进口或填补国内空白产品的开发区企业,可给予扩大产品内销比例、适当延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缩短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的优惠。第十六条开发区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给予减缴优惠。
先期来开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资经营企业,其应缴纳的场地开发费可给予减缴优惠。

‘伍’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3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面积为29.6平方公里。第三条开发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第三产业,促进宁波和全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第四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投资兴建基础设施。第五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第六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第七条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先进技术:
(一)属于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
(二)对国内企业技术改造或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或制造技术是国内急需的;
(五)有利于国内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第八条开发区可以设立外贸企业。鼓励开发区外的外贸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进出口贸易。第九条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允许兴办的。第十条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十一条宁波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宁波市人民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二条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公安和工商行政事务;
(五)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
(六)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检查、监督和协调宁波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
(十一)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十二)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第十四条开发区内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等业务工作,由宁波市有关部门或由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第三章投资和经营第十五条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十六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由投资者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第十八条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第十九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开发区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陆’ 宁波有哪些经济开发区共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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