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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享受哪些政策

发布时间:2022-10-03 08:41:35

A. 青州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青州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生产性企业投产后,在5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50%给予奖励;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60%给予奖励。
(二)投资新建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3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30%给予奖励。
(三)投资能源、交通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5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40%给予奖励。
(四)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8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60%给予奖励。
(五)兼并(收购)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全市同行业前3年的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对投资项目的奖励,自投产之日起计算,项目单位年终申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定出具证明,由青州受益方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1、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定的投资建设项目按青发(2002)76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有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中介服务机构(如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会员费、协会费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
2、国家及省法律法规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八) 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
1、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在青州经济开发区内征用土地的,用地手续费除享受本条第(七)款优惠规定外,投资密度在60万元/亩以上的,征地费用不高于2.6万元/亩,特殊情况超过部分由项目受益单位负责。其他乡镇、街道、园区参照本条款执行。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2、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外来投资企业,按市政府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给予40%的返还奖励。
3、投资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者,给予40%的返还奖励。
4、租赁国有荒山、荒地从事开发生产的,5年内市政府免收租金。以国有荒山、荒地入股的,5年内市政府不参与分红。
5、本项四条优惠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及有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九)引进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境外资金大项目,一事一议。

B. 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①发展定位。努力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②转变发展方式。国家级经开区要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③实施分类指导。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率先实现转型发展,继续提升开放水平,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高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依托本地区比较优势,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④探索动态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细化监督评估工作。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罚,逐步做到既有升级也有退出的动态管理。
⑤完善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对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实施与国家级经开区同样的综合评价标准。
⑥提高投资质量和水平。稳步推进部分服务业领域开放,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推动国家级经开区“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区内企业“走出去”。国家级经开区要充分利用外资的技术溢出和综合带动效应,积极吸引先进制造业投资,努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
①开发区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②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③土地利用: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④金融政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⑤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⑥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抓紧研究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高附加值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业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鼓励创新保障体系。
⑦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加工贸易优化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C.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引和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和技术,加快渭南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开发区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本省、地、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税收上不包含国家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企业和产品)。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征用、开发和管理区内各种建设用地。征用后的土地实行使用权出让和有限期的有偿转让,建设单位可以租用,也可以吸收土地折价入股。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发区道路、供排水、电力、电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开发区内住宅、商店、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应符合渭南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第五条开发区对各种兴建项目的立项、定点、办照等手续简便,并提供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第六条开发区招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具体办法可以灵活。内部工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开办劳务市场,协调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务需求。对于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改造、攻关、咨询一律实行有偿服务,还可以技术入股、新增利润分成。凡引进资金并取得成功的,可按合同或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条应聘来开发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优先安排住房和配偶工作,批准家属户口“农转非”。创办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和从事“三废”治理者,享有更优惠待遇。第八条在开发区内兴办的各类外商(包括华侨)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第1款:1、在开发区内兴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百分之五十,使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低利润行业(包括深井开采煤矿资源)的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按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税。
4、华侨投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至十年的(不含十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减征所税百分之二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从第四年起,减半征收所得税四年。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百分之二十。
第2款:在开发区内外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3款:华侨企业的投资者,中外合资企业中生产出口产品和技术先进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4款:外商投资者将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华侨、港、澳、台胞企业为百分之五十,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追回已退的税款。
第5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6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7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或增加资本进口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以及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辅料、运输车辆,免征关税及工商统一税。
第8款:外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9款: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审批,可以加速折旧。
第10款: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农业、能源、治理环境污染,利用再生资源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可以承租或包片开发土地,使用期最长为七十年,允许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11款: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年度利润中提取相应数额加以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九条在开发区兴办的国内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第1款:国营、工业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还款期间,属国营的可用投产后该项目实现的折旧、利润归还贷款;属集体的,在所得税前用新增利润归还贷款百分之六十,用税后利润归还百分之四十。不足部分可用已征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以财政归还的办法归还贷款。
第2款: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与经济开发区国营企业开合,对分得的利润,经联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实行“先分后税”。凡利用银行贷款的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3款:各类工业企业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除有专门规定者外,减免均须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4款:各类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两年,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部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由财政返还百分之五十。
第5款:国营企业(八小企业除外)、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除不准减免税的三十一种产品外,按税收管理权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6款:工业企业出口的产品,凡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其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给企业。
第7款:在开发区兴办的私营工业企业,投资在三十万元,年税金在四万元以上的,可解决一户“农转非”;投资在五十万元,年税金在七万元以上的,愿意在开发区落户的,解决二户“农转非”,并优先提供商品住宅,优先解决子女就业、入学等问题。
第8款:私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9款:私营企业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暂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10款:对开发区新办的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其投资规模在三十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除不许减免税的产品和八小企业外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一年。一年后纳税仍有困难者,报经批准后再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D. 漯河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一、实行财政扶持。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市财政每年拿出2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奖励企业发展和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电子信息产业等高科技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优先上报争取国家和省扶持资金。
二、帮助企业融资。入驻产业集聚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融资时,市贷款担保公司予以提供担保;对于高科技、高成长性企业市财政每年予以贷款贴息;对于企业上市融资,处于上市培育期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30万元的补贴,对新上市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市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奖励。
三、实行税收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项目,分别实行“免三减五”的税收优惠,前3年地方财政受益部分全部奖励企业,后5年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实行价格优惠。工业企业用电一律执行直供目录电价,供水、供气、供暖、劳动用工价格全省最优。
五、实行收费减免。漯河辖区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除,实行“零收费”。
六、实行土地优惠。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实行全省最优的地价;
对达到投资条件的新入驻企业,需要租用标准厂房的,由政府全额补贴,连补3年。
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新建一个博士后工作站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新建一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
对企业新引进正高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年补贴10万元,连续补贴3年。
凡其他城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漯河市予以认可,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八、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外向型企业出口创汇及开拓国际市场的奖励。
九、帮助企业争创名牌。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优先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和国家名牌产品;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省名牌、省着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的企业,奖励500万元。
十、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对入驻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实行全程“保姆式”代理服务,简化审批环节,实行联审联批,所有手续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让投资者坐等办结。

E. 鞍山经济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为加速鞍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步伐,鼓励中外客商来开发区兴办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鞍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行政管理权限。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区内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区内政策的制定;区内土地、基本建设、环保、环卫、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管理;区内项目审批;区内财政、工商、审计、劳动、人事行政管理;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律服务;区内经济综合管理以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条开发区财政为区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对市财政实行“零”字包干的财政体制(暂定五年)。第五条开发区设发展总公司负责开发区内发展建设的融资及土地、基础设施的利用和开发,其经营收入全部上缴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开发区发展建设。第六条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开发区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收取建设项目总造价1.5%的综合服务费,用于开发区建设。第七条开发区可广泛吸收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区建立分支机构,并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开发区建设。市财政每年从城市建设费用中列支,用于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第八条市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邮电、供电、供热等部门进区从事“六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经营活动,应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并可享受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九条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外客商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并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可对建设速度快,出口创汇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为开发区招商、融资、建设等有重大贡献的人员予以重奖,获奖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第十一条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建立保税仓库、保税车间和保税工厂。第十二条在开发区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产品出口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在减免期满后,其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率起过15%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从事公路、铁路、电信、煤气、水源等项目投资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投资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事业的项目免征营业税。第十四条外商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在依法纳税后由开发区财政在三年内逐年返还已上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第十五条凡在开发区兴办的地方性企业依法上缴的所得税,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按以下比例返还:第一年和第二年返还70%~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50%。第十六条开发区内资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依法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返还。第十七条异地改造进入开发区的老企业,出售原厂址土地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市财政负担50%。第十八条进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其上缴的增值税中属市留成部分,前五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下列比例返还:第一年和第二年返还80%~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30%~50%。其上缴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开发区财政在三年内逐年返还。第十九条进区内资企业依法上缴的营业税,前三年内,由区财政按50%返还。第二十条进区兴办注册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占地12000平方米以上的内资项目和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购买土地可享受低于市价的优惠价格。第二十一条进区个体和私营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免收工商管理费一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二年。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三年印发的《鞍山经济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鞍政发(1993)33号)同时废止。

F. 经济特区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范围: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南省。

1、特区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银行减免税。特区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减按15%征收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老市区特定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4、老市区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

5、特区服务性企业减免税。特区内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特区企业减免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性行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分得利润免税。特区内合资企业的外资方,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8、出口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产品出品企业(出口产值占70%以上)减按10%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5条)

9、海南特区企业减免税。海南经济特区设立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经济开发区享受哪些政策扩展阅读:

特区发展

一、制度兼容、演进与经济绩效

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方面进行。

一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时,将会大大提高组织的经济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更加明确。而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

二、WTO规则与特区制度兼容、经济绩效

加入WTO,中国面临WTO规则与中国现存制度的兼容问题。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强整个制度的经济绩效已成为当务之急,即使中国的经济特区也不例外。

WTO规则的变迁、演进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双重性质,是两种正式制度的制度结晶体。但对加入WTO者来说,则明显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征。

尤其对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这种表现更加明显,而加入WTO者本国原有的制度则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两者既存在着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着不相容的可能性。

三、强化经济特区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经济特区的高绩效

与WTO正式制度比较形成的各国的制度虽属“非正式制度”,但各国的制度又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

加入WTO国家的制度兼容,将面临WTO规则与本国的正式制度兼容和与本国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两方面的难题。而由于WTO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性。

决定了加入WTO国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于屈从地位,并应努力改变本国现存制度,以适应WTO制度,强化整个制度的兼容性,达到加入WTO提高经济绩效的目的。

G.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免减税期满后, 凡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若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半按0.7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
5、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开发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6、 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增值税。

7、 企业的产品允许内销。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按投资规模和资金到位情况每亩可下浮1-5万元,经省、市科委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地价可下浮3-6万元。

9、 企业可按银行规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资金,可优先贷给。

10、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招聘和解聘职工,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惩、津贴制度,企业用工实行合同制。

11、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优惠待遇;华侨、港澳台胞投资的企业,除享受以上所有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其所投资企业中就业,户口关系可迁入开发区。

12、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H. 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格尔木市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步伐,鼓励国外和省内外客户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开发区内的所有经济技术实体除享受国家和青海省、格尔木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条在符合开发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以下产业部门进行投资:
1、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项目;
4、生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
5、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6、商业、物资供销、对外贸易、房地产业、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为资源开发服务的项目。第四条开发区内新建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加工工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次审批。第五条开发区内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实行土地使用权有限期的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转让期最长为70年,在转让期内,可依法出租、转让和抵押。
建设单位占用非耕地面积在2000亩以下、耕地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第七条在开发区开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五年。期满后仍有困难者,经报批,还可以继续定期减免。
2、对各类“三资”企业,凡合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照国家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投产的年度起,头七年将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以后八年内返还50%。
3、外商投资者将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4、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5、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6、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效能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经企业申请,免征工商统一税。如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应予补征工商统一税。
7、对外资企业可视不同行业定期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8、外资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提高折旧率。第八条港澳台资企业可比照第七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并从宽掌握。第九条开发区内新建的资源开发型的地方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3-5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一般的地方国营、集体、私营工商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3-5年内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第十条开发区内资企业将所得利润在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者,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还税款。第十一条对开发区内国营、集体、私营生产性企业以贷款进行的技改、扩建项目,经批准可用投产后新增利润和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归还贷款。第十二条开发区内新建各类建筑设施免收城市增容费和配套费。第十三条开发区内企业经过批准,可发行企业债券。第十四条开发区内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允许跨行业生产、经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品种全部放开。第十五条开发区内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全部放开。第十六条对从国外和省外引进建设资金(国家正常的计划投资除外),资金使用期在五年以上的团体和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引进金额给予0.5-3%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是什么货币就奖励什么货币,并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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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开发区享受哪些政策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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