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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企业如何分段设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2-10-01 21:37:35

1.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项目落户黄埔最高奖1500万元

南方日报讯 (记者/吴雨伦)12月15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该细则鼓励项目落户,对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最高奖励1500万元。
据介绍,《实施细则》围绕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企业人才奖、办公用房补贴、能级提升奖、品牌升级奖六个条款全方位对总部企业从落户、成长、人才鼓励、降低租房购房成本、鼓励能级提升和品牌升级等维度给予扶持。
《实施细则》对落户项目给予扶持。其中提到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而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或区内已有工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同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该区将按当年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20%、增量部分的60%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还鼓励总部企业“走出去”,对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或在3个以上的境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新设分支机构,且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此项奖励。
对符合要求,并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业100强的企业,《实施细则》提出将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引进的总部企业实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支持,用于企业优化产业结构、人才培训、销售网络建设等。
1.不存在税收基数划转的总部企业
(1)年纳税额全口径在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经营年限十年以上,自开业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为额度,前二年全额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每年先兑现60%,每年余下的40%分别在第六年、第七年兑现),后三年减半享受;或采取比原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负比例更优惠的政策,在原缴纳的实际税负基础上,前五年每年按降低2—4个百分点的比例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2)年纳税额全口径在500万元以下的总部企业:经营年限十年以上,自开业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为额度,前一年全额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先兑现50%,余下的50%分别在第五年、第六年各兑现25%),后三年减半享受;或采取比原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负比例更优惠的政策,在原缴纳的实际税负基础上,前五年每年按降低1—3个百分点的比例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2.需要税收基数划转的总部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8〕329号)精神,对企业非正常搬迁前12个月缴纳税收收入(全口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进行税收基数划转,基数额度为区县级税收收入。对引进的需要税收基数划转的总部企业,经营年限十年以上,自开业年度起,以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增量部分(扣除划转基数)为额度,前二年全额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每年先兑现60%,每年余下的40%分别在第六年、第七年兑现),后三年减半享受。
二、对引进的总部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方面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无偿提供适当面积的办公用房,或给予适当的购租办公用房补贴;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的子女入园、入学享受相应待遇,就读辖区内学校可免交择校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深圳总部企业各区有什么政策扶持。

一、关于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正确趋向

《办法》和《细则》着重突出"两个并重":一是引进总部企业与培育本地总部企业并重。总部企业不分国有与民营、内资与外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既强调吸引新的总部,更注重稳定、扶持现有总部。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统筹全市所有涉及总部的有关政策,既向社会表明深圳欢迎外来投资的愿望,也表明了市政府与本市现有总部企业共创美好未来的信念。二是鼓励大、中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发展并重。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大中型企业也是从中小型企业发展壮大而来,二者不能绝对分隔。《认定办法》中,总部企业不仅有综合型和职能型等较大总部,也增设了我市重点行业(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这是深圳与国内其他地区有关政策的一个重要不同点。在"抓大"的同时,也尽全力"助小",形成完整的总部企业梯度。

二、《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分为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与调整和附则等五个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是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在设计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过程中,我们既考虑了本市企业的实际情况,也借鉴了国内其他城市已出台的做法,既考虑了企业的规模和对本市的贡献,也考虑了现有行业特点。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三个因素:一是企业规模,二是在深圳纳税情况,三是管理的下属企业和机构的数量。我们选择企业注册资本和营业收入指标,体现总部规模;选择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体现总部对我市发展的贡献。

总部企业的结构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主要包括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等;二是职能型总部,包括一般职能型总部、高端服务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和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四种类型,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总部组织,如营运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投资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专业服务机构等;三是成长型总部,主要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但已在深圳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企业成长性好,对深圳贡献较大,在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相对于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发展总部经济对城市功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政策安排上,我们力图根据总部企业发展的特点,在提供优越基础条件的同时,着力在资金专项、财政资助、总部用地用房、政府服务等方面,营造总部企业发展软环境。

资金扶持是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抓手。参照我市现有政策,《实施细则》提出,从2008年开始,每年安排资金专项,重点实施三项奖励:一是"贡献奖励",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企业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的增量,予以连续5年30%的奖励;二是"增资奖励",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其纳税地方分成部分增量,一次性奖励50%;三是"设立奖励",对于新设立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认定当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设立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具体数额根据总部企业规模、我市产业政策确定。
对于总部企业普遍关心的用地问题,《实施细则》从两个层面对总部企业给与扶持:一是降低总部办公用房成本,依靠市场解决用房。总部企业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的补助。这项规定旨在发挥市场作用,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我市现有办公楼宇,引导总部企业在已规划建成的各中心城区内布局。二是设立总部基地,引导总部企业相对集聚。《实施细则》提出规划建设总部基地,分门别类相对集中安排总部用地。政府在总部基地或产业集聚园区规划相关产业总部功能区,统一建设总部楼宇,以优惠的租金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

此外,《实施细则》还在登记注册、人才公寓、办理外事事务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政策安排。

四、《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内容较多,涉及多项政策。总体上看,这两个文件有四个突出特点。

第一,突出市场主体的公平性。对于总部企业的认定,我们把规模标准与行业标准结合起来,既有全市总体规模标准,也有各行业具体标准;不仅涵盖大中型总部企业,也涵盖了中小型总部企业;既有总部的硬性标准,也有弹性处理规定,适当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使政策覆盖全市各类总部企业,公平对待所有市场主体,总部企业的种类更加均衡、覆盖面更加广泛、层次更加清晰。

第二,突出四大支柱产业。四大支柱产业是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发展方向和定位,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认定办法》把四大支柱产业总部放在突出位置,根据产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分别划定总部认定条件,力图进一步促进四大支柱产业的企业形态高端化。

第三,突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这次出台政策最大的亮点,在于对总部企业的支持力度更强、措施更有针对性,一是根据总部企业的贡献给予奖励,鼓励现有总部企业继续在深圳发展壮大;二是对于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总部企业来深发展;三是强调政策配套,构建相对完善的政策体系。通过持续稳定的支持,扶持一批本市成长的企业继续做大做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外来总部企业提供良好政策环境,多渠道、多层次引导总部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突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实施强力鼓励政策,快速形成并集聚一批总部企业,加快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促进经济发展的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从侧重提高产业竞争力,转向增强产业竞争力和城市功能竞争力并重,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抢占现代产业体系的制高点。
五、下一步工作

这次两个文件出台后,还有很多后续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编制企业申报流程,细化、落实相关政策,为广大总部企业提供方便、简化、快捷的服务。此外,我们将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实际工作总的问题,不断完善我们的政策,努力把总部经济的各项工作做深、做实、做好。

4. 为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推出了哪些政策

近期,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政府出台了《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此举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

本次发布的《若干意见》聚焦提升地区总部能级、促进总部功能发挥,共提出30条政策措施。按照功能划分,共分为六大板块,一是进一步鼓励总部集聚,调整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共3条;二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共2条;三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共13条;四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共6条;五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共3条;六是进一步加大对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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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庆总部经济园区的优惠政策

重庆渝中总部经济园区入驻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试行)
为了加快重庆渝中总部经济园区建设,优化调整渝中区经济结构,吸引总部企业入驻,结合渝中区已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借鉴参考北京、成都总部基地和重庆两江新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特给予入驻园区企业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园区内购房自用的新办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30万元以上的,从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内按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实得的50%给予扶持,其中3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凡在园区购房自用的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再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税收2%奖励经营班子。若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比上年增长,对增长10%以上部分按15%奖励经营班子。
二、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率征收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在国家规定的优惠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入驻园区且工商、税务注册在园区内的企业,首次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入驻园区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额的3—5%)可税前扣除。
六、入驻园区企业年纳税区实得50万元以上的,通过汇算将分散在渝中区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税收解缴区内,且该部分税收占企业总税收30%以上的,经财政认定后按解缴到区年实得部分的2%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七、入驻园区新办企业3年平均年入库税收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200—500万元以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购买总部楼整层或整栋以上物业(限自用)的购楼成本分别给予300元/㎡和500元/㎡一次性补贴,但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和500万元;3年平均年入库税收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补贴,其享受的该项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八、入驻园区新办企业年入库税收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达到250万元的,采取租赁园区办公楼(自用)的入驻企业,对其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在1000㎡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年入库税收额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在250万基础上,每增加300万元,每月每平方米增加5元的补贴,以此类推。每户企业享受补贴面积不得超过3000㎡,补贴期为2年,按年度结算。凡享受此房租补贴的园区企业,2年内不得停租、转租和减少租赁面积。
九、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高管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全额补助。
十、入驻园区新办企业在园区首次购买整层且面积1000㎡以上物业,用于企业自用办公或经营的,在购房当年或一年内缴纳契税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购房契税50%补助。
十一、入驻园区且对渝中区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重要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专题研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十二、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入驻园区企业,须与受渝中区政府委托实施园区管理的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协议,入驻园区十年内不得注销工商、税务登记,否则退还企业已享受的优惠补助。
十三、入驻园区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为从渝中区域外新引进或新建企业,对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需入驻园区的已在区内企业,须经园区管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入驻园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 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有限公司政策概况如下: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地方留存为50%)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地方留存为40%)

个人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地方留存为40%)

2.个体工商户个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服务业个税核定1%,综合税负2.06%(1%增值税+1%个税+0.06%附加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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