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欧洲共同体成立于哪一年
欧洲煤钢共同体
1939年至1945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人力与经济损失,带给欧洲极大的打击。奥斯威辛集中营大屠杀等事件证明了战争与极端主义的可怕。特别是核武器的问世,使得世人希望能避免过去的错误,避免战争。另外,西欧国家再也无法巩固他们原有的列强地位,使得让世界上出现了美国和苏联这两个对立的超级强权。为了确保德国不会再次威胁到和平,德国部分重工业遭到拆除,煤炭开采区被隔离(萨尔、西里西亚)或由国际控管(鲁尔区)。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46年9月,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曾提议建立 “欧洲合众国”。其他人士的类似声明不断提出,1949年成立的欧洲委员会成为第一个泛欧组织。1950年,欧洲一体化先驱让·莫内和法国外长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
1951年 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
共同市场
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
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
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
1973年,丹麦、英国、爱尔兰加入欧洲共同体。其中法国试图限制超国家权力,并拒绝英国成为会员国,使得紧张情势逐渐浮现。
1981年,希腊加入欧洲共同体。
1986年,西班牙、葡萄牙加入欧洲共同体。
1987年7月1日,欧洲单一法案生效。
1990年6月起,欧洲多国签署《申根公约》,消除过境关卡限制,使会员国间无国界,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正式生效。
② 1958年1月,几国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
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根据“舒曼计划”在巴黎签订《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决定建立煤钢的共同市场。1952年7月25日该条约生效。1957年3月25日,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
③ 西欧经济共同体成立于何时
二楼说的时间是欧共体成立的时间,而不是西欧经济共同体的时间,其时间是1958年。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欧盟成立
④ 欧共体在哪国的倡议下成立的
欧共体的成立历时较长,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是在1950年,欧洲一体化先驱让·莫内(法国人)和法国外长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 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 ,(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7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1999年1月1日起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芬兰、荷兰、卢森堡、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11个国家开始正式使用欧元,并于2002年1月1日取代上述11国的货币。
⑤ 发起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是哪个国家
“欧洲经济共同体”。1958年1月1日成立,由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共同发起。1973年1月,丹麦、爱尔兰、英国加入。1979年5月28日希腊成为第10个成员国。1986年后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奥地利先后加入,发展到15个成员国。
⑥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6 国。1973年,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相会议决定,从1993年起开始与奥地利、瑞典、芬兰并稍后与挪威就其加入欧共体的问题进行正式谈判。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计划于1994年3月1日前结束谈判,以使4国得以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
⑦ 欧洲在1957年什么共和体成立
欧洲经济共同体
欧洲共同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于1957年3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1958年1月1日成立,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到1968年7月,六国间工业品关税通过分期削减后,比原定计划提前一年半全部取消,农产品方面除实现关税同盟外,还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统一价格,设立农业基金。 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丹麦正式加入后,共同体由六国扩大为九国,领土扩大到153万平方公里。1972年7月22日起,同挪威、奥地利、瑞士、瑞典、冰岛、葡萄牙、芬兰分别签定自由贸易协定,建立西欧十六国自由贸易区;还与非洲、中东及其他地区的数十个国家签定了联系国协定或优惠关税协定。 1975年同中国建立正式关系。根据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更名为“欧洲共同体”(《欧共体条约》第一条)。这个条约,这些国家共同协定 -经济的合作 -渐进式的废除所有的关税壁垒 -组织一个共同农业政策(PAC)
⑧ 欧共体的成立时间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 “欧洲合众国”。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六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六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 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2002年 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10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2007年1月,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欧盟经历了6次扩大,成为一个涵盖27个国家总人口超过4.8亿的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
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根据宪法草案: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月9日为“欧洲日 ”。
⑨ 欧盟是什么时候成立的有哪些成员国组成
1993年11月1日,欧盟正式诞生。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
欧盟共有28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为创始成员国,于1951年结盟。此后,丹麦、爱尔兰、英国(包括直布罗陀)(1973年),希腊(1981年),西班牙和葡萄牙(1986年),奥地利、芬兰、瑞典(1995年)先后成为欧盟成员国。
2004年5月1日,欧盟实现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扩盟,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十个国家同时加入欧盟。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欧盟。2013年7月1日,克罗地亚入盟。
此外,欧盟还启动了与冰岛的入盟谈判;将土耳其、马其顿、黑山、阿尔巴尼亚 、塞尔维亚列为欧盟候选国;与波黑签署了《稳定与联系协议》。
(9)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哪个国家成立扩展阅读:
宗旨:
促进和平,追求公民富裕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基本价值观,加强国际合作。
欧盟宪法条约,从其内容来看,是根据欧盟发展的新情况,对其基础条约进行了一次重新整理汇编,并改革了原有的部分内容。
宪法条约文本里约有80%的内容是重复或重组表述现有条约规定,是对欧盟现有条约的继承,只有20%左右的内容是创新性规定,其中对欧盟的决策方式和机构设置等进行了重大变革。主要表现为:
1、赋予欧盟以法律人格
宪法第I-6条规定,联盟应具有法人资格。欧盟外交部长和欧洲委员会代表欧盟同各国及国际组织建立各种有益的合作,欧盟代表团在外交部长领导下同成员国外交使团密切合作,代表欧盟开展工作。欧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国及国际组织缔结协议,并在国内或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2、改革决策表决机制
宪法取消了过去20个领域的一票否决制,而代之以在绝大多数领域实施有效多数表决制,从而确保将来欧盟的决策过程不会因为个别国家的不同意见而停滞不前。
根据条约规定,在大多数情形中,所谓多数是指支持某项决策的参与国超过半数,且能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欧盟总人口。
如宪法并未要求欧盟理事会或部长理事会根据欧洲委员会提议做出决策,或者欧盟理事会或部长理事会并非根据欧盟外长动议做出决策。
则所需要的多数被定义为参与国的三分之二多数,且能够代表五分之三以上的欧盟人口,但在共同外交与安全防务、税收、社会保障等领域,各成员国仍保留否决权和自主权。