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 )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将“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
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
Ⅱ 1988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经济特区是哪里
海南经济特区。
1988年4月13日,经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撤销广东省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建立经济特区。
海南独立建省后,海南经济特区就成为中国最大的省级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
海南全省陆地(主要包括海南岛和西沙、中沙、南沙群岛)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 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海南岛是仅次于台湾岛的中国第二大岛,海南省是中国国土面积(含海域)第一大省。
海南全省下辖4个地级市,5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2016年末常住人口917.13万人。
从2008年开始,海南以建设洋浦保税港区为起点,逐步在海南省建成自由贸易区,也即所谓“国际旅游岛”的战略。
Ⅲ 我国是什么时候正式设立经济特区的
"改革开放"始于1978年.
1978年12月31日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对外开放的政策。确定了建立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四个经济特区。
http://..com/question/20752681.html?si=2
1980年8月26日 我国正式设立经济特区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并在税收、金融、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26平方公里,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并存的综合企业、综合体制。
(人民网资料)
http://www.people.com.cn/GB/historic/0826/2791.html
Ⅳ 1979年,中央决定的经济特区是
广东、福建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广东、福建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1980年5月,又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各划出一块区域,试办经济特区(开始叫出口特区)。
同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正式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粤、闽四市设立经济特区的建议,同时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完成了设立经济特区的立法程序。
(4)经济特区是哪个会议确定的扩展阅读:
经济特区实行的特殊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建设资金以引进外资为主,所有制结构为多种形式共存,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
二是特区的经济活动,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以市场调节为主。
三是管理体制有更大的自主权,在投资项目审批、外贸、企业经营等方面都给予优惠待遇。四是对来特区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土地使用、出入境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
Ⅳ 1980年在深圳珠海什么和什么设立经济特区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并在税收、金融、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26平方公里,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并存的综合企业、综合体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Ⅵ 设立经济特区时间
法律分析: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1988年4月,设立海南经济特区。中国经济特区诞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长于90年代。经济特区的设置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截至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共有7个经济特区。1992年中国加快改革开放后经济特区模式移到国家级新区,上海浦东等国家级新区新的特区扩大改革等发展起来,成为中国新一轮改革重要标志。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上中央正式批准霍尔果斯、喀什设立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事业管理活动以及公共场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管理。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管理。自然灾害、核电安全和铁路、航空、水上运行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性较大的项目、重要场所和民用设施实行安全审批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审批项目目录。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地点的选址提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Ⅶ 中国5个经济特区的成立时间分别再什么时候
海南经济特区1988年4月13日、深圳经济特区1980年8月、珠海经济特区1980年8月、汕头经济特区1980年8月、厦门经济特区1980年10月。
1、深圳经济特区
深圳经济特区于1980年8月正式成立,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深圳位于广东省的东南部沿海,东起大鹏湾边的梅沙,西至深圳湾畔的蛇口工业区,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2010年延伸到全市,2011年延伸至深汕特别合作区。
2、珠海经济特区
珠海经济特区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位于广东省珠江口的西南部,东与香港隔海相望,南与澳门相连。珠海于1953年建县,1979年建市,1980年8月设立经济特区,享有全国人大赋予的地方立法权。
3、汕头经济特区
汕头位于广东省东部沿海潮汕平原上,是中国七大经济特区之一,全国着名侨乡,华南重要港口城市,也是潮汕地区政治、经济的中心,为粤东和闽西南出海的门户。历来是粤东、闽西南、赣南地区的主要交通枢纽、也是粤东中心城市、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进出口岸和商品集散地。
4、厦门经济特区
厦门经济特区于1980年10月批准设立,面积2.5平方公里。1984年2月,邓小平同志视察厦门后,厦门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岛,面积131平方公里。
5、海南经济特区
海南经济特区,是中国七个(海南、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喀什、霍尔果斯)经济特区中面积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海南经济特区的范围为海南本岛。
2018年10月16日,《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对外发布,海南经济特区三十而立之年,再担改革开放新使命。
Ⅷ 经济特区成立时间
法律分析: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宣布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省的厦门四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Ⅸ 在哪一个会议上,国家批准设立中国经济特区的
是在五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上决定设立中国经济特区的
Ⅹ 1980年8月26日,决定在广东和福建的哪几个省份设置经济特区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
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并在税收、金融、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
我国经济特区的主要特点
1、特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
2、特区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
3、对前来投资的客商给予特殊优惠和便利;
4、国家给特区较多经济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